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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青海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6-06 17:31

正文

6.5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2024.06.05 ——

世界 环境日

World Environment Day


为进一步发挥环境司法的规范、指引作用,6月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才旦卓玛向社会通报5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告人马某全、苏某藏非法买卖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马某全与苏某藏相识,二人在聊天中苏某藏得知马某全有枪支并表示想购买。2019年9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马某全将藏在家中的枪支以15000元价格贩卖给苏某藏。2019年12月27日马某全联系苏某藏一起到祁连猎杀岩羊。28日早6时30分许,马某全携带二十三发子弹,与携带枪支及十二发子弹的苏某藏驾驶捷达车前往祁连县野牛沟乡。当日9时许到达野牛沟乡达玉村“西比桥”附近,苏某藏持枪猎杀三只岩羊,藏匿于捷达车后备厢内。下午14时许,马某全和苏某藏返回祁连县途中,被接到匿名举报后布控的野牛沟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在马某全驾驶的捷达车内搜查出疑似小口径步枪一支,疑似岩羊尸体三只,望远镜一个,子弹八发,从苏某藏身上搜查出子弹十六发。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马某全、苏某藏所捕杀的三只动物为岩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只岩羊整体价值合计75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75000元,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全、苏某藏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非法买卖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击发动力的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二被告人非法捕杀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岩羊三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全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苏某藏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失75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祁连山生态法庭挂牌后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案件的审理敲响了祁连山地区生态司法保护“第一槌”,被告人利用非法买卖的枪支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一审法院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还判处被告人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充分展现了青海法院顺应生态发展,满足生态司法需求的决心与信心,对于祁连山地区的群众起到了积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增强了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为加大祁连山资源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2


被告人马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 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份,马某甲(在逃)提议到山里抓雪鸡等野生动物,同案犯肖某某、王某甲、王某已、祁某、冶某(均已判刑)与被告人马某乙表示同意。后七人带上马某甲的猎捕夹子及自制的塑料绳扣子,一同到祁连县与肃南县交界一带猎捕野生动物,并在马某甲安排在山上布设了夹子和塑料绳扣子。几日后,七人分别去查看夹子时,被告人马某乙、王某甲、马某乙发现一夹子捕获一只雪豹,三人将雪豹打死并带至临时居住地。期间还猎杀雪鸡三只,岩羊两只。七人将捕杀的野生动物藏匿后回家。2015年1月8日,经马某甲、被告人马某乙、同案犯祁某、王某甲、马某乙、冶某商量,由祁某和王某甲雇车将藏匿野生动物尸体一袋拉回祁连县城,在拉回途中被抓获。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马某乙被祁连县森林公安局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临河区浩澎公寓楼抓获。经鉴定,分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和暗腹雪鸡。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某乙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对维护祁连山地区自然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案中,雪豹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暗腹雪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马某乙等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有组织的猎捕、杀害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害了祁连山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祁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从严从快审理,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警示教育了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为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3


任某宝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建设曼大公路克大段第二标段(门源段)期间,申请新建碎石场和临时用地,并经政府批准在门源县马圈台设置取料场。2016年初,张某某、汪某某合伙建立了马圈台砂石料场。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任某宝以258万元的价格受让该砂石料场后,与马某某合伙经营。2017年11月7日后该砂石料场由任某宝负责经营和生产。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9月期间,门源县国土资源局向克大二标段及马圈台砂石料场下发整改通知及相关停产的通知。被告人任某宝在此期间继续组织工人开采砂石并向项目部和私人出售。经鉴定,被告人任某宝于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在马圈台砂石料场非法开采原砂石料49151.06立方米,价值2211797.7元。另查明,被告人任某宝在经营马圈台砂石料场期间,组织工人用挖掘机采挖山体砂石,山体滑落造成虎某某死亡、任某宝受伤。


【裁判结果】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任某宝作为东川镇甘沟村马圈台砂石场实际负责人,在门源县国土资源局明文要求停止生产、完善手续后,仍继续采挖山石,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采挖的石料矿价值达2211797.7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其明知马圈台砂石料场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继续生产作业,造成山体滑坡致虎某某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考虑其缴纳罚金及身体状况,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同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211797.7元。


【典型意义】

党中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强化,但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进行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执法机关明文要求停止生产、完善手续后,仍在祁连山地区继续采挖砂石,造成国家资源严重浪费,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案件实际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并追缴违法所得,强力打击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惩治“私挖乱采”的决心和成效,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对矿场行业规范生产经营亦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4


马某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人马某寿组织同案犯肖某财、王某龙等七人(均另案处理)前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野牛沟乡与甘肃肃南交界洪水坝附近,非法猎捕雪豹幼崽三只欲伺机对外出售。后联系到西宁市动物园(青海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称有三只雪豹幼崽需要救护,并索取到饲养补偿费用30 000元。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寿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猎捕并杀害成年雪豹一只、雪鸡三只、岩羊两只,并将其中一只岩羊宰杀后食用。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马某寿等人雇车猎捕的动物运回祁连县城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分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暗腹雪鸡。从西宁市动物园处扣押的雪豹幼崽(死体)三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涉案总价值人民币505010元。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伙同他人非法捕杀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寿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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