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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八期

毕马威KPMG  · 公众号  ·  · 2017-12-15 17:38

正文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 欧盟发布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

  • OECD发布首次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同行评审——税收裁定自发情报交换

  • 国家税务总局就《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


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启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统一征收增值税,实施了60多年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此,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此次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并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改革进程,积极研究起草增值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2017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贯彻落实今年9月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中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毕马威 《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据此,4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


  •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只需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 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所需资料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延伸阅读】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已于今年9月联合发布税总发【2017】99号,针对营改增试点以来,建筑行业仍存在的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详见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期,二零一七年十月)


您还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毕马威出版物了解更多有关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的相关内容:


欧盟发布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


2017年12月5日,欧盟首次公布了其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共有17个国家因未能达到已达成一致的税收良好管控标准而被列入名单。此外,有47个国家已承诺将与欧盟保持联系,并会努力解决其税制缺陷以满足相关规则的要求。


欧盟名单的构想最初由欧盟委员会提出,之后由成员国采纳。许多欧盟国际伙伴都积极响应名单的编制。但是仍需要各国付出更多努力,因为还有47个国家需要在2018年底前(没有金融中心的发展中国家在2019年底前)做出行动,达到欧盟标准,从而避免被列入名单。委员会希望成员国针对列入名单的管辖区制定强有力的、劝诫性的对应政策。


名单中的17个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包括澳门、韩国、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而香港和台湾地区被归入需要进一步解决制度缺陷的税收管辖区。该欧盟名单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OECD发布首次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同行评审——税收裁定自发情报交换


2017年12月4日,为持续提高税收透明度和完善国际税收框架,按照在2015年10月发布的BEPS第5项行动计划的相关措施,OECD发布了第一个关于各国在税收裁定自发信息交换方面的进展情况分析报告。


此份关于税收裁定信息交换的年度报告评估了44个国家,包括所有OECD成员国和G20国家,如何实施OECD/G20 BEPS项目的最低标准(新四项最低标准之一)。


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提高透明度,包括形成新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有关税务部门及时交换税务裁定的信息(第5项行动计划)。该最低标准要求税收管理部门自发交换所属居民纳税人境外关联方或常设机构的税收裁定信息,缺少此类交换可能会引起BEPS问题。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所有成员都承诺执行这一最低标准,并遵守同行评审和监督。


该标准涵盖预约定价安排(APAs)、常设机构裁定、关联方导管裁定、优惠制度裁定等事先裁定制度。 截至2016年底,已经发现超过10000份裁定。


除了要求将同行评审推迟到2019年的发展中国家外,下一个年度的同行评审将涵盖包容性框架下的所有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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