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执行中忽视了“行政中的政治问题”
学术界一般认为,“明诺布鲁克宣言”标志着“新公共行政学派”的产生,开始质疑和挑战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认为行政学的研究在较长一段时期内过于关注技术,程序和方法问题,忽视了行政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紧密关系。认为行政学不仅要关注组织,人事和预算等研究,更要关注行政过程中权力关系的交换和分配过程。因此,作为公共政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政策执行既是行政问题,是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依靠各种技术方式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又是政治问题,是关于政治资源和政治权力的分配过程。
在中国的实践中,政策执行“梗阻”问题与政策过程中的权力归属、分配和运行紧密相关,受行政过程中因政治权力而产生不同政治关系的深刻影响。政策执行的过程不仅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任务分配与合作,而是镶嵌在横向纵向党的权力和行政权力相互交织的权力结构体系中。这种权力结构既是一个静态的状态,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中国,政权最具特色的运行方式便是这种政治与行政的混合运作,政治过程往往要借助于行政过程,而行政过程也常常要借助于政治过程。如若党的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不够顺畅,往往会导致权力错配和误用,造成权力运行背后制度安排的张力,进而产生执行梗阻现象。比如,历次中国机构改革方案都目标明确,但总会陷入到人员及部门调整“精简一膨胀”、职能调整“膨胀失调一紧缩调整”以及权力调整“下放一上收”的循环圈中,使改革效果大打折扣。深究原因则正是行政机构改革中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运行的失序和失范,出现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目标的“三重替代”,即体制改革替代国家制度建设、行政体制改革替代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替代对行政体制的改革[1]。再比如,中国政治权力运行最基本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认为其能够有效的保障政策执行。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项关于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的研究表明,立法—执法并非一个连续性的政策过程,而是完全不同的政治过程。高度统一的“政治”可以保住立法中的一致,但却无法解决被掩盖了的制度安排之间的张力,从而导致政策执行的梗阻问题[2]。
(二)政策执行中忽视了“政策循环圈”的相互内嵌
政策科学产生以来,政策循环圈(Policy Cycle)理论就一直成为政策研究的一条重要主线。政策循环圈将政策过程从纵向和时间的维度进行划分,依次为议程设置、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和政策终结。其代表性学者有卡穆拉、拉斯威尔和伊斯顿,以及霍格伍德和耿德华[3]。“政策循环圈”形成了政策过程分析的基础,帮助我们构建出一种探索公共政策的方式,将复杂和多变的政策过程分解为可以研究和管理的阶段。比如,学者凯尼尔就依据于这种“教科书”式的方式逐个寻找政策执行失败的原因和未能满足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4]。
事实上,“政策循环圈”中的政策执行与其他阶段的关系并不是一个理想化的,呈线性逐一推进的政策过程。学者们指出这种方式人为地创造了政策过程的虚拟世界,实际上现实的政策世界是复杂的,不仅仅是由这些简单的阶段或周期所组成。比如,萨巴蒂尔和詹金斯-史密斯总结了“政策循环圈”的劣势:“循环圈不完全是一个因果模式,不能为经验假设测试提供一个清晰的依据,循环圈在具体划分从议程设定到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价阶段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准确性,同时包含一种内在的自上而下的思维方式,该理论片面地将政策周期分为“暂时”的分析单元” [5]。
在中国的政策实践中,政策执行“梗阻”问题与
未能充分重视“政策循环圈”的相互
影响和相互递进有分不开的关系,包括政策问题的建构,政策目标的明晰性,决策过程中的价值多元,政策类型的差异性,以及政策执行评估的积极或消极作用等问题。比如,政策过程中的政策问题构建是一个政府、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大众媒体不断互动和强化的过程,具有典型的社会建构特征,政策问题的构建中如若不能综合反映相关利益群体的诉求,则这种诉求会转入到政策执行过程中。再比如,政策过程中决策的质量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 政策过程中的决策还与价值理念紧密相关。与其他因素相比,理念是一个更加复杂的变量,它可以由多层次的因素组成,其中就包括了更深层次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因素。政策执行者也会根据自己的知识与经验加以解释和重构政策内涵与意旨,形成自己的政策。这种特质往往导致政策制定者设计出来的政策,被执行者的自我价值篡夺,使公共政策的良善意图无法贯彻执行。此外,政策类型对执行绩效的影响也十分明显,不同类型政策的执行模式不同,进而也会产生不同的执行结果。比如,有学者运用多案例比较研究方法,对中国背景下政策执行问题进行的研究表明,分配政策、构成性政策、规制政策、再分配政策所造成执行偏差的因素差异性很大 [6]。最后,政策执行与政策评估在政策循环圈中也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客观中立的政策评估有助于反馈政策制定和实施阶段真实的政策盲点和漏洞,起到政策监督的效果。然而,笔者也发现,中国公共政策执行的评估和监督往往具有“体制内循环”的特性,容易造成体制内部门之间的相互“庇护”,掩盖真实数据或事实,破坏政策循环圈的良性互动。
(三)政策执行中科层结构横向与纵向的“矩阵陷阱”
马克斯.韦伯指出,科层结构中组织的重要特点是非人格化(impersonal),即在科层制的有序结构中,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横向和纵向职能部门之间倾向于互相合作,有机协调,不苟私情,不寻私利,完成组织任务和目标。然而,事实上,政策执行中科层结构间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并不像韦伯所描述的那样,天然是一个整体,不会产生内部的撕裂。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具有不同行动特点的科层部门,在目标、激励和约束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政策执行过程面临的是高度分化的科层组织结构,并产生相应的磨擦,导致政策的最终走样[7]。政策执行的重要主体是科层结构中的组织。组织复杂性对于政策执行的影响源于多元组织形成的联合行动体,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复杂性关系。从组织自身的视角来看,组织本身与执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以组织理论为基础,而组织的复杂性和组织运转失灵是政策不能被有效执行的原因。从多元组织行成的联合行动体来看,组织间关系聚焦多元行动者联合行动复杂性的问题,形成垂直网络和水平网络两个分析维度,关注行动者之间的府际关系与水平合作关系对执行结果的解释力。
在中国的府际关系中,基层普遍出现政策选择性执行现象,上层决策与基层自主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则是国家政策不能完整有效施行的根本
原因。
从组织内部运作机理角度来看,组织控制功能和管理的弱化,自由裁量权与自主权导致的组织权责的分化,政策目标欠缺共识、政策制定与执行功能模糊不清,欠缺解决执行者之间利益冲突的议价妥协机制是执行失败的重要原因[8]。比如,“干部经营者”、“公司型基层政权”、“谋利型政权”[9]等都是对地方政府利益主体行为特征进行的概括,提出了在中国政策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执行结构中个体行为者的技巧。同时,政府内部的考核机制设计也在很大程度上为基层政府维护共同利益而参与共谋行为提供了一个制度化基础,导致了目标替代。共谋行为的产生和重复再生是政府组织结构和制度环境的产物,是现行组织制度中决策过程与执行过程分离所导致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近年来政府制度设计、特别是集权决策过程和激励机制强化所导致的非预期结果[10]。再比如,从官僚组织结构的本质着手,政策信息在组织中是如何传递、解释和转换的,认为新的政策信息与官僚组织旧的“标准作业程序”之间的差异导致了政策目标和执行结果之间的鸿沟[11]。
在中国跨部门的横向协同同样面临着不小的阻力,这与部门利益的自我扩张和保护是息息相关的。科层结构中的组织会努力保持自己的自主性,如果进行跨部门合作,则意味着组织要牺牲一部分自主性,失去对于结果的可预测性,并担心因为可能的失败而遭受潜在的惩罚和牵连。部门利益的另外一种形式是权力和资源,利益追求采取“保护存量”和“扩张增量”两种基本形式。此外,跨部门协同需要“合作文化”的支撑,呼唤部门对于合作的积极态度,真诚的信念,追求共同目标的承诺,以及充分的合作能力。然而,现实中,跨部门合作面临在伦理观念层面和组织结构层面的制约。伦理观念层面主要关注部门公共价值的缺失,部门利益高于整体利益,奉行“本位主义”,具有内输入和封闭性的自循环体系特征。组织结构层面主要涉及到职能权限缺乏明晰界限,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对称,多头决策和管理等现象较为突出[12]。
(四)政策执行中基层官僚的“主体性人格与执行裁量权”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服务型行政改革理念和浪潮的深入,对于主体性人格的呼唤愈之强烈,突出强调行政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中的能动性。主体性行政人格的内在结构包括行政道德情感系统、准则系统和目标系统三个方面。道德情感系统决定了行政人员对于行政实践的好恶判断,准则系统决定了处理行政事务的原则立场和根本态度,目标系统则是行政人员从事行政事务的动力因素和导向力量,是决定行政人员人格最终样态的核心因素。基于主体性行政人格的理论基础,行政人员需要的三种重要能力分别为道德认识能力,情感展示能力,以及责任承担能力。前两者着重突出行政人员对于行政事务的热情,不断总结经验,追求卓越的品质;后者着重突出驾驭环境,喜欢摆脱程序性的事务,创造性地进行工作的特征。主体性行政人格理论为行政人员执行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13]。较早将这种行政哲学思想引入到政策研究的当属西方学者利普斯基,其在著作《基层官僚理论:基层官员的困境》中对于基层官僚的作用和在执行过程中的角色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和分析,指出基层官僚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14]。布热津斯基也论述过:“政策制定者被淹没在事件和信息之中……大量的决策由官僚机构在政策执行阶段做出,且常常受到官僚机构的扭曲”[15]。
基层官僚是指“处于基层、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他们是政府雇员中直接和公民打交道的公务员”[16]。基层官僚的道德认知、情感展示水平,以及责任承担能力不仅给予他们摆脱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更决定了基层官僚在履行行政责任,提供公共服务,和塑造政府形象的水平。基层官僚在与社会公众直接的互动中享有“不对等”的关系,也是建立在社会公众“非自愿性”的基础上,因其享有组织所赋予的针对公民个人的权益分配和再分配的权力。基层官僚会因为无法做到对公民提供周到的服务而受到惩罚。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一个事实,即基层官僚在将一个具体的政策付诸实践的时候总是面对很多困境,这使他们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处理问题:(1)基层官僚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资源总是相对不足;(2)为满足社会大众的要求,服务的需求会不断增加;(3)组织机构的目标期望,通常是模糊、不明确和矛盾的;(4)以目标为导向的绩效评估往往难以估量[17]。利普斯基认为基层官僚在处理这种不确定性时一般会做出三种反应:首先采取“限制需求”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并使社会大众尽量遵守取得服务的程序;其次转变工作理念,以降低或限制社会大众需求其目标;三是转变社会大人对于服务的态度和理解,使工作目标和绩效之间的差距更易被接受。面对这种责任逃避的困境,组织机构倾向于采取“绩效考核”的措施增加对基层官僚的控制,但效果往往适得其反,会进一步导致组织中上级与下级信任程度的降低,基层官僚会更不愿意承担责任[18]。
在中国的政策实践中,基层官僚在执行过程中同样会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挣脱上级的控制,重塑甚至颠覆原有的政策内涵。比如,有学者以小岗村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小岗村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情况及偏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处于公共政策执行末梢环节的基层官僚在资源稀缺和公共服务弹性需求的夹缝之中,因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和工作性质而持有相当大的政策制定能力,导致公共利益权威分配过程中产生偏差,分析了形成该问题的三个具体原因[1]。基层官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将抽象的政策文本转化为工作任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有学者从行政部门的政治约束、基层官员感知的资源支持和政策偏好进行分析,解释基层官员的政策执行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政策偏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