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鹏、周渭、唐纪远、车玉涵、应有恒、李涛、刘熠
机构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3年,中国私募基金行业步入监管2.0时代。从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监管政策频发,意味着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正在不断发展,对相关从业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准入和合规要求。2023年9月,起草工作始于2013年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公布,可谓“十年磨一剑”。该条例的正式出台意味着私募基金领域的行政法规空白得到立法补位,私募基金投资行业趋于规范化、专业化,由此进入监管2.0时代。紧随其后,证监会又于2023年12月对该条例颁布前在私募基金监管领域作为最高层级的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再回到私募基金的主要监管组织,中基协也于2023年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3个配套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及配套材料清单、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等自律规则文件。
鉴于此,威科先行特别推出由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周鹏律师团队
撰写的本指引
。
本指引紧跟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实操经验,从“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个维度共计十三章对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环节的关注事项和要点进行了梳理。顺着私募基金行业全生命周期的顺序,我们依次从监管体系介绍、管理人登记相关要求、基金备案相关规定、基金募集关注要点、私募股权投资基本流程概述、常用尽调方法简介、保密协议及Term Sheet解读、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核心条款解读、私募基金日常运营义务及投后管理、私募基金退出阶段的一般流程与常见纠纷等多角度进行了整理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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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层面
二、行政法规层面
三、部门规章层面
四、自律规则层面
根据《基金法》《监管条例》《登记备案办法》《私募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前依法向中基协办理登记手续,报送相关信息。
同时,为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持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基协发布了《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3号》(以下简称“《登记指引1号》《登记指引2号》《登记指引3号》”)《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材料清单》等一系列自律规则,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
2023年2月24日,中基协发布《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实施后,截至2023年8月底,中基协新登记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48家,而新规实施前,单月新增登记管理人基本在50家以上。新规背景下,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呈愈发严格的监管态势。
拟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登记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提升办理登记效能,申请机构应对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审慎完整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中基协将依法依规按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一、基本设施和条件相关要求
二、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
三、名称及经营相关要求
四、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出资相关要求
五、关联方相关要求
根据《监管条例》第2条的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在私募基金监管2.0时代的背景下,监管机构强调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监管原则,对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中基协支持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专业能力突出、诚信记录良好的管理人规范发展,对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提供便利。
一、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简介
二、私募基金备案核心条件
三、私募基金的备案时间节点
四、私募基金的备案平台与备案材料
五、私募基金备案审查要点及审批时限
六、快速备案、严格审核、暂停备案及不予备案情形
资金募集是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也是合规监管重点关注的一环。在中基协公布的于2023年9月、10月作出的21起监管纪律处分中,有12起涉及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其中违法违规类型主要表现为变相保本保收益、未妥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以及未妥善保管募集环节相关资料。因此,做好私募基金募集行为规范,紧紧扣住以适当性义务及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的募集监管规范体系,稳固防范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尤为重要。
一、私募基金募集基本要求
二、特定对象确定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基金风险评级及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四、募集中的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
五、风险揭示及基金合同签署流程
六、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账户
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反洗钱义务
八、法律责任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1月末,存续基金规模20.33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存续规模达14.32万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市场上重要的投资主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之外,多数情况下基金所募集的资金来自投资人并由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及投资,因此基金会制定明确的制度文件以保证基金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其中就有私募基金的投资流程。
一、项目筛选与初审
二、签订保密协议
三、初步尽职调查与立项
四、签订投资条款清单
五、专业尽职调查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七、签订投资协议
八、交割及工商变更
九、投后管理
常规投资流程中很重要的一步是对拟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可能包括商业尽调、法律尽调、财务尽调、税务尽调、技术尽调、工程尽调等多个方面。根据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尽调可能着重于其中某些方面,但法律尽调是几乎每个投资项目中必不可少的一项。
根据标的所处行业、阶段及目的(特殊的例如反向尽调、由被投方自行进行的尽调等,不在本章讨论范围内),法律尽调时关注点可能存在较多的差异,但多数投资项目在尽调过程中采用的尽调方法,则无显著差异,通常包括根据尽调资料清单搜集、管理层访谈、第三方访谈、政府部门查档、公开渠道检索等。每一类都有一些更细节的方法。法律尽调中所侧重的方法,通常基于具体项目特征等方面需有所不同,具体尽调方法也须定制。
本章主要介绍法律尽调的一些常用尽调方法,及其在实践中的常规要点。另本章所指的投资是指在一级市场中的投资并购,尤其指私募股权基金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不涉及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投资或被投行为。
一、尽调资料清单
二、管理层访谈
三、调档
四、第三方访谈
五、公开渠道检索
保密协议作为一个常见的法律文件,在劳动关系、商务合作等诸多场景中都会出现,因此很多交易当事人在看到保密协议后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草率签署,然而实践中因保密协议及保密信息引发的各类纠纷并不罕见。在投融资交易中,投融双方会不可避免地接触到对方的保密信息,签订保密协议对信息接收方进行约束,对于保密信息的披露方而言尤为重要。本章结合投融资项目实操经验,对投融资交易中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予以梳理及提示。
一、保密协议概述
二、保密协议主要内容及关注要点
Term Sheet亦称投资意向书,是投资人与项目公司之间对于拟进行的投资交易所初步商定的投资条款和条件的概要,包含了投资金额、公司估值、股权结构、投资人优先权利、排他期等关键条款。Term Sheet的签署,意味着双方就原则性条款已经达成初步意向,并且同意以此为基础展开尽职调查以及正式交易谈判,在最终正式的交易文件中一般会最大程度地保留和体现该部分内容。虽然Term Sheet中大部分条款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能够为双方提供谈判基础框架,确保双方在项目中早期对于关键方面有着共同的理解,对于投资交易的最终实现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一、Term Sheet的由来及作用
二、Term Sheet主要内容解读
三、Term Sheet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在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增资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SPA)与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SHA)承担不同的职能,增资协议侧重于描述交易本身以及交易的实现,而股东协议侧重于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公司治理、退出机制等长期安排,二者互为补充,共同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后续被投企业的稳定运营。其中,增资协议是关于投融资交易安排的正式法律文件,明确了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的交易安排,包含了估值、投资方式、交割安排、陈述与保证、股东权利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与投资条款清单不同,增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签署即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一、鉴于
二、定义与解释条款
三、交易安排相关条款
四、先决条件条款
五、陈述与保证条款
六、承诺条款
七、保密条款
八、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条款
九、违约责任条款
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SHA)是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主要负责约定投资人及公司其他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人通常仅取得公司的少数股权,是公司的小股东;而在工商登记过程中,为了减少备案的难度,公司和股东往往只能接受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一份简洁的工商模板作为其备案章程文件。因此,股东协议对维护投资人利益、明确投融资双方关系、维护公司管治架构合理平稳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股东文件所涉条款庞杂,本章仅对股东协议的部分关键性条款进行逐一分析。
一、合格上市条款
二、回购条款
三、对创始人的持股限制条款
四、不竞争条款
五、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和优先认购权
六、董事会和重大事项否决权条款
七、拖售权
八、优先清算权
九、反稀释条款
十、员工股权激励条款
根据中基协官方网站公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内共有253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其中,有1905家为协会注销,而在这之中,因经营异常被协会注销的管理人占比高达86.3%,共计1644家。在“扶优限劣”的监管原则下,私募行业出清力度加大,行业结构优化进程加速。对于私募机构而言,如何合规运营、高效运营从而激发资本活力成为举足轻重的关键命题。
一、私募基金管理简介
二、日常运营管理主要义务
三、投后管理要点
一、私募基金退出的简介
二、私募基金投资端的退出
三、私募基金基金端的退出
如前所述,“退出”包括投资端退出和基金端退出,投资端退出通常是由私募基金作为主体,将持有的权益进行处置,以收回投资和收益;基金端退出则是指投资者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收回本金和收益。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退出时,如果底层资产顺利变现,投资者能够在获取一定回报后顺利退出私募基金,那就实现了投资目的。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底层资产难以变现、投资标的违约、基金出现亏损情况等投资者无法顺利退出私募基金的情况。因此便会引发大量的诉讼纠纷,即投资端诉讼纠纷和基金端诉讼纠纷。本章拟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既往司法实践中发生相关案例进行研究,进而对私募基金退出纠纷进行归纳和梳理。
一、私募基金退出时基金端所涉纠纷
二、私募基金退出时投资端所涉纠纷
附录一 核心监管规则
附录二 本书术语
附录三 本书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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