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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 第236期】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谁优先?

一起学私募  · 公众号  ·  · 2019-07-23 16:46

正文


案例: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小汽车一辆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用同一车辆做质押向丙借款10万元,并办理质押登记。因车辆故障,丙将该车送到丁处维修,欠丁维修费5万元未支付。丁向丙多次催要费用未果后对该车行使了留置权。由此争讼。

在这种情况下,乙丙丁谁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图文无关)

本案其实就是一个担保物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造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权益相冲突的情形,哪一种权利优先受偿的问题?

一个担保物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时应当按以下顺序受偿:

一、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二、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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