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24个要点之十八
2019年12月10日,星期二,北京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B801中翰集团创研进阶中心。税客沙龙第13期《吹风会:增值税立法的当头炮》成功举行,15个同学报名。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在沙龙上和与会税客朋友一起讨论分享了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呼吁大家学习和研究增值税立法,积极响应、参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网络征求意见和各类座谈会。中国财税浪子在发言中,分析和解释了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24个要点。
第十八、取消原不合理计税期间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没有出现计税期间的概念,而是采用纳税期限这样的概念。纳税期限如果字面意义来看,就是说要在多长时间内纳税。
现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税法还同时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这里存在的问题是纳税期限实际上是计税周期和申报纳税期限的合并,将这两个概念混在一起了。因此,征求意见稿特地将计税期间、预缴税款期限、申报纳税期限这几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取消了现有的以1日、3日、5日为计税期间的规定。我认为这是因为实务操作中这种以1日、3日5日为纳税期限的情况很少见,因此给与取消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相对而言,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半年作为计税期间的新概念,但是目前还不知道这种计税期间在什么样的典型场合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