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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史学荐书242 | 蒋宏达《子母传沙: 明清时期杭州湾南岸的盐场社会与地权格局》

新史学1902  · 公众号  ·  · 2022-02-14 15:58

正文

《子母传沙: 明清时期杭州湾南岸的盐场社会与地权格局》(蒋宏达 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1)

关于本书



明清时期,杭州湾南岸沙盐地带是一个盐场、州县、卫所交错,灶户、民户、军户人群混杂的地区。数百年沧海桑田中,沿海沙涂不断淤涨。这些沙涂按成陆时间先后分成“母沙”(老沙涂)和“子沙”(新沙涂),从“母沙”淤涨出来的“子沙”归属“母沙”原先的主人所有,子母相传,永永相续,由此形成“子母传沙”的地权惯例。在此基础上,当地逐渐产生形态各异的“一田两主”格局。

本书以土地开发和地权演变为主线,通过考察当地盐场社会发展和田土赋役制度演变的复杂过程,深入探讨“一田两主”制的形成问题。




关于作者





蒋宏达 ,现居上海,供职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要从事明代以来社会经济史研究,关注明末清初和晚清民国初期史事,亦留心当代中国城乡发展问题。




目录




自序

绪论

第一章 杭州湾南岸历史地理

第二章 宋元大族与濒海乡村3

第三章 明代盐场权力沉浮与宗族变迁

第四章 海疆社会变动与军—灶土地纷争

第五章 “子母传沙”的制度基础

第六章 “子母传沙”的拓展

余论

附录资料汇辑

参考文献

后记




绪论





清朝光绪六年(1880)五月,候补道张鉴南受浙江巡抚委派前往余姚县北部的石堰盐场查办私盐。鉴于当地猖獗的私盐形势,张鉴南采纳了“毁半留半”的建议,下令销毁濒海盐场半数用于晒盐的盐板。为了推行这一政策,他强令将横亘姚北的海塘——利济塘——掘断五六丈,将盐板运到南部集中销毁。由于未能充分考虑盐场内部复杂的利益格局和人群关系,这一激进的毁板政策立时遭到各方激烈反对。
濒海一带以板晒为生的客籍沙民(盐户)认定官方大量销毁盐板的行动将严重威胁自己的生计,出而奋力抵制。为纾解这些沙民的对立情绪,张鉴南谕令他们一边移往北部更靠海的地方,开辟新的晒盐场地,一边开垦南部已经淡化的盐场沙涂,以此作为毁板的生计补偿。但这一举措又直接损害了另一群聚居在利济塘南部的土著灶民的利益。这些灶民对掘断海塘之举心怀忧虑,生怕海潮上泛,身家性命有沦没之虞。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历来主张对盐场土地拥有开垦权利,目下让沙民开垦沙涂的政策无疑直接损害他们的利益。在风闻张氏的毁板方案后,他们抢先赶赴海滨筑塘围垦,强逼沙民退让制卤沙涂。很快,灶民和沙民之间就爆发激烈械斗。为了维护既定政策,张鉴南亲自率兵驰赴海滨,武力驱逐灶民。惊乱之中,两个落单灶民被戮身亡,另有数人受伤,沙民栖身的大量草篷则被人纵火焚毁。
在当地灶民看来,张鉴南开垦沙涂的指令违背了余姚盐场的土地开发惯例,即所谓“姚灶成规”,从而激化灶民和沙民双方的冲突。当时的《申报》就曾站在灶民立场上批评张氏“不知余姚灶规勒有成书,内云:子母传沙,由灶民筑塘升科。故上节淡地皆归灶民命丁,下节咸地每年由盐户照解灶丁小租钱,一俟地淡,仍归灶丁营业,盐户实不能垦种也”。
为张鉴南所漠视的“姚灶成规”,其形成与石堰场的成陆历史和制度历程息息相关。石堰场位处杭州湾喇叭口南缘,主体部分是明初以来从杭州湾内逐渐淤生而来的。随着沙涂由南向北不断淤涨,当地灶民在其上层层修筑海塘,垦殖土地。以盐场中部横贯东西的利济塘为界,南北两边具有明显不同的土地制度。利济塘以南的土地成陆较早,在清代雍正、乾隆时期实施过摊丁入地,故地权归属相对明晰;而利济塘以北的沙涂则在乾隆以后才淤涨成陆,未及实施摊丁入地,故其地权并无制度保障。围绕这些沙涂的归属问题,当地灶民之间经历了长期的冲突和磨合,逐渐形成“子母传沙”的惯例,即余姚沿海沙涂按成陆时间先后分为“母沙”(老沙涂)和“子沙”(新沙涂),从“母沙”淤涨出来的“子沙”归“母沙”管有者为业。“子母传沙”在文献中又有“子母随沙”“子母相生”等表述。“子母相生者,谓在原有土地之外,如有接涨,则不论涨至若何程度,概归该业户管有,即视原有沙田为母,接涨新沙为子也。此种习惯之成立,考其由来,实起于灶丁之给地。盖灶丁给地之始,原系柳条分丁,计横不计直,有一丁通海,子母传沙之例也。” “母沙”的管有者称“丁户”(或“丁主”),通常都是本地大姓宗族。这些丁户秉持一种顽强的信念,他们坚信自己的祖先早在明代就被官府“勒派为丁”而从事煎盐生产,清代摊丁入地后他们的“丁名”(户名)又被官府登记在册,从而获得利济塘以南土地的所有权(即“母丁”,又称“丁壳”)。由于利济塘以北沙涂均由南部“母丁”淤涨而来,所以只有那些丁户及其后裔才拥有围垦沙涂的权利。
当丁户自身无力筑塘围垦时,他们会选择将沙涂转卖或转佃出去。在这种情况下,灶民就进一步分化为两类地权主体,即名义上拥有沙涂所有权的丁主与购买或租赁丁主名下沙涂从事实际垦作的垦户。其中,丁主不纳赋税,每年向垦户收取每亩百文的小租钱(“丁壳银”);垦户则负责筑塘围垦、报升土地和交纳赋税,成为在官府登记的土地所有者。两者形成一种“业凭丁主召佃,粮凭垦户报升”的格局。值得注意的是,垦户并不会因为筑塘围垦和报纳税赋而获得“丁壳”。此后新涨出来的沙涂仍归原先的丁户所有,由其围垦或转卖。如此,子母相传,永永相续。“母沙”与“子沙”、“母丁”与“子丁”之间的权利关系便构成当地“一田两主”地权格局的制度内核。
“一田两主”是明清和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经典议题。按照仁井田陞的简明定义,“一田两主”是一种“把同一块地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的地权惯例,其关键在于“田面权”与“田底权”均属独立的所有权(“永久性的独立物权”),田面主的欠租一般不构成田底主解除租约的理由,而田底主的同意与否也不构成田面主处分田面的必要条件。仁井田陞著,这一问题在20世纪早期就已引起现代研究者的注意,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已积累起相当丰厚的成果。有关一田两主或多主现象的史料收集和调查工作早于专门研究。目前所知,较早注意到这一现象的是日据时期“临时台湾旧习惯调查会”的调查员,他们在20世纪初收集到不少有关台湾多重地权习惯的官私文契。1920年代,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开展民商事习惯调查,了解到多地存在的一田两主现象。到1930年代中期,陈翰笙、冯和法等经济学者的研究开始涉及多重地权习惯问题。1930年代末1940年代初,傅衣凌利用在福建永安县黄历乡发现的土地契约,配合福建各地方志的记载,研究了永安县“一田两主”(及“一田三主”)现象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他在此基础上发表的《永安农村赔田约的研究》一文将“一田两主”问题引入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开启有关这一问题的持久讨论。此外,日本学界自1940年代起就已开展有关“一田两主”问题的讨论,尤其是仁井田陞和草野靖之间的争论更引起广泛关注。
在有关“一田两主”问题的研究中,对其产生原因的讨论始终占据着重要位置。不同史料记载的“一田两主”惯例往往存在显著的内部差异,而这种差异与其产生途径的多样性密切相关。早在1944年出版的《永安农村赔田约的研究》一文中,傅衣凌就已提出“一田两主”地权惯例中田面权产生的两类途径:“一系农民在开垦时,赔下许多的本钱与劳力,因而增加生产,不久,这逾量生产的权利,渐为佃户所有,而得到地主的承认”;“其二则系佃农以金钱与地主换得的一种永佃权”。杨国桢则将之拓展为更具体的原因,包括“在开垦荒地时投入工本;改良农田,提高土地的经济收益;交纳押租钱;低价典卖土地而保留耕作权;长期‘守耕’,地主认定;通过‘霸耕’等斗争方式;等等”。他同时指出,其中主要途径仍为开垦荒地和交纳押租。
与通过交纳押租而获得的“佃权”或田面权相比,耕作者因开垦荒地、改良土壤、提高土地品质而形成的土地权益来得更为稳固,也更易获得习俗和民意的支持。正如黄宗智所说,“对农民来说,一块土地的价值取决于其生产的东西,这似乎是常识。正如他们观察到的那样,生地只有通过种田人的努力种‘熟’后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因此一个佃户把一块几乎一文不值的土地变成一件有价值的东西,他应该从他的辛劳中受益似乎是适当和公正的,因此形成了田面权的概念。”曹树基也认为,“那些参与垦荒的佃户或他们的后代,那些因出卖田底转化而成的佃户,他们与田面的关系,是与先辈的血汗和家族的血缘联系在一起的”,由此形成的田面权是一种“公认的田面权”,要比通过交纳押租或出资购买而形成的所谓“相对的田面权”更难撤销。可以说,通过开垦荒地而形成的田面权是一种具有“原型”意义的田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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