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运作
长护险收入是医养结合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因而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运作是医养结合产业的监管关注要点,因此,需要比照长护险制度试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逐一落实相关要求。
在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方面,除常规的运营期限、场地及系统要求等,一般各地区卫生主管部门还对护理员用工形式、配比、资质等作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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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形式方面:
部分地区要求申报护理服务机构的,应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有部分地区允许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实践中,为降低用工成本、增强用工灵活性,部分医养结合企业会大量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护理员的用工形式是否会影响申报护理服务机构,并尽可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备案、控制非全日制用工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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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方面:
根据提供的服务形式为居家照护或机构照护等,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对护理员数量或数量与床位等比例有不同要求。此外,视运营实体的医疗机构类型,其医疗机构准入或年检本身也会对注册护士与护理员配比、护理员数量等作出要求,医养结合企业需要注意应同时满足上述配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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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方面:
护理员一般需要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部分地区还会特别要求护理员应自入职护理机构日起由本机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长护险内部培训后方可上岗。
在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运作方面,监管关注要点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运作的监管关注要点在管理思路上存在部分重合,如关注是否存在将非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护理费用纳入申报结算范围,是否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违规手段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是否未按规定收取参保人自负费用。
此外,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关注要点还包括,是否存在医保住院患者混住在养老机构,是否在住院医疗期间进行长护险结算,是否将不存在实际医疗需求的长期护理病人交替转为住院医疗床位,是否按照服务计划开展服务或按规定进行服务确认、打卡。
如医养结合企业出现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或运作方面的问题,可能会被主管部门不予认定为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已经认定为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可能会被主管部门约谈整改、退回长护险资金、暂停新增受理服务对象或中止/终止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
(2)运营合作合同
除以自有房屋或租赁房屋提供医养服务外,部分医养结合企业还与政府以公建民营等合作方式提供医养服务,合作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医养结合企业会与政府签订运营合作合同,其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应优先满足本地户籍老人或在本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外地户籍老人入住需求,或为特定人群预留或提供一定比例的床位;
▶床位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一定期限内,实现入住率指标,评定为示范性机构或达到特定的建设要求。
此外,部分地区政府还要求在合作期限内,每1或5年续签一次合同,如续签合同前医养结合企业存在违法违约行为或经政府考核不合格,政府均有权要求不再续签合同。
因此,在运营合作合同履行期间,应特别关注运营合作合同设定条件的达成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并可能致使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或不予续签,是否对其项目开展造成重大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