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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6个!最高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1-12批(完整版共62篇)|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28 09:21

正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开 栏 的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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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第一批(点击查看)
1. 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 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
3.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中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对于强行平仓之后仍未能受偿的债权,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账户内证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出资,在出资评估时,股东大幅虚增相应的财产价值,导致股权实际价值与出资评估结论不符,此是否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依法评估作价”?能否要求股东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
5. 公司被申请破产,该公司的财产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为涉案财产,该部分涉案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如果属于破产财产,刑事追赃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位如何?

6. 股权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是否应当具备资格或条件?如申请执行人不具备资格或条件,法院能否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待申请执行人另寻有资质的第三人后,再将股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
7. 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为他人牟取利益,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滥用职权罪是否仍可认定“徇私舞弊”?
8. 人民法院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纠纷如何审查?
9.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在诉讼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保全应如何处理?如果诉讼期限内即可申请保全,诉讼管辖法院与非诉执行审查法院不同的,应如何确定管辖?
10.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40307 第二批(点击查看)
1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 保证合同无效,一般保证人是否也享有先诉抗辩权?
3. 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4. 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5. 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20240321 第三批(点击查看)
1.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2. 原因债权是否因票据授受而消灭;如果不消灭,持票人权利如何,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的不同情形下,持票人权利如何?
3.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的诉权?
4. 无证经营成品汽油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
5. 罚金刑的刑事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20240411 第四批(点击查看)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应如何认定?
2. 代位继承人成年后从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否均分遗产?
3. 实际借款人涉嫌贷款诈骗罪,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之效力如何认定?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4.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
5.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20240530 第五批(点击查看)
1. 偷越国(边)境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准确表述?
2. 能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
3. 守约方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能否由违约方赔偿?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替代性修复责任如何统一适用标准?
5. 对于按照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但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20240613 第六批(点击查看)
1. 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
3. 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查被告所提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把握何种标准?
4. 承运人为货主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并告知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即放弃向承运人追究货损责任,此类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240718第七批(点击查看)

1.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

2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案件如何定性?如何把握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

3非法狩猎罪中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如何认定?

4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能否在一案中处理?


20240801第八批(点击查看)

1图书数据库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同一作品在总库的传播行为已经由在先案件处理,之后原告就该作品在数据库镜像站的传播行为再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判赔标准如何确定?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由败诉被告承担的鉴定费用,可否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垫付?

3行政机关在支付补偿款后,能否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不经被征收人同意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4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罚对象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情形时如何处理?

5轻微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


20240829第九批(点击查看)

1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

3股权转让时,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双方根据公司实际资本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后,受让股东以公司名义请求转让股东返还抽逃资本的,如何认定?

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及如何处理?

5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20241031第十批(点击查看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否扣除成本?

2. 被告人在审前阶段未认罪认罚,进入审判程序后能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及具体如何处理?

3. 外国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的营业地如何确定?

4. 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与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是否同一概念?“非法人组织”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241121第十一批(点击查看)

1. 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及于不动产的租金?

2. 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3. 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4.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先后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逮捕,此后刑事案件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20241128第十二批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何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部分传销组织是免费注册会员并加入的,加入后再要求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如何认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时间节点和参加者身份?
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有的组织者、领导者虚列层级,该“层级”是否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中?
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了“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
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虚设下线并因此“虚”增传销金额,该“下线”“金额”是否计入传销犯罪中?

6.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二批)


问题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何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答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界定,并无“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限制,刑法在《禁止传销条例》的基础上对传销行为作了入罪限制。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把握,一般可理解为“传销组织未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应重点审查“是否不提供商品、服务退货退款政策”“是否要求参加者购买并囤积明显超出其可在合理时间内消费的大量商品、服务”“是否禁止参加者退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等情形,并基于上述事实基础作综合判断。若提供的所谓“商品、服务”仅仅是传销的“道具商品”,则可判断涉案经济组织实际上并无合法的经营活动,属“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咨询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  唐 瑶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问题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部分传销组织是免费注册会员并加入的,加入后再要求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如何认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时间节点和参加者身份?

答疑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判断。特别是在网络传销犯罪中,从形式上看,简单填写资料便可注册成为会员,不仅无需缴纳费用,甚至还能获得一定经济奖励,但这只是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手段,后续“购买商品、服务”的行为才会让参加者真正“获得加入资格”,此时,应当认定该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的构成要件。
对于其中仅注册会员,未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因该“注册会员”并未实际参加到传销组织的传销行为中,实质上并未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不应计入传销组织发展的成员人数中。

咨询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金吕钢

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高洪江
问题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有的组织者、领导者虚列层级,该“层级”是否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中?

答疑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要求“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对于“层级”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传销犯罪中的层级认定不能仅根据名称、形式进行判断,而需要把握层级认定的核心,即身份、层级关系的认定应当关联计酬或者返利。如有的传销组织虽然设置了负责人、总店长、店长、A级、B级、C级等不同层级,但实际上负责人、总店长、店长之间并不发生返利,均各自负责自己发展的下线,虽然称谓上有所不同,但实际处于同一层级,虚列两个层级,该两个层级不应计入传销组织的实际层级;又如,有的传销人员用自己的身份重复设立多个层级以营造组织假象,实际其用一个身份设立的多个层级并不发生实际返利,亦属虚列层级,应自层级中扣除。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古丽洁米莱·赛皮丁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黄明刚
问题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了“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

答疑意见:在传销案件和诈骗案件中,均可能存在欺骗行为,且根据刑法规定,并不是只有诈骗犯罪要求“骗取/诈骗财物”,比如虚假广告罪、骗取贷款罪、串通投标罪等,均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一般以各种“虚构的事实”向被害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达到一定条件后,连本带利还给被害人,让被害人获得高额利息,以吸引被害人投资,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财物,一旦目的达成便结束犯罪。而传销中的“骗”是骗取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后利用传销模式非法牟利。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虽然也向参加者许诺高额收益,但参加者收益的来源是基于参加者拉来下线的人数和投资数额,参加者对于其高额收益的来源系下线而非上线是明知的,且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一般参加人员的共同目标是将传销组织持续发展壮大,持续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牟利、返利依据。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主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认定和把握传销中的“骗取财物”。只要行为人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的,即应认定为“骗取财物”。至于参加传销人员是否认识到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咨询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薛文超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刘 旭
问题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虚设下线并因此“虚”增传销金额,该“下线”“金额”是否计入传销犯罪中?

答疑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关于发展下线要求“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发展下线是指发展他人参加,不包括自己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的重复注册,也不包括冒用他人身份发展的情形。传销人员虚设下线的行为,并没有给传销组织带来新的人员,其下线人员实际就是行为人本人,不存在骗取行为人以外的人的财产问题,故虚设的下线不应计入传销犯罪发展下线的人数中。关于虚设下线投入的传销资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可见,认定某一组织者、领导者传销数额的标准是“收取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并不包括其本人投入到传销中的资金,其因虚设下线投入传销的资金实际是其自己的资金,故应当在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但该资金应当作为传销资金计入其上线的犯罪数额中。

咨询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尹士强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高洪江
问题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答疑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获利方案是固定的、公开的,参加者明知自己是基于下线获利,其加入传销组织的决定性因素是利益诱惑。参加者与传销组织之间是共生关系,参加者依托传销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抽成,传销组织依赖于传销人员发展下线而不断壮大,任何一名参加传销的人员均对传销组织的壮大起到了作用。因此,传销组织中一般参加人员的诉讼地位,既不同于诈骗罪的被害人,也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参加人,不应以“被害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

咨询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石明辉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陈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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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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