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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0日,井冈山大学南区、北区食堂外面有人张贴了打印有“
十个井大外国留学生轮奸我,包括我在内跟留学生上床过的女生大多数感染艾滋病
”的A4纸张,百度贴吧“井冈山大学吧”有人上传了该纸张照片。
这事发生后,首先应该为井冈山大学对事件的处置态度点赞。该学校第一时间清理了该张贴物,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但并没有对该事件掖着藏着,而是主动向社会公布、关注该舆情,并及时进行研判调查,联系有关方面应对处置。
根据校内监控显示,6月10日凌晨0:15分左右,一男性骑电动车从老校门进入,先后到南区和北区食堂左右张望后,分别在两个在食堂门口张贴了7、8份打印纸张,于2:16分左右从老校门离开。
由于事发深夜,校内监控无法看清该男性准确的体貌特征,暂时无法找到其本人了解真实情况。从张贴物上内容看,
其所写内容既没有真实的人名和地点,也没有事情的准确信息
,难以查证其真实性,学校也从未接到相关情况的举报和反映,
初步判断为捏造的可能性大
。
首先不管事件真实性如何,我们应当承认“无风不起浪”。
这事件还是折射出当前国内一些(大学)女生在择友交往时有媚外心理,在两性交往时存在不严肃态度。
这可能正是该“轮奸事件”发生的背景,需要引起教育者(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当事人的重视。
另外,此事件可能涉及以下几个刑事问题:
(1)
如果“
轮奸事件
”属实,那么留学生构成强奸罪无疑,并且适用第二档刑期。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2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中女生被感染艾滋病,如果有证据支持是轮奸行为所致,那么也可以同样适用上述第(五)项的规定
。
(2)如果案中女生被“轮奸”属于自愿,则可能与留学生一块构成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如果案中女生与留学生之间存在金钱交易关系,则留学生还可能涉嫌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360条第一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如果“轮奸事件”虚构,那么张贴者可能涉嫌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第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5)如果所虚构的事实被认定为疫情或警情,则张贴者还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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