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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北京租房新政力推“购租并举”,承租人符合规定可落户、子女可入学

央视新闻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8-17 20:30

正文

今天下午,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土委、市公安局、市教委等8个部门联合就《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信息速览:


1.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以落户。

2.符合条件的京籍无房家庭租房,其子女可以享受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3.非京籍家庭,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北京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办理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4.租房需在监管平台备案,信息变更需及时登记。

5.租房合同期内不许随意涨租金。

6.租金应当按月收取。

7.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房主就应退回押金。

8.出租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9.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住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0.租赁期间房屋若买卖继承赠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明确权益

符合条件的可落户 子女可入学

《通知》明确,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此外,承租人还可享受以下权益:

① 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③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增加供应

新建租赁住房应配教育设施、附近应有医疗卫生机构

《通知》明确,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同时,《通知》要求,各区应当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加强监管

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通知要求》,将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鼓励长租

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 租赁期不得低于3年

《通知》对出租人也提出了许多明确要求,比如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等。

此外,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明确要求

租房合同订立、信息变更应及时登记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网络交易平台申请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服务窗口、基层管理服务站提供网上登记备案服务。

解决问题

政策向租房人权益倾斜

此外,《通知》还针对当前大家租房遇到的具体问题,明确要求:


  • 租房合同期内不许随意涨租金。

  • 租金最好按月收取。

  • 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房主就应退回押金。

  • 出租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 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住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租赁期间房屋若买卖继承赠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 打击二房东,租户不得擅自转租、合租。

此外,《通知》中还对加大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加强对住房租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内容做了明确要求。

据介绍,如公众《通知》有意见与建议,可以于2017年8月25日17: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传真:59958635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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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唐怡  主编/李浙

记者/杨潇  编辑/吕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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