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中央与地方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健全充分发挥省与市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厘清权责关系,适当加强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省和市共同财政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省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知识产权部门制定的战略、规划、政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市知识产权部门制定的战略、规划、政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确权。将省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登记等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将省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地方性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省内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承办省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地方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开展的转移转化促进、交易运营监督管理、评议、专利导航,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开展的转移转化促进、交易运营监督管理、评议、专利导航,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将地方性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地方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以及未列入中央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