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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摔伤去医院,却又遭遇交通事故,这算是工伤吗?

三茅HR  · 公众号  ·  · 2024-08-14 08:25

正文

HR的Q&A| 第二期



案例内容

工伤问题


2022年2月19日,张三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其居住的宿舍距离约950米,自行车骑行时间约5分钟。


2022年2月21日,下午下班后,张三骑车去废品公司卖废铁(约10公斤的金属框,变卖了22元)。卖完废铁后,张三骑车回宿舍的途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2023年2月20日,张三家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23年6月21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三家属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本案中,张三的情况属于工伤吗?

A:属于

B:不属于



HR讨论

案例讨论


本案中,张三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来自HR@老陈聊人资

下班后卖废品的行为并非工作职责或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交通事故虽非其全责,但该行为非工作直接相关,所以,张三的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来自HR@刘策策


A属于。

——来自HR@上林

认定工伤三个条件:上下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交通事故伤害的是本人非主要责任。所以是,B不属于。

——来自HR@加菲猫04405


B。因为张三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有责任

——来自HR@三毛张


让我们点击下方图片,一起看看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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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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