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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罚1000万,财总罚350万!通过供应商和客户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收入和利润

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 2024-12-31 07:38

正文

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0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2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某清先生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0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某清、林某威、冯某兰: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余某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2019年11月,恒久科技完成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等5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2021年度的成本;2021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
上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各1,40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4.43%、47.4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8,566.3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60.43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8.14%、103.96%;2021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1,754.72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11.86%、123.56%;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1,348.74万元,虚减利润总额1,348.74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07%和7.49%。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久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余某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理应全面掌握闽保信息的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关注闽保信息规范整合及业绩实现情况,但其未能有效管控、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3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4期定期报告。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某威,全面负责闽保信息的经营管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且造假期间长、涉及金额大,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恒久科技财务总监冯某兰,具体负责恒久科技财务管理工作,对闽保信息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关注和审核是其基本职责,但其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明知恒久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涉及的鸿达兴业项目存在重大异常时,未能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及时识别、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连续3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4期定期报告。以上三人是恒久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恒久科技上市以来,余某清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余某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总经理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六百万元罚款;
三、对林某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冯某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余某清作为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余某清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林某威作为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林某威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二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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