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中,陈兴良老师把存在论与价值论作为揭示犯罪的人性基础的分析框架。在存在论层面,主要揭示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
◎ 探析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应当理性地认识到,犯罪存在首先是一种社会存在,贪腐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类,亦存在于一切社会中,没有一个社会可以例外。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在于一个社会的文化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出现了矛盾,文化结构给人们规定了明确的价值目标,但社会结构却没有给一个人提供实现这一目标的合法手段,或者,人们虽然感到有法可依,但不知道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到底是什么。由此,目标与手段之间的矛盾,文化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断裂,正是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288-28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正如祁同伟所说,“我们处在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我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身的命运,并且改变了整个家族的命运。这种机会以后再也不会有了。如果我们这代人不为此付出代价,那么我们的下一代就要付出代价。为了抓住这个机会改变命运,我可以不择一切手段。”应当说,改革三十年,我们经济上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代,社会类型上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利益格局剧烈调整,正是我们权力监督的制度性缺失,使祁同伟敢于铤而走险、肆无忌惮,从存在论的层面上来说,对于“祁同伟”式的悲剧,我们的社会也是有责任的。
◎ 但是在价值论层面,陈兴良老师提出犯罪人的犯罪不是完全被决定的,而是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的,当然这种意愿本身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犯罪人应当对本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人的行为又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行为模式的道德性与一贯性,这种行为模式的连续性与一贯性的基础就是犯罪人格,刑事责任是建立在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的基础之上的,唯有如此,才能揭示刑事责任的本质(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33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因此,祁同伟成为了祁同伟,他自主选择为了命运下跪,跪在妻子面前,跪在领导亲人坟前,自主选择为了命运杀人,杀了曾经恋人的哥哥,自主选择巧取豪夺,集聚巨额不义之财,自主选择裙带关系,甚至连自己老家的野狗也成了警犬。而李达康成为了李达康,他选择了清白、坦荡、执着与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