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二组(以下简称综合检查组)在辽宁省阜新市开展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抽查多家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发现
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设施设备隐患重重。
笔者跟随综合检查组来到阜新市氟产业开发区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公司,通过检查,综合检查组发现13项问题隐患。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医药中间体(特别是含氟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含氟电子化学品及特殊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检查时,综合检查组发现K202车间存在氯气汽化间门外未设置事故风机开关、氯气汽化间事故风机外壳未接地、氟化反应釜(RK2020104)氮气管线上紧急切断阀的气源处于关闭状态、三层氯气缓冲罐处氯气管道法兰采用单头螺栓等问题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生产涉及的危化品很熟悉、很专业,但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上心。”
在生产区现场,综合检查组人员指出。随后,综合检查组人员向陪检的企业负责人强调:“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你要对自己负责,对工人负责!”
综合检查组还发现,K103加氢车间内一层风机电机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K102车间东侧溴素计量罐上料处未设置溴素气体检测报警仪,防爆级别达不到涉氢环境要求。
而此前,该企业多次开展隐患自查,相关问题均未被发现。
综合检查组抽查发现,该企业的作业票也存在问题:2024年3月13日K101车间动火作业票未填写动火级别,4月7日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未识别触电风险,4月10日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完工验收时间早于作业时间,均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有关规定。
“全国范围内开展动火作业票整治已经很多年了,没想到你们的动火作业票依然存在明显问题。”
综合检查组人员表示,动火作业票等特殊作业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每次特殊作业前须正确填写、严格审核把关,“这是对作业安全的基本保障”。
综合检查组人员指出,
此次检查不仅要帮助企业找出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要帮助企业分析隐患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填补安全管理漏洞。
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农药原药、医药农药中间体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科技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资金5158万元,总资产18亿元,占地面积470亩,现有员工800余人。
在该企业现场检查时,综合检查组被告知多个车间都处于停产状态。综合检查组专家随机抽查3个停产车间,发现二期A6车间TM-3液碱高位槽溢流管弯头处漏料,罐区泵房内水合肼输送泵进口管道三通处漏料,氯气缓冲罐(VA6102)顶部安全阀前未设置爆破片、进料管线法兰采用单头螺栓等问题。
“这个车间不是停产了吗,怎么还有现场作业?”综合检查组专家询问现场员工。员工回答:“没有生产,这是技术维修部的工人在给机器更换润滑液。”
面对综合检查组专家提出的维修作业是否制定作业方案,该企业相关人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随后,综合检查组专家又在一期五车间发现正在进行的检维修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停用的反应釜、泵等未悬挂停用标识,部分管线缺少物料名称及流向标识等问题。其中,罐区机柜间面向装卸区域(甲类装置)方向有门窗,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标准有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针对该企业隐患较多、安全管理不托底的情况
,综合检查组对其进行
细致的指导服务
,并叮嘱属地化工园区管理部门强化服务意识,抓紧给企业“开小灶”,
帮助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体检,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
“查出隐患后
要立即督促整改
,不懂的地方可以请专家指导,不能将‘小病’拖成‘大病’。希望当地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引起足够重视,
不是我们检查了几家企业,你们就被动地整改几家企业
,应该持续为企业安全生产‘送服务’,久久为功,努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综合检查组人员强调。
●作者:杨沙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7月23日二版 原标题《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二组在辽宁阜新明察暗访发现——部分企业隐患多 安全管理不托底》责任编辑:周佳晨
2024年6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二十二组在甘肃省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重点检查了工贸行业安全问题,查出大量安全隐患。有限空间作业操作不规范,应急装备缺失;储罐区气体报警装置未通电,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央视)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组又逮到大鱼!
已明确:2024新安法及刑法的38条追责红线!全员必学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最新整理:新《安全生产法》、《刑法》 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第1部分:新安全生产法22条处罚条款!
新安法三十六刑!
第2部分: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