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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

浮士德  · 公众号  · 自媒体  · 2017-11-29 00:53

正文

刚刚开始为脱发而烦恼的这一拨人,小时候应该都参与过各种各样的“集卡换奖”活动。这类活动为商家们收上来的智商税,如同割韭菜一般,一茬又一茬,几无终止。

 

然而,同样被收过不少智商税的我,在怀疑究竟能不能集齐所有卡片的同时,还经常对包装上的一句话感到困惑: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

 

说实话,每次看到这一排印在卡片背面的微小字体,我都会对主办方的诚意产生怀疑。集卡换奖,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这有什么需要解释的?

 

我甚至脑补了这样一副魔幻的画面:在我集齐所有卡片之后,主办方面带微笑地向我解释:“不好意思,我们这套卡就没有出齐,你买到的是假卡,所以不能给你奖励。”

 

后来上了大学,一念之差学了法律。在拿起法律这个并不怎么好用的武器之后,终于发现——“最终解释权”条款确实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其实早在2011年,北京市消协就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过公开的点评,“最终解释权”条款当之无愧地位列其中。

 

按照北京市消协的观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其内在含义是,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来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同时,《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就是说,在发生争议时,对于合同的解释应当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而不能由一方垄断话语权。参与到解释活动当中是每一个合同主体的权利,而不能由商家“最终”“一锤定音”。倘若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解释权,则是违法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解释合同的标准,只能是相对客观的标准,而不能是商家一家的主观意志。只有客观标准才能够真正反应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才能够维护合同秩序的有效性,防止商家滥用其权利。

 

不过,就算不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云云,换一个角度来看,主办方过多设定和运用“最终解释权”条款就一定有利于自己吗?其实也未必。

 

倘若某一活动的主办方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强势地位出现,无论发生任何争议都要排除其他合同方的参与权,从而形成天然的话语垄断,那大家对它的观感一定好不到哪里去。最理想的结果当然是商家说什么,大众信什么。可是持续的信息垄断,会逐渐让大众对商家形成疏离感,从而导致最坏的结果——商家说什么,大家不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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