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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回事?业主欠物管费5.5万,竟产生“滞纳金”55万

每日经济新闻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9-2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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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业主与物业“相爱相杀”,物业管理费就成了业主与物业博弈的重要工具,当与物业发生矛盾时,很多业主会选择拒绝缴纳管理费。


不过,今天(9月23日)有媒体报道称,成都一家物业公司的催告函火了,由于业主欠缴物业费5万多元,产生的滞纳金已经达到55万余元。



那么,5万多的物业费如何产生55万的滞纳金?物业收取滞纳金合法吗?


欠物管费5.5万,产生滞纳金55万


根据成都商报的报道,上述催告函由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函件中称,涉事业主自2012年1月1日起没有缴纳物管费,截至函件出具之日,已经欠付物管费用55188.8元。函件中要求业主在今年9月15日前付清欠费,“否则,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每日1%计算逾期付费滞纳金)。 ”函件中提及,截至7月31日,该业主已经产生滞纳金554647.44元。


▲图文无关


物管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函件中提及的当事人系小区内一户别墅的业主,交房时对方就没有来收房。“别墅的物管费用是每月每平方米3元。”她向记者展示系统信息显示,这户别墅面积约270余平方米,每月的物管费810余元。


“这也不是我们第一次向他们发催告函了。”工作人员表示,最近的一次电话联系中,对方只是说“好的”,但是费用至今仍未缴纳。她也向记者出具了2010年房主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便写有: 如果业主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物管方有权要求业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滞纳金。


滞纳金其实是违约金


那么物业真的有权按照每天1%收取滞纳金吗?


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注意到,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发生过多起因拖欠物业费而产生高价滞纳金的事件。例如北京日报2016年曾报道过一位业主因拖欠四千元物业费而产生近三万元滞纳金。


不过,物业所称的滞纳金严格来说应该称为违约金,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滞纳金首先具有法定性,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其次是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是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因此,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违约金是平等主体之间因逾期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物业公司不是行政部门,因此物业合同里不应提滞纳金,而应提违约金,“很多物业公司将滞纳金和违约金混同了”



据四川日报报道,成都市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赵柯律师表示,物管滞纳金在法律上是以违约金的形式呈现,《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可根据内容约定,违约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违约金, “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有条款对物管滞纳金进行了说明,那么应该视以合同为准”。但是物业方收取滞纳金应做到三个前提:合同里有约定;物管滞纳金收取的比例合理;物管在业主交纳物管费的过程中做到了合理的催缴。


在成都商报的报道中,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上述产生55万滞纳金的合同中约定每天1%计算违约金,“一般认为过高,特别是违约金已经超过了本金的十倍。”他表示,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他介绍,一般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来计算,“算下来可能只有几万块钱。”


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注意到,2014年成都商报曾报道一起案例,业主被物业要求按照日加收拖欠费用总额3‰的违约金,但最终法院判决,违约金确定以每月欠付的物业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分段计算至付清之日。


最后认定的违约金只有不到60元,和物业要求的1.3万元相去甚远。


这下不少网友悬着的心应该放下来了。


每经小编 何小桃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成都商报、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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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每日经济新闻 nbd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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