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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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 | 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漏印“/T”,将GB/T 8233印成GB 8233 ,属于标签瑕疵,复议机关支持!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10-30 06:00

主要观点总结

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针对申请人陈核心对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名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不服,进行的行政复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复议过程与结果

申请人以互联网的方式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最终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名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关键观点2: 申请人的主张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存在违法情况,包括未对香油和核桃油礼盒作出处理结果,以及未对被投诉举报人是否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出是否立案及告知。

关键观点3: 被申请人的回应

被申请人回应称具有处理食品安全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且其处理举报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等程序,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结果。


正文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蓟政复决字〔2024〕145号

申请人:陈核心,××,××××××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闫青,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名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不服,以互联网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有限公司的《具名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具名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称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对其不予处罚。申请人认为该处理违法,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认定案涉香油属于瑕疵违法;2.被申请人未对核桃油礼盒作出处理结果违法;3.被申请人未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出是否立案及告知违法。请求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食品安全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二、申请人所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为《具名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举报人并非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三、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前往现场检查。2024年6月4日,因被举报人涉嫌生产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立案。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具名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反映其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的250ml*6瓶装香油礼盒,该商品执行标准GB8233涉嫌违法;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500ml*2瓶核桃油礼盒,该商品强调富含维生素E但未标注其含量,涉嫌违法;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办理并书面告知是否受理、立案及反馈查处结果。对于申请人关于香油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具名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载明: 经调查,××××××有限公司生产的 芝麻香油的包装箱和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漏印“/T”,将GB/T8233印成GB8233的行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的行为,当事人完成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申请人关于核桃油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处理结果告知。对于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理结果均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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