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
上方
"
锦州大小事儿
"免费关注
!
敬请关注“锦州大小事儿”!只要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或者搜索微信号“锦州大小事儿”,就能很方便地关注我们,还可以我们交流。“锦州大小事儿”将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对当日的锦州资讯进行定时推送,不仅有锦州本地的重大社会民生新闻,还有精心组织的各类综合资讯。最及时的锦州新闻,最快捷的服务信息,尽在“锦州大小事儿”微信公众平台!真诚地欢迎您关注家乡的公众号“锦州大小事儿”微信公众平台,并动员您身边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一起加入!最及时的锦州新闻,最快捷的服务信息,尽在“锦州大小事儿”微信公众平台!家乡的公众号,有您的参与会更加精彩!
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
省内除大连市供热期为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外,
其他
各市供热期为
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除闰年以外,
供热期均为5个月共计151天。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
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遇到异常低温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撤回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