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在投资银行工作的谢宏关于巜关于公布最高院″卷遗″事件有关材料的行为正当性分析》:
反腐公布法院相关材料是否会涉及泄密国家机密,加上网络上别有用心的人抓住这个问题大做文章,我觉得有必要写一篇短文,以帮助好心网友分辨是非,防止别有用心者混淆视听。
在此,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法院的审判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无论正卷或者副卷,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范畴内的国家秘密。
依据:1989年,最高法、国家保密局曾共同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等相关材料,均不属于国家秘密。
所以相关涉及最高院“卷遗”的相关材料,均是院内领导批示材料,连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记录都不是,何来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材料?网上别有用心的人拿此来作文章,诬陷他们泄露国家秘密,误导对法律不是很懂的网友,是居心不良、造谣诬陷,恐怕又要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也许有网友会问:那么会不会违规,是否会涉及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种违纪行为呢?
从公布的材料来看,主要是法院相关领导对案件的书面指示。但这种领导指示本身就是违反规定的,所以是一种对违法现象的检举和举报,行为具有正当性。
依据: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如2015年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案件。
法院的正副卷制度自确立以来,一直为司法界所诟病,认为其与审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违背。副卷中,主要有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审判庭研究及汇报案件记录、内部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和重要信函等一些不宜公开的材料,律师、当事人和案外人均不能查阅和复制。副卷的保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法了解法院作出判决的真实过程,严重违反了宪法关于审判独立的原则,也给法院内外个别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干预司法打起了“遮阳伞”,更为司法腐败、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反腐公布法院相关材料是否会涉及泄密国家机密,加上网络上别有用心的人抓住这个问题大做文章,我觉得有必要写一篇短文,以帮助好心网友分辨是非,防止别有用心者混淆视听。
在此,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法院的审判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无论正卷或者副卷,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范畴内的国家秘密。
依据:1989年,最高法、国家保密局曾共同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等相关材料,均不属于国家秘密。
所以相关涉及最高院“卷遗”的相关材料,均是院内领导批示材料,连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记录都不是,何来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材料?网上别有用心的人拿此来作文章,诬陷他们泄露国家秘密,误导对法律不是很懂的网友,是居心不良、造谣诬陷,恐怕又要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也许有网友会问:那么会不会违规,是否会涉及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种违纪行为呢?
从公布的材料来看,主要是法院相关领导对案件的书面指示。但这种领导指示本身就是违反规定的,所以是一种对违法现象的检举和举报,行为具有正当性。
依据: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如2015年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案件。
法院的正副卷制度自确立以来,一直为司法界所诟病,认为其与审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违背。副卷中,主要有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审判庭研究及汇报案件记录、内部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和重要信函等一些不宜公开的材料,律师、当事人和案外人均不能查阅和复制。副卷的保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法了解法院作出判决的真实过程,严重违反了宪法关于审判独立的原则,也给法院内外个别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干预司法打起了“遮阳伞”,更为司法腐败、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