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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抚养费,儿子将老爸告上法庭,要求...

韶关家园  · 公众号  ·  · 2024-12-19 15:59

正文



亮亮(化名)的父母于2019年在韶关新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约定,亮亮由母亲抚养,未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此后,亮亮一直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2024年,亮亮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按3500元/月标准自2019年离婚时向亮亮支付抚养费,直至亮亮满18周岁。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亮亮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双方应按约履行,协议书未约定亮亮父亲应支付抚养费,应当推定为无须支付抚养费。但是,上述推定并不意味着直接免除了亮亮父亲的抚养义务。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可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起诉之日起支付抚养费。本案中,考虑到亮亮现处于高中学习阶段,其生活费和教育费有所增加,酌情支持被告自原告主张抚养费时即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 基于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定义务前提下的“意思自治”,是基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就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事项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在协议经双方签字、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后,双方的夫妻关系随即解除,并且不可逆转,双方应按约履行。 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可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起诉之日起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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