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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人注意!你的房租可能要降啦

搅沫沫  · 公众号  · 青海  · 2017-06-06 19:01

正文

西宁有230多万人口

其中有有一部分是外地来西宁打拼的

在小编看来

在西宁最大的苦恼应该就是在房子的支出上了~

想到每个月的工资近一半都支出在房租上

顿时觉得生活充满了悲伤

西宁这么多好吃的好玩的

没钱还让人怎么过?

没钱也就算了

很多人还会遇到下面这些让人飙泪的情况~

↓↓↓

房租“看心情”上涨

不得不说

房租上涨的速度比工资可快多啦!

好不容易熬了一年加了几百块工资

结果还来不及高兴就全部给房租涨掉了

甚至还不够

有时候遇到无良中介、二房东

一年内“看心情”能给你涨个几次~

找房“买家秀”和“卖家秀”

找房子也是一把说不完的辛酸泪!

无论是买还是租,事实证明

买家秀和卖家秀并不仅仅只存在淘宝上

看着网上挂着的房源物美价廉

结果打电话去问时,得到的回答

百分之百都是已经租(卖)掉了

然后给你介绍其他房源

还有各种附加条件

好不容易找到个不错的房子

结果遇到不讲信用的还会跳价……

房东“突袭”检查

这点就像在大学宿舍一样

说不定哪天就会遇到辅导员(房东)突袭检查

什么招呼也没有

忽然就把你的门打开了

看看柜子,瞅瞅冰箱……

虽然要求房客爱护家具什么的无可厚非

但是这种“突然袭击”真的让人有些无语啊

万一人家光着身子咋办……

找各种理由扣押金

本来押金这种东西只是种约束

但是有些房东在房客到期时

以各种理由克扣押金

这种事情往往牵扯不清

便只能吃亏忍下了

所以这里小编也要提醒大家

租房的时候一定要和房东盘点好室内的所有东西

然后拍照“留念”


这些见怪不怪的情况说多了都是泪啊

以至于连国家都看不下去要出来干预了!

没错

这才是小编今天要说的重点~

就在前几天

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说了些什么呢?

小编来给你们划下重点~

重点一重点保障租户的各项权益

非常贴心的是

本次条例更多地增加了关于住房租赁相关的内容

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

并且对承租人权利进行了保护

具体条例如下~

↓↓↓

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3、对于租金和租赁期限,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


4、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6、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这里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也就是说

除非签署合同的时候大家约定好了

否则房东是不允许随意涨房租的

不但如此

意见稿还明确提出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

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以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第二:房东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租出去的房子,使用权在租客

未经租客同意

房东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更不能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驱逐租客

大大地保障了租客的权利

第三:二房东是否合法?

租房过程中,除了房东和租客外

常常还有一个“二房东”

这中间一旦出现问题,常常会让租客难以维权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

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

未约定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而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

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重点二多项住房销售“不可为”

除了租房

针对当前住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

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

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价格

并对外销售

不但如此,还对以下12条行为明令禁止

↓↓↓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7、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8、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9、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10、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11、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这里面让小编觉得最大快人心的就是第一条

不仅是卖房

在租赁上也应该如此!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

《条例》还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三对房产中介,划定11个“禁区”

无论是买房还是租房

大家对房产中介都不会陌生

尤其是在咱们西宁这样的大城市

简直不要太多……

此次的《条例》对房产中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尤其明确了下列行为“禁区”~

↓↓↓

1、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上述违规的行为,

同样明确了处罚规则~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看了这样的条例规定

你们还觉得满意吗?

在小编看来

真正受益的是租房子的小伙伴们

从此房东不能随意涨价

更不能任性把租客赶出去了~



编 辑|木南

责 编|七月

监 制|沫小婷

终 审|青海老李 

来 源|内容源自网络、搅沫沫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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