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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起典型案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02 08:59

正文


6月1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通报 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审判长冉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不断完善司法政策,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积极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司法手段,提升司法能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绩。


一、完善司法政策,推动相关立法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和《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个司法文件,有效解决了相关案件管辖、调取移送证据、法律适用标准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明确了对出卖亲生子女、收买被拐儿童、拐骗儿童等犯罪行为的惩处标准。如本次发布的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高敏居间介绍,黄思美为了抚养收买被拐的儿童,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被告人卢晓旭拐骗儿童案,卢晓旭将一名儿童从家中骗走数日,虽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依法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其行为使儿童脱离了家庭和监护人,严重侵犯了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安全,法院依法以拐骗儿童罪对其定罪判刑,彰显了对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在完善司法政策的同时,我们深入调研,积极参与、共同推进了《刑法修正案(九)》、《反家庭暴力法》等立法工作。

二、发挥审判职能,加大打击力度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 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依法判处了一大批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本次发布的被告人李轶强奸案,李轶采用诱骗方法奸淫幼女14人26次,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李轶死刑,充分体现了对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同时,《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新罪名的案件。如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该二被告人系幼儿园教师,采用语言恐吓、针状物刺扎等方式虐待10余名幼儿,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通过刑罚手段惩治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又如被告人潘德峰强制猥亵案,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将3名未成年男学生灌醉后实施猥亵。《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男性,使那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的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延伸审判职能,构建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自2012年以来,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我们先后在福建莆田、山东青岛、四川眉山、广西南宁等10余个中基层法院,牵头创建了“反家庭暴力”、“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惩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犯罪”等联动机制试点,与公安、检察、司法、民政、妇联、教育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探索社会各部门共同保护儿童权益的联动机制,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如被告人王思琦虐待案,王思琦离异后虐待亲生女儿致重伤,学校发现后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得以使本案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依法定罪判刑的同时,还判令王思琦一段时间内未经其前夫同意禁止接触女儿。本案中,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时对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及时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专项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会同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出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我们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对依法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导,倡导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帮助未成年人远离各类不法侵害,为未成年人筑起安全成长的屏障。




典型案例目录

1.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2.被告人卢小旭拐骗儿童案

3.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

4.被告人王思琦虐待案

5.被告人潘德峰强制猥亵案

6.被告人李轶强奸案


1

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余镇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镇让被告人高敏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高敏联系,被告人黄思美因儿媳结婚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思美。2016年6月21日,余镇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6月23日,余镇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思美,得款5.6万元。黄思美将男婴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家中抚养。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敏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思美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未阻碍解救,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思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余镇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余镇在妻子怀孕期间即联系被告人高敏物色买家,商定价格,妻子生育后采取欺骗方式将婴儿抱走卖给他人,故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对其定罪判刑。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本案被告人黄思美主观上虽然是为帮助他人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但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2

被告人卢晓旭拐骗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卢晓旭(女)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在天津市河西区上门行骗时,见被害人夏某(女,13岁)独自在家,意欲让夏某跟随其一起行骗,遂谎称与夏某父亲相识,骗取夏某信任后将夏某从家中带离,致使夏某脱离监护人监管。后因发现夏某不具备与其共同行骗的可能性,卢晓旭于同年9月23日晚带夏某搭乘出租车,后借故离开,将夏某独自留在车内。出租车司机了解情况后,将夏某送回家中。同月24日,公安人员将卢晓旭抓获。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晓旭以欺骗的方法拐骗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卢晓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卢晓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卢晓旭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家庭监护是保护儿童安全的最重要方式。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以及儿童受家长的保护权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本案被告人卢晓旭拐骗儿童的目的虽然不是为了出卖,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其编造谎言,将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从家中骗出,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及儿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彰显了对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昭告大众,在未经家长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不论以何种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轻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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