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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夺回伊甸园|改变世界的八大环境法案件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04 10:2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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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回伊甸园:

改变世界的八大环境法案件


【作者简介】

奥利弗•A.霍克(Oliver A. Houck),美国杜兰大学(Tulane University)法学教授,著名环境法学者。荣获2006年度美国律师协会“环境法律和政策杰出贡献奖”等多项奖励。霍克教授先后毕业于哈佛大学和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曾担任联邦检察官等职务,自1981年起从事环境法教学和研究工作,至今三十余载。霍克教授强调知行合一,将环境法运用于环境保护实践。


【译者简介】

尤明青,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序言:环境司法的力量

文:吕忠梅 教授


“夺回伊甸园”,一个如此有力量的书名。是期冀的表达,还是真实的再现?这初见时的瞬间闪念,引发了阅读的急切。书卷在手,清风徐徐;语言限制,分享困难。于是,有了翻译与介绍的冲动。


在不断的阅读中与译者交流,把原作的风格、内涵与价值完整地传递给读者,“神形兼备”而非“照猫画虎”;在反复推敲译稿过程中,译者与作者的师生之谊与学术联系,“融会贯通”而非“囫囵吞枣”。


司法是否具有力量?作者选择了来自不同法系、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国家的8个案例:美国的暴风王山案、日本的日光太郎杉案、菲律宾的未成年的欧博萨案、加拿大的大鲸河案、印度的泰姬陵案、俄罗斯的列宁树案、希腊的阿刻罗俄斯河案、智利的延龄草项目案。这些案例,表明了法院在应对环境问题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展示了法官在环境案件审判中的睿智与锐气。诚然,这些案例的发生和成功,都有偶然因素,因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遇到了适当的法院、适当的法官。但是,这些来自全球各地的偶然,呈现的却是必然:生态环境保护,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诉求,也是各国之间互相影响的结果;司法对环境问题的回应,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司法的力量,既源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也缘于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地位。


如何研究案例?作者是一个“讲故事”高手,探访了相关法官、律师、政府官员、环保人士、企业家,深入挖掘案件及判决产生的政治、社会、历史与经济原因,让读者看见案例的背后。通过作者的描述,我们可以感受哈得孙河的风土人情、仰望德川家康神社的古树名木、穿行菲律宾的热带雨林、体验加拿大印第安人融入西方文化的苦涩、领略泰姬陵的宏伟壮丽、欣赏俄罗斯的北国森林、聆听河神的爱情故事、沿着麦哲伦和达尔文走过的路线探访火地岛。这样的研究方法,让我们不仅看到了案例本身所体现的法律规则,而且可以在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文化背景中去体会、去感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是如何适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这样的“故事书”,没有激越的雄辩,却娓娓道来,春风化雨。案例研究如此,既需要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更须有深厚的学术积淀。


什么样的作者与译者可以完成此书?原作者奥利弗·A霍克(Oliver A Houck)是美国杜兰大学(Tulane University)法学院的资深环境法教授。霍克教授1960年毕业于哈佛大学,1967年毕业于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曾任联邦检察官,自1981年起在杜兰大学法学院执教至今,虽已年逾古稀,但是仍然活跃在教学一线。霍克教授关注环境法实务,重视田野调查,对法律规则的形成与运作具有独到的研究方法与见解,这种特色在本书中有充分体现。本书译者尤明青,环境法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也是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多次参与我主持的各类项目研究,承担过不同形式的社会调查、实地考察以及理论研究任务,现在地方环境保护局挂职锻炼。尤明青在美国杜兰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期间曾受教于霍克教授,毕业后一直保持与老师的学术联系。他的英语水平、中外法学教育背景,尤其是环境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经历,为翻译本书提供了保障。


关于环境司法、关于环境法研究方法,绝非八个案例、一种研究方法、一个研究者可以完成的工作,但绝对需要更多的案例、多种研究方法、更多研究者投身其中。尤其是在今天的中国,环境司法刚刚起步,如何公正地裁判环境案件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学习和借鉴先进,需要了解和熟悉国情,需要探索和创新方法。由此,本书可以提供一个视角、一种方法、一些启示!


吕忠梅


反思

我是本州唯一负责环境诉讼的检察官。我努力阻止非法采伐森林的行为。但是,没有任何人希望我成功。人民反对我,政客反对我,法院也反对我。我仍然在努力。我对违法者提起诉讼。然而,我担心的是,如果我赢得了诉讼,他们会杀了我。我该怎么办呢?


——巴西亚马孙州一位检察官的陈述,1987年



有段时间,天快黑的时候,我在密西西比河岸边遛狗。在岸边,我的狗狗可以找一些我不让它碰的东西,我也可以在树林中穿行。有天晚上,我们碰到一群孩子,他们正围着一堆篝火玩耍。当我经过的时候,其中一个男孩问我:“你是不是上过电视?”我说,没有啊。但是他们还是有一搭没一搭地问了我一些问题。突然,这个男孩说道,“我知道了,你是共产党。”这深深地触动了我,我在火光的边缘站着,想着他为什么觉得我是共产党。我问他,你父亲是不是在下城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这个男孩很奇怪地看着我,就像我猜出了他的生日一样。我从篝火边上走开了,想象着他回家之后的情境:当他们一家人在电视上看到我讨论环境保护问题时,肯定炸开了锅。也许,说我是共产党,还不是最重的话。


这就是美国的情况,还不要说其他国家。


在其他国家,环境法也得到了发展。就像在美国一样,在其他国家,推动环境法发展的也是一些简单明了、不容忽视的观念。这些观念可能会被压制一时,但是绝对不可能被压制一世。尽管政府最不想做的事情就是保护环境,但是普通公民能够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迫使政府保护环境。美国创设了这项诉讼制度,使公民诉讼制度牢牢地嵌入所有的环境保护项目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诉讼制度就是受人欢迎的。在其他一些民主传统不强、司法长久听命于政治权力的国家,公民诉讼制度也不受欢迎。在此背景下,环境案件导致司法机构出现类似“复兴”的现象:眼看自然已经濒临崩溃,法院应声而起、砥砺前行。法院还没有想好应当采取什么行动,但是已经指出哪些行为应被禁止。法院援引了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就像“健康环境权”一样,具有很大的潜在影响力。


但是,这真的是司法机关的角色吗?在美国,没有比这更加困扰环境法的问题了。尽管从最低审级到最高审级,大多数法官都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但是仍然有法官未被说服。他们坚守法院的职能定位,认为公民诉讼就像是入侵人类的天外魔花,对良好秩序构成威胁。他们认为,如果环保主义者反对削平暴风王山、反对将阿刻罗俄斯河的河水输送到塞萨利平原,让他们找立法机关好了。这才符合民主。他们认为,司法决策就是暴政。


他们的观点有两个问题。其一,当私人提起诉讼,比如工业企业对于它不喜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提起诉讼,那些反对环境诉讼的人立马就表示赞成了。用他们的话说,工业企业可以通过诉讼反对过于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公众不能通过诉讼反对过于宽松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正义的天平只向一方倾斜。其二,在我们看到的所有案件中,民主程序都发挥了作用。本书所讨论的每个国家,都通过公民投票和民选代表投票,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剩下的唯一问题,就是政府能否将宪法和法律撇在一边。如此说来,法院并不是民主的捷径。法院只是确保自己不会成为一个摆设。


尽管如此,如果我们从本书就得出结论,认为环境案件容易胜诉、法院对于保护环境采取了积极态度,那就是自我陶醉了。环境保护之路仍然荆棘丛生,实现环境保护,需要克服不切实际的幻想,需要正视现实,不得让他人背黑锅。克服这些心理之后,环境法每天都可能遇到强大的敌人,但却很难遇到强大的朋友。很少有人能够通过善待自然获取巨额财富,更不会因为阻止建设大坝或者公路而使被阻止建设的大坝或公路以其命名。实际情况截然相反。


环境诉讼的作用就在于帮助实现公平。在秉公审判的情况下,法院提供了摆事实、讲道理的平台,而不是像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一样,深受金钱和政治的束缚。站在法院的那一短暂时刻,维拉·米什钦科、阿尔伯特·巴策尔和俄罗斯政府或者爱迪生联合气电公司,都具有同等的诉讼主体地位。他们最终得到的判决,并不必然完全基于事实和法律。毕竟,法官也是人。但是,法院判决仍然有可能比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更加公正。当然,在很多国家,法官并不是毫不偏私的,包括美国有些地方在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名法官,在其有记录的职业生涯中,对于审理的任何环境案件都没有投赞成票。这些法官对于环境案件投赞成票的概率,比拉斯维加斯的老虎机吐钱的概率还低。他们中有些人,对于公民环境执法诉讼,特别反感。在最近一个有关气候变化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中就有五位反对给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曾经是环境法治的摇篮,在照亮全世界之后,现在却想退缩。


在谈了这些挑战之后,我们看看在任何国家提起环境诉讼都会面对的实际困难。对于保护环境的一方,环境诉讼完全不可能赚钱。环境诉讼不是为了寻求赔偿金,代理律师也不能获得风险代理费用。加拿大北部的克里族人、阿刻罗俄斯河谷的居民,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告,都不可能仅凭自己的力量打官司。正如本书所描述的,有些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与此同时,被告却可以使用免费的政府律师服务或者豪掷重金聘请私人执业律师。从经济的角度考虑,环境诉讼就是自杀行为。此外,很难找到愿意作出不利于政府的证词的专家,因为政府可能是这些专家的雇主,或者为他们的雇主提供资助。也难以找到愿意作出不利于产业界的证词的专家,因为产业界对该领域的研究提供资助。大学的各个院系都指望化工、电力和制药产业,没有获得企业资助的专家只是特例。环保主义者在挑战产业界时,能够寻求帮助的专家群体非常小。就像双方的经济实力一样,双方在专家支持方面也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当芝麻街里的大青蛙科米特(Kermit the Frog)说保持绿色很难时,他确实是考虑了环境诉讼。


考虑到这些情况,已经发生的这些案件就更不简单了。这些案件并不是刻意安排的。相反,这是趋同演进的产物,各国类似的先驱行动虽然互不关联,但是最后演进成为相同的立场。暴风王山案和日光太郎杉案,前后间隔不过几年。回想起来,本书给人的一个特别印象就是,如果让审理一个案件的法官审理其他案件的话,也会作出相同风格的判决。他们用全新的视角看待周围的世界以及他们的职责。虽然不可能将他们都请过来,但是我们应当将这些法官铭记在心:暴风王山案的约翰·奥克斯(John Oaks)法官、日光太郎杉案的白石健三法官、大鲸河案的阿尔伯特·马尔霍夫(Albert Malhouf)法官和保罗·鲁洛(Paul Rouleau)法官、未成年的欧博萨案中的希拉里奥·达维德法官、泰姬陵案的库尔迪普·辛格(Kuldip Singh)法官、列宁树案的妮娜·瑟吉娃法官、阿刻罗俄斯河案的迈克尔·迪克勒瑞斯法官、延龄草项目案的多数派合议庭成员。非常感谢他们,他们为我们重新赢得地球争取了时间。


迦叶法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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