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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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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7年6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届时同步废止,2003年8月6日发布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
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原局令第2号),对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药品研发,确保药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能力的不断提升和评价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药物非临床研究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需要对于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内容调整和细化,以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
),满足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发展的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总局组织修订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规范》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8月17日至10月18日公开,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178条。
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主要归纳有6项:
(一)对于多场所研究涉及的术语定义进一步补充和明确;
(二)对于计算机化系统涉及的审计追踪调整为稽查轨迹,对于电子数据等明确术语定义及要求;
(三)对于受试物、对照品等增加术语定义及细化留样要求;
(四)对于病理同行评议补充术语定义和明确具体要求;
(五)对于档案管理和保管期限进一步明确;
(六)对于质量保证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补充质量保证相关的说明。
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归纳有3项:
(一)建议保留原《规范》中“实验方案应由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内容。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批准试验方案是专题负责人的职责,有利于实现其权责一致。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二)建议删除确保研究机构定期参加必要的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是保障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检测数据可靠性的有效方法,应当根据研究需要,参加必要的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三)建议删除委托方章节和内容。委托方作为研究工作的发起者和研究结果的申报者,对用于申报注册的研究资料负责,应承担权利人的相应责任,欧美国家相关法规中,对于药物非临床研究委托方均有明确的职责要求。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一)《规范》从原45条增加到50条,
删除了
原《规范》中“监督检查”章节,新增“术语及其定义”、“实验系统”、“质量保证”和“委托方”章节。
(二)
取消了
原《规范》中对于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取消了
对于机构负责人学历和教育背景的限制。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1.将原《规范》对于质量保证负责人的职责要求调整为对于质量保证人员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要求,明确质量保证部门负责检查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以保证研究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要求。
2.将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原《规范》的“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调整为“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其档案保存期应当在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未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如终止的研究),其档案保存期为总结报告批准日后至少五年;其他不属于研究档案范畴的资料应当在其生成后保存至少十年”。
3.将资料档案的归档时间由原《规范》的“研究结束后”调整为“在研究实施过程中或者研究完成后及时归档,最长不超过两周”。
(四)增加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确保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