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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评析|“三步法”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赋青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01 15:5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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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决定评析作者合影.jpg

张杨(左一),2009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高级知识产权师,2023年获提质增效银质奖章。2023年任专职复审员,多件主审案件入选复审无效部典型案例、十佳百优案例、年度专利复审优秀案例、亮点案例。


何苗(右二),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智能材料与结构申诉处二级调研员,二级审查员。法学硕士,公职律师,局骨干人才。2005年进入专利局材料部,2011年调入复审委。曾参与多项局级课题研究工作。审理案件获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十大案件、典型案件、质保优秀案件等。


曹燕(左二),2009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高级知识产权师,局骨干人才,2022年获提质增效银质奖章,曾参与多项中心级课题研究工作。2023年任专职复审员,主审案件获评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亮点案件。


苏文涛(右一),2010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工学硕士。2018年开始从事复审审查工作,审理案件曾获评北京中心百优案例。


弁言小序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三步法”。其中,“三步法”的第二步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在认定该技术效果时,应考虑区别特征对整个发明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进而明确相应的技术问题。在“三步法”第三步中,则需判断现有技术所呈现的技术手段是否给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时,应以技术问题为导向判断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手段。


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的实务操作中,通常要考虑现有技术是否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而在一些情形中,现有技术虽然解决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技术手段本身不相同或者仅有部分技术手段相同。此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还需要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因而容易带入主观性的内容,出现“事后诸葛亮”的情况。本文结合实际复审案例,对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相似技术手段是否能够带来技术启示的判断进行解读和分析。



理念阐述

在创造性的审查中,客观、准确的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具有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至关重要,其既是对现有技术公开事实的认定过程,也是基于认定事实进行的法律适用的过程。


倘若一项现有技术解决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该现有技术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不同或部分相同,例如:该现有技术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仅在某些技术特征上与本申请相同或相似。此时,不应径行认定该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而应对本申请和该现有技术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进行比对分析,明确二者是否具有一致或相似的技术实质;同时,将该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匹配分析,从领域、结构、原理、效果等方面,综合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该现有技术中所披露的相应技术手段加以应用的动机或条件。



案例演绎

某发明申请涉及一种网球捡球清理装置,其将输送带沿网球场地的拦网铺设以接收落地网球,因输送带上设置的魔术贴的钩粘作用,网球落地时被输送带粘住固定,待收球时,输送带被收卷至卷轴上,同时,在收球过程中,输送带上的网球被拨球片拨落至接球装置的内部,并通过往复运动的拍打板击打网球以清理灰尘,同时,接球装置的下方设置清扫输送带及魔术贴的装置。即:本申请具备自动集球、清理网球、除尘三大功能。其中,对于集球功能而言,本申请的捡球机为一种不需要将机器推动进入场地内,通过拉出输送带沿拦网铺设并通过输送带上的魔术贴粘住掉落的网球,当需要集球时,对输送带进行收卷即可实现集球的构造。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 通过推动捡球机进场捡球,集球挡板收集到的网球由运球板铲起并通过运球带送至筛网上,扇叶吸走网球上的灰尘达到清理效果,最终网球由出球口落入球篮。可见,对比文件1 虽然公开了一种网球捡球清理装置,但是由其集球的方式可知,其属于一种需要推动捡球机进场移动收集网球并对其进行清理的装置。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在集球方式上有明显区别,而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限定的装置为一种无需推动即可进行集球的装置,该集球方式能够保障在不干扰运动员训练的场地外部通过收卷动作完成集球,且避免了推动装置移动对拦网可能产生的刮伤。故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避免捡球机集球时干扰训练以及清理拦网附近的球时避免刮伤拦网。


对比文件2为另一项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带有回收网球功能的网球场地,其在场地四周围栏上固定设置魔术贴布,魔术贴布表面的钩子朝向场地内侧粘住网球,当集球时,采用固定于围栏上的驱动装置驱动刮板从上往下沿魔术贴布运动,将魔术贴布上粘住的网球刮至场地四周倾斜设置的沟槽中回收网球。其中,魔术贴布以固定的、不可移动的方式设置在网球场地四周的围栏上。对比文件2披露了使用魔术贴布这一与本申请相似的技术手段进行集球,且从对比文件2的结构可以看出,网球被击飞至围栏处即被围栏上设置的魔术贴布粘住,这种集球方式客观上解决了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此时,若认为对比文件2既然已经具有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魔术贴布这一特征,且解决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直接判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则可能出现技术特征“拼凑式”的创造性评述。对于本案而言,对比文件2虽然在技术手段上具有与本申请相对应的魔术贴布这一技术特征,但是判断对比文件2是否能够给出技术启示,还应进一步考量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具有相同的技术实质,以及对比文件1是否存在应用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条件,上述综合考量因素共同决定了对比文件2是否能够对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所启发以构成技术启示。


本案中,对比文件2通过设置魔术贴布使得网球场地自身具备集球功能,解决了不干扰运动员训练即可实现集球的技术问题,且魔术贴布与本申请中的魔术贴能够对应,但是对比文件2在使用魔术贴布这一技术手段时,采用了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即对比文件2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前述区别特征并不完全相同。且对比文件1属于一种移动式捡球机,其实质上是一种由操作人员操作的具备收集网球功能的小车,通常为小型化且可移动的专用于集球的工具;而对比文件2是一种网球场地,其所具备的集球功能实质上是对固定的场地围栏自身构造进行改进而获得。可见,对比文件1中捡球机的结构与对比文件2的围栏结构不具有相近性。对比文件1通过集球挡板将捡球机移动路径上的散落网球聚集并通过运球板铲起运走,使用时需要操作人员推动捡球机在网球场地内来回移动实现集球目的,而对比文件2则依靠围栏顶部固定设置的刮板沿围栏表面安装的魔术贴往复刮动以将魔术贴上粘附的网球刮落至沟槽中实现集球目的,二者具体的集球原理以及使用方式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的捡球机客观上不存在结合对比文件2中对网球场地自身围栏结构进行改进的相应技术手段的条件。基于以上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对网球场地的改进结构用于对捡球机的结构改进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


综上,在判断技术启示时,其他现有技术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不完全相同,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能够结合上述技术手段的条件,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该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以形成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三步法”中,技术问题的认定是技术启示判断的基础,客观、准确地认定技术问题有助于准确判断技术启示;与此同时,在判断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手段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不仅要明确该技术手段是否解决了前述技术问题,还要从领域、结构、原理、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判断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该技术手段的客观条件。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辑:李昊昱
审读:刘琳
声明:此文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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