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博山区召开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提交并表决通过了多项人事任免事项。
至此,淄博5区县代区长(县长)已任命。
沂源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召开。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将沂源县学校校舍改造运动场提升建设项目(解决大班额项目)、沂源县农村路网改造工程项目政府付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报告,做出了批准决定,通报了有关事项,通过了接受谭秀中辞去县长、聂玉彬辞去副县长、陈新辞去检察长职务的决定,并任命了副县长,代理县长,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任命后,新任职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决定任命:田晨光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郑良宪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命:陈宗成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代理检察长,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和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高青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任命:杨新胜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任命:吕兴勇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代院长。
周村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作霖的提请,于2016年12月21日决定:免去李慧的青年路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职务。
根据周村区人民政府陈思林区长的提请,于2016年12月21日决定任命:刘伟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毛永康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科技副区长(挂职时间为一年)。
根据周村区人民法院院长吕兴勇的提请,于2016年12月21日决定任命:谢宜冰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7条规定,于2016年12月21日决定:接受陈思林辞去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决定任命:刘伟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7条规定,于2016年12月21日决定:接受吕兴勇辞去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决定任命:谢宜冰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张店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召开。
会议听取审议并表决了人事事项。投票决定王金栋、王鉴同志为副区长,任命李继东同志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表决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义朴区长和司继涛检察长的辞职决定;投票决定王金栋同志为代理区长、李继东同志为代理检察长。
博山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召开。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森主持会议,副主任赵德、邓迎春、房宽良、郑德庆、司志荣及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
会议决定任命聂玉彬同志为博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理区长,任命康义文、殷现伟同志为博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任命牛军川同志为博山区人民政府科技副区长,任命国建良同志为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命马辉同志为博山区审计局局长。
会上,向部分被任命人员颁发了任命书,并组织被任命人员向宪法进行了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