专栏名称: 数据法盟
数据法盟(DPOHUB):何渊老师主理的一个只关注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数据合规权威平台; 一个整合法律、技术及媒体的专业数据法生态体; 一个制造干货、相互赋能及塑造职业品牌的数据法共同体。 合作官微:18721707138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单向街书店  ·  我在这儿,和浪漫主义狗一起 ·  昨天  
龙岩图书馆  ·  2月23日(下午4时)妙妙绘本屋报名 | ... ·  昨天  
单向街书店  ·  【单向历】2 月 19 日,宜埋首 ·  3 天前  
十点读书会  ·  陈晓陈妍希,爱没爱过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数据法盟

海南发布自贸港数据出境负面清单

数据法盟  · 公众号  ·  · 2025-02-20 15:09

正文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

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自贸港数据跨境流动更加便利,依据《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中共海南省委自贸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 版)》,已通过上级部委备案。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海南省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数据局)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8日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 版)》


一、深海

(一)需要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清单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重要数据

1. 在海洋勘探、资源调查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涉及海洋资源和深海地形地貌数据。包括:海底矿产资源分布图、国内专属经济区资源调查数据等。

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勘探、资源调查场景。包括海底资源分布数据(如矿产资源种类、储量、分布范围)、国内专属经济区调查数据(如水深测量、地质取样、资源评估),海洋环境要素数据(如海底温度、盐度、水文参数)等地理信息数据。

2. 在深海水文环境监测、海洋科学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包括:深海三维水文要素观测数据、海域环流动力学数据、水体温盐精细结构数据、水体化学成分数据、海洋气象监测数据、生态系统调查数据、环境要素监测数据、深海环流数值模型等。

包括但不限于:海洋环境监测、科研调查场景。包括水文监测数据(如温度场、盐度场、密度场的连续立体观测值)、环流数据(如流速、流向、涡旋等精确测量结果)、化学成分数据(如营养盐、溶解氧、重金属等分析值)、气象数据(如风场、气压、降水、海雾等监测数据)、生态数据(如生物多样性、种群分布等)、模型数据(如深海环流预测、水团演变、物质输运等数值模拟结果)、长期序列数据(如固定站位观测、断面调查、季节变化等历史积累)。

重要数据

3. 在深海通信网络建设、导航定位系统运行过程中,涉及海洋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关键数据。包括:海底光缆精确铺设路径、水声通信网络布局方案、深海导航定位系统设施分布、海洋观测网关键节点数据、通信导航设备工作参数等。

包括但不限于:海洋通信、导航场景。包括通信网络数据(如海底光缆节点坐标、链路容量、传输性能等)、水声通信数据(如通信频段、信号特征、抗干扰能力等)、导航定位数据(如定位基准站分布、信号覆盖范围、精度指标等)、系统运行数据(如设备工况、故障记录、安全防护等)、网络监测数据(如性能评估、网络拓扑、带宽利用等)。

注:

1. 本清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深海行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深海资源勘探开发企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等。

2. 本清单所称深海数据,包括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科研、环境监测等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数据。

3. 本清单范围以外的,如涉及国家海洋战略、国防安全、重大科技突破等方面的数据,遵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 本清单不适用于科研机构为基础研究目的所产生的科研数据。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所获取的深海科研数据的管理,按照科技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5. 深海行业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定期评估数据出境安全风险,确保数据出境活动合法合规。

6. 本清单将根据深海行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定期评估并更新。

二、航天

(一)需要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清单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重要数据

重要数据

1. 我国卫星对国外区域的遥感观测数据 ( 限定数据接收国仅可用于本国区域,不得向第三国转让 )

包括但不限于:卫星遥感数据合作应用场景。包括:地面像元分辨优于 0.5 米(含)的全色数据;地面像元分辨率优于 2 米(含)的多光谱数据;光谱分辨率优于 5 纳米(含)且空间分辨率优于 10 米(含)的高光谱数据;地面像元分辨率优于 20 米(含)的红外数据;地面像元分辨率优于 1 米(含)的微波影像数据;采样率优于 1 赫兹的地球磁力场数据;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遥感观测数据;数据接收国国境外的遥感观测数据。

2. 与境外航天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含技术参数、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等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合作项目全过程的数据交互场景。包括技术交流中的测控通信接口规范和可靠性分析报告;在联合实验阶段形成的地面联调测试结果、环境适应性验证数据、功能和性能测试报告以及故障分析和处理记录

注:

1. 本清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航天商业活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航天器研制企业、卫星运营企业、航天技术应用企业、商业航天公司、深空探测机构等。

2. 本清单所称航天数据,包括商业航天器研发、制造、卫星应用等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数据。

3. 本清单范围以外的,如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重大科技突破等方面的核心机密数据,遵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出境。

4. 本清单不适用于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研数据。此类数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5. 航天行业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定期评估数据出境安全风险,确保数据出境活动合法合规。

6. 本清单将根据航天行业发展、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形势变化定期评估并更新。

三、种业

(一)需要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清单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重要数据

1. 种质资源数据:在种质资源普查、专项调查、鉴定挖掘、改良创制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种质资源信息,包括:农作物及其野生近缘种的遗传资源数据、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质资源 ( 数量、分布、性状特征等定量指标 ) ;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过程中产生的分析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种质资源的收集、保藏、鉴定评价等场景;包括种质资源的位置信息、遗传特性数据、性状表现等。其中:性状表现包括农艺性状、品质性状等定量指标;保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利用记录包含用途、使用频率等统计数据。

2. 新品种研发数据:涉及种业企业的新品种基础数据,以及在品种选育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技术信息,包括:主要农作物、水产新品种选育过程中的遗传改良数据、重要性状的分子标记和基因功能验证数据、品种测试阶段的性状评价数据、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综合表现数据、在向审定机构提供品种测试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非公开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新品种选育、性状改良、品种测试等研究场景;包括作物、水产新品种的遗传信息、表型数据、抗性评价等数据。作物性状表现数据包括:株型特征(定量参数)、生育期记录(精确到天)、品质性状测定值(符合国标要求);抗性评价数据包括:病虫害抗性级别( 0-9 级)、逆境胁迫耐受性指标、田间抗性表现数据;产量测试数据包括:小区产量测定(≥ 3 次重复)、大田示范结果(≥ 100 亩)、稳产性评价指标。

重要数据

3. 种子加工和储藏数据:涉及种子加工中心、重点种业企业及种质资源库的加工储藏技术数据,包括:重要农作物种子专用加工设备的关键技术参数、特殊品种种子的储藏条件优化数据、种子活力保持的工艺参数、种子质量在线监测数据、智能化种子仓储管理系统的运行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种子精选分级、干燥调质、包衣包装、储藏保鲜等加工场景。包括作物种子的加工工艺参数、储藏环境条件、活力保持等数据。加工工艺参数包括:包衣剂配方及用量、干燥温度控制(± 0.5 ℃);储藏条件数据包括:恒温库温度控制范围(精确到 0.1 ℃)、相对湿度要求( 30%-45% ,± 1% )、气调储藏气体配比参数、种子水分平衡含量、光照强度控制指标;活力保持数据包括:不同储藏期限的发芽率动态、生理生化指标监测数据、种子活力保持剂使用参数、脱水保护剂配方数据、种子衰老速率模型;质量监控数据:实时温湿度监测记录、种子活力定期检测结果、微生物含量检测数据、品质劣变预警指标、批次质量追溯信息。

4. 种业企业经营数据:涉及种业龙头企业、重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的经营数据,以及在市场监测、行业监管过程中产生的非公开信息,包括:种业企业的销售网络布局与渠道建设数据、重要品种的市场份额与竞争态势分析、种子销售的区域分布与价格体系数据、战略客户及经销商管理的核心信息、企业研发投入与品种储备情况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分析、销售预测、客户管理、渠道建设等经营场景,包括企业运营的核心数据、市场布局、营销策略等重要信息。销售数据包括:品种销量记录(精确到公斤)、销售额构成(按品种、区域)、利润率分析(按产品线)、季节性波动指标(月度对比)、销售回款率(≥ 95% );市场份额数据包括:区域市场占有率(精确到 0.1% )、重点品种市场渗透率、竞品对比分析数据、市场容量预测模型、品种更新周期测算;客户信息包括:战略客户画像分析、客户满意度评估(季度)、种植户回访数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重点客户贡献率

注:

1. 本清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商业种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种子企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种子检验机构等。

2. 本清单所称种业数据,包括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基因组和遗传信息数据、市场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数据。

3. 本清单范围以外的,如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重大科技突破等方面的核心机密数据,遵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出境。

4.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公共财政支持的种业科研活动所产生的科研数据,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5. 种业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定期评估数据出境安全风险,确保数据出境活动合法合规。

6. 本清单将根据种业行业发展、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形势变化定期评估并更新。

、旅游

(一)需要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清单

数据类别

数据子类

数据基本特征与描述

个人信息

1.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出入境旅游服务场景。包括护照信息、签证信息、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保险信息、境外住宿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仅限出境旅游必要支付)等。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个人信息

2.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 万人以上的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出入境旅游服务场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生物特征识别信息、银行账户、出入境记录、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3.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旅游服务平台会员管理场景。包括姓名、昵称、联系方式、性别 / 称谓、区域、旅游产品偏好(产品类型、目的地偏好、语言设置)、不能直接反映个人财产信息的交易和消费记录(含订单编号、预订时间、产品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状态)等。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4.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 万人以上的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旅游服务平台会员管理场景。包括个人上网记录(活动预订记录、软件列表等)、设备信息(仅 MAC 地址和设备序列号)、会员登录验证信息等。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个人信息

5.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旅游服务管理场景。包括联系方式、预订信息等基本信息。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6.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 万人以上的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旅游服务管理场景。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出行记录(住宿信息、行程安排)、设备信息等。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二)需要通过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出境的数据清单

个人信息

7.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以上且不满 100 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出入境旅游服务场景。包括护照信息、签证信息、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保险信息、境外住宿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仅限出境旅游必要支付)等。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8.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 1 万人的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出入境旅游服务场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生物特征识别信息、银行账户、出入境记录、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9.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以上且不满 100 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旅游服务平台会员管理场景。包括姓名、昵称、联系方式、性别 / 称谓、区域、旅游产品偏好(产品类型、目的地偏好、语言设置)、不能直接反映个人财产信息的交易和消费记录(含订单编号、预订时间、产品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状态)等。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10.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 1 万人的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旅游服务平台会员管理场景。包括个人上网记录(活动预订记录、软件列表等)、设备信息(仅 MAC 地址和设备序列号)、会员登录验证信息等。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11.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以上且不满 100 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旅游服务管理场景。包括联系方式、预订信息等基本信息。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12. 自当年 1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 1 万人的敏感个人信息。

仅限于:旅游服务管理场景。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出行记录(住宿信息、行程安排)、设备信息等。个人信息计算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注:

1. 本清单特别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旅游相关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景区管理单位、酒店、在线旅游平台、邮轮公司等。

2. 本清单所称海南旅游数据,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服务提供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数据。

3.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4.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自然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生物特征、银行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5. 在进行海南旅游数据出境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涉及自由贸易港建设、离岛免税政策等方面的敏感信息,确保不会对国家利益和海南发展战略造成损害。

6. 旅游企业在收集、处理和传输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企业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安全,特别是在处理酒店客户等涉及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加强隐私保护力度,防止信息泄露。

7. 在处理入境旅客和游轮旅客的个人信息时,应充分考虑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影响,确保符合相关国际协议和惯例。

8. 在进行旅游数据出境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涉及国家形象、文化遗产、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敏感信息,确保不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9. 本清单将根据旅游行业发展、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形势变化定期评估并更新。

五、免税商品零售业务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