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水富市一男子小吴(化名)在网络上和一女子网恋,女子以认识一位投资高人为由,要带小吴投资理财。小吴称自己没钱,女子大气的说她借钱给小吴。就这样,女子将资金转到小吴卡上,小吴想着女子先将转钱给自己,是值得深信的人,于是将钱和自己的几万元积蓄,一并转给了女子口中的高人。就在小吴满心想着爱情事业双丰收的时候,警察上门了。民警告诉小吴,他因涉嫌协助电诈分子转移诈骗资金,需要协助警方调查。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
(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
。除了广为人知的出售、租借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以外,电话卡以及
电话卡关联的互联网账号
用于电诈违法犯罪的活动更为隐蔽,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更为直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涉“两卡”人员还将面临以下惩戒:
被惩戒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将会受到限制。同时,也会限制其使用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都会受到限制。
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