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指出,《论法的精神》中对中国的充满敌意的判断,源自耶稣会士敌人对孟德斯鸠的影响[2]。但这并不足以解释《论法的精神》有关中国论述的诸多“矛盾”之处。问题并不在于孟德斯鸠是否准确地使用了当时许多描述中国的材料,也不在于中国历朝历代的君主是否比法兰西和西班牙的君主“更专制”,而在于应如何理解中国的政体及其相关的生活方式。孟德斯鸠笔下的“专制”政体,其实是将古代用来描述东方政治的“专制”概念和君主制的败坏形式——僭主制——结合成一个既可以描述和分析,又可对当时法国政治进行现实批判的复杂概念。这一概念首次严格地试图将东方和西方的政治制度及其生活方式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东方专制主义”概念在现代西方政治思想构建世界图景过程中的这一重要意义,是孟德斯鸠讨论中国政治时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作为古代政治学主体内容的政体类型分析,被孟德斯鸠改造为对不同民族社会生活的整体性比较分析。从新的原则出发,孟德斯鸠的政体研究不仅能够描述西方政治制度的古今之变,而且能重新阐发希腊人在东方和西方的政治形态方面建立的古典文明之间的对立。在孟德斯鸠针对“各民族的历史”进行的这一比较研究中,英国和中国是两个重要的“典型”,尽管二者都很难完美地纳入他的新政体类型学中。
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解,以美德为原则的古代共和国与以荣誉为原则的现代君主制构成了西方政治制度最主要的形式,而东方则是以恐惧为原则的专制主义。
这一表面上单纯的政体类型的分析架构隐含了孟德斯鸠对于“东方专制主义”的两点重要批评,日后成为西方思想家眼中东方社会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根本“缺陷”。
首先,在孟德斯鸠的政体类型学中,东方社会是没有古今之变的社会。在孟德斯鸠看来,因为气候和身体的自然原因,东方人民精神怠情,行动上缺乏努力,所以东方的“法律、风俗和仪表”数千年来没有变化。
其次,尽管孟德斯鸠始终强调,他的政体类型学“绝对无意责难任何国家业已确立的东西,每个民族都能在本书中为自己的准则找到理由”,并没有普遍适用的理性法律,“最符合自然的政体”就是根据一个民族的性情倾向所设立的政体;然而,构成东方专制政体的基本原则——恐惧,要求一种“极端服从”,“人在那里如同牲畜一样,只有本能、服从和惩罚”,“人的自然情感”完全不起作用。根据孟德斯鸠的政体分析原则,在专制政体中,人们越是心存恐惧,这个政体就越完善。但在何种意义上,这样一种悖逆人的自然感情的政体,或者说使“人性遭受痛苦”的制度,最适于东方社会人民的性情,孟德斯鸠并没有给出始终一贯的解释。
继承亚里士多德对东西政治差别的自然分析,孟德斯鸠对此给出的理由是,“亚洲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温和地区”;而且亚洲的幅员辽阔,“所以,在亚洲必须用于行使专制权力。因为,倘若不实行极端的奴役,就会形成自然条件难以承受的割据局面”。但庞大帝国应由专制君主来支配这一孟德斯鸠的“自然规律”无论在经验上是否属实,这种专制政体都仍需通过所谓“专制”的治国精神才能实现。问题仍然在于如何解释中国社会生活方式普遍存在甚至影响了那些征服中国的野蛮人的“专制治国精神”。这一精神无疑和“礼”的精神有着内在的联系。
不过,孟德斯鸠承认,人的天性应该会不断对抗这种专制政府。而之所以大多数民族屈从于专制政体,其实是因为创立一个“宽和政府”,需要整合并调控各种力量,是“一项立法的杰作”。换言之,专制政体与其说是适于东方社会人民性情的政体,不如说是东方社会立法失败的结果。孟德斯鸠将“宽和”(modération)视为立法者的精神,认为道德和政治意义上的善尽在于此。因此,恐惧作为东方政体的原则和动力,意味着东方政体不可能成为孟德斯鸠欣赏的“宽和”政体,而是一种严苛和残酷的政府。宽和政体的实质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3],尤其是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取代了一切美德”。而专制政体的根本特征就是法律的缺失,专制政体缺乏基本法和法律监护机构。所以,东方专制政体在根本上其实不具有“法的精神”:“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志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
就孟德斯鸠对“东方专制主义”的这两个主要批评而言,中国无疑构成了极其令人困惑的挑战[4]。孟德斯鸠不得不承认,中国政治在历史上存在变化。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虽然是专制政体,但在刑罚的“宽和”方面却“与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相同”,中国的政体被迫制定了“非常优良的法律”,特别是建立了专制政体往往不需要的完备的监察系统。在说明宽和的“君主国的治国之道”时,孟德斯鸠举的唯一一个例子却是中国的皇帝。但如果中国政治真的构成了“东方专制主义”的一个例外,孟德斯鸠意识到,他的政体类型分析恐怕有解体的危险:“我们的传教士谈及幅员辽阔的中华帝国时,把它说成一个令人赞叹的政体,其原则融恐惧、荣誉和美德为一体。这么说,我所确立的三种政体原则,便是徒劳无益的区分”。因此,《论法的精神》分析政体类型的第一编,正是以对“中华帝国”的全面检讨收尾的。在第一编最后一章中,孟德斯鸠断然否定中国社会具有“美德”和“荣誉”,而是认为中国社会的特点是“一以贯之的暴政”和“被视为天经地义,也就是不动声色地对人性的摧残”。他批评传教士们为中国的“表面的秩序”和“个人意志”所蒙蔽和欺骗,而实际上,中国仍然是以恐惧为原则的专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