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服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一般纳税人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6%)×6%
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销售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足3万元的,或者提供住房中介服务月收入不足3万元的,今年年底前还能免征增值税哦!
五、预收租金能否按月(季度)分摊计税?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租金不能按月(季度)分摊计税,应当在收到租金的当月(季度)全额计入销售总额。
但是,“其他个人”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