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探案 3月14日消息,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帝纯公司”(原称: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法人及财富部门2名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决结果。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注意到,帝纯资产案三人在职期间累计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达4.69亿余元。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帝纯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注册成立,至同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系麦某某。其在职期间以帝纯公司为平台,招募业务人员,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8%-14%的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上述期间内,帝纯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6968.8万元。黄某、周某某系公司财富部门负责人。经司法会计鉴定,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二人在职期间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4亿余元。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麦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1000万元。案发前,周某某退赔48.05万元,后折价兑付相关投资合同。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退赔了非法所得66.3万元,周某某退赔了非法所得35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又退缴非法所得4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又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麦某某退赔了1,000万元,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麦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两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黄某、周某某有一定的退赃表现,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