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
家住西宁市的何先生于2012年5月在西宁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辆手续办理完共计585000元。同年6月,车辆行驶至4300公里做首保时,何先生发现变速箱漏油,要求4S店维修,维修后,车子变速箱依然漏油,何先生再次要求4S店维修。4S店二次维修后,告知何先生车辆已修复。此后,何先生发现该车时常出现电脑显示屏短暂黑屏,车辆行驶中顿挫现象明显,并且出现过两次在正常行驶中无故熄火的情况,4S店多次检查并未查明原因。2016年4月,何先生在外省该品牌4S店检查车辆时,被告知该车变速箱疑似被更换过,何先生返回西宁4S店询问,但4S店予以否认。2016年6月14日,消费者在外省该品牌4S店调取了该车“车籍卡”,并与工作人员共同打开底盘护板,经查验发现该车变速箱代码与原始“车籍卡”不符。消费者认为在2012年车辆首次维修时变速箱已被4S店更换,要求4S店退车,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于同年将该4S店投诉至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
该协会接到何先生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该4S店售后经理否认车辆被更换变速箱并表示,何先生车辆于2012年5月6日购买,车辆质量担保日期于购车之日开始,于2014年5月6日结束,现在该车质量担保期已过两年,4S店可以不对何先生车辆进行质量担保。根据该公司售后服务系统查询,已对消费者车辆变速箱漏油问题进行了修复,并赠送了两次车辆维护保养作为补偿,何先生对当时的解决方案未提出质疑。此后车辆也并未出现过漏油情况,因此,对何先生提出的退车要求,4S店不予赞同。该协会要求4S店提供该车辆“车籍卡”时,该4S店以无此卡为由拒绝提供。
经协会多次调解无果后,何先生于2016年8月9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法院判决该4S店赔偿消费者车款522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35元及车辆鉴定费8000元,合计535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