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掌中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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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门发文,严禁借困境儿童赚流量!

掌中庆阳  · 公众号  ·  · 2025-02-15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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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民政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困境儿童标签化,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博眼球、赚流量,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募捐、直播带货等。

在现实生活中,困境儿童的个人信息常面临诸多风险,不慎或者故意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为不良组织和个人利用困境儿童的悲惨境遇博眼球、赚流量提供了可能性。 这种将困境儿童标签化,并用于募捐、直播带货等商业活动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困境儿童的隐私权与合法权益。

面对这些现实问题,《办法》明确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范畴,让保护工作有了清晰的界定标准,可降低不良组织和个人利用困境儿童信息的可能性。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界定的困境儿童群体,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办法》中针对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定义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未判定为个人信息。
信息处理
《办法》明确提出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需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并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依法实施。

处理 不满十四周岁 困境儿童个人信息时,需获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处理 年满十四周岁 困境儿童个人信息时,需获其本人同意,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若其因身心健康等原因无表达意愿能力,则需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信息披露
《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得违规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 发布涉及困境儿童特定身份的通讯、新闻时,需告知其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并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制作、引进、播出涉及困境儿童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或网络信息时,则不得公开困境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肖像等信息,或其他可能对儿童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教育部门 监督指导学校落实涉及学生隐私保护的各项规定,在奖励、资助、爱心捐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困境儿童个人及其家庭有关信息, 依法保护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等儿童的个人信息。
不当利用

《办法》 明确禁止将困境儿童标签化,要求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博眼球、赚流量、募捐、直播带货等。 如困境儿童通过相关平台进行求助需公开信息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监督保障

《办法》指出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权查询有关单位和组织处理的儿童个人信息。查询过程中,如儿童或监护人提出异议,有关单位和组织则需予以充分尊重,调查核实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境儿童,是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界定的儿童。


第三条 困境儿童个人信息,是指以纸质、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困境儿童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网信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网络运营者加强网络信息筛查排查,发现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等在案件侦查、调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司法审判、法律援助、律师代理以及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中,应当依法做好涉案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七条 民政部门在组织实施社会救助、慈善帮扶、关爱服务时,要依法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监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提高信息保护意识。


第八条 教育部门监督指导学校落实涉及学生隐私保护的各项规定,在奖励、资助、爱心捐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困境儿童个人及其家庭有关信息,依法保护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等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行业组织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引导执业医师和其他医护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保护患病或者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等就医的困境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期间,需要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开展活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围,并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在工作中加强对困境儿童的个人信息保护,避免因残疾情况等个人信息的泄露引发对困境儿童的不公平对待。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得违规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处理年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困境儿童同意,并以明确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困境儿童因身心健康等原因没有表达意愿能力的,还应当征得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布通讯、新闻等涉及困境儿童特定身份的,应当事先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法征得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后方可发布,同时做好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宣传、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制作、引进、播出各类涉困境儿童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或者网络信息时,应当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不得公开困境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肖像、声音影像、就读学校及可能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内容。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做好技术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困境儿童标签化,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博眼球、赚流量,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募捐、直播带货等。


第十六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因困境儿童通过其求助,需要公开有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查询有关单位和组织处理的儿童个人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侵害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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