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河北省消保委
“河北省消保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负责及时发布消费维权重要新闻、权威解读决策部署,展示各级消协工作成效、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开展消费教育、发布消费警示等职责,主要用于发布全省消费维权工作的信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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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四季度消费维权情况

河北省消保委  · 公众号  ·  · 2025-01-27 15:47

正文


2024年第四季度,全省消费维权情况如下:


一、消费投诉热点


2024年第四季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8224件。其中,商品类投诉93845件,占投诉总量的67.89%;服务类投诉44379件,占投诉总量的32.11%。

商品类投诉量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 食品20837件,主要为:普通食品、酒和饮料、食用农产品等;家居用品12048件,主要为:家具、日杂用品、清洁用品等;服装鞋帽11102件,主要为:外衣、鞋、毛衫等。

服务类投诉量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 餐饮和住宿服务8789件,主要为:餐馆服务、宾馆住宿服务、小吃店服务等;教育培训服务6405件,主要为:技能培训服务、高等教育服务、初等教育服务等;销售服务4475件,主要为:预付卡服务、零售服务、互联网直销服务等。

投诉的主要问题: 一是质量方面31099件,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二是售后服务方面24259件,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三包义务;不履行自己明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义务;无故拖延、无理拒绝履行三包义务等。三是食品方面23513件,消费者购买的面包、辣条、方便面、火腿肠等食品过期发霉变质;就餐时菜品有异物(虫子、头发)等;商品无标签标识等。





二、消费纠纷调解


(一)消费纠纷调处情况

四季度,全省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440件(商品类投诉共1672件;服务类投诉共1318件),解决144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6万余元。


(二)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一口价”首饰陷阱  消保委维权终脱困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6日,消费者李女士在兴隆县某黄金专卖店换购黄金首饰,用自己的旧黄金首饰(21.15克)折合人民币15600元换购该金店“一口价”黄金挂坠一个。李女士于2024年11月27日到另一家金店称了新购的黄金挂坠,发现新购的黄金挂坠重量是11克,就到换购的金店要求退货退款,该店拒绝消费者诉求,消费者找到兴隆县消保委,希望帮忙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兴隆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金店在李女士换购黄金首饰时未明确告知“一口价”黄金挂坠的克重,也没有说明“一口价”黄金首饰不能退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消费者李女士退回“一口价”黄金挂坠,并以旧黄金首饰换购该金店价值15600元黄金首饰。

案情评析: 在该投诉中,消费者李女士不知道“一口价”黄金饰品的克重,就将自己价值15600元的黄金首饰兑换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据此,兴隆县消保委进行调解,消费者李女士退回“一口价”黄金挂坠,并以旧黄金首饰换购该金店价值15600元黄金首饰。



贵重手表只修不退  消委介入退货退款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日,大城县消保委接到市民马女士投诉。称自己于2024年10月20日在大城某商场购买名牌手表一块,花费10052元。马女士使用第12天,就出现了时间不准的质量问题,商家返厂检测称是电池故障,更换电池处理。马女士使用第28天,手表再次出现跑慢的情况,马女士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表示因手表属于贵重商品,只能维修,不予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县消保委接到马女士的投诉后,马上安排工作人员介入调查。经查,马女士所说情况基本属实,经该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向经营者释明法律要求:“贵重商品不是免除法律义务的正当理由”。最终经营者同意为马女士办理退货。

情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切记保存好相关票据和交易记录,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消保委或相关部门反映,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保定市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根据举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保定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办公电脑内发现大量署名或签章为权利人公司名称的文件资料4746份。经权利人辨认,确认文件资料与权利人公司的资料存在实质相同的特征,系权利人保密制度所规定范围内的涉密文件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25.3万元。



盐山某管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山某管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盐山某管业有限公司共向无锡市某有限公司提供标有“HYST”商标标识和“TS2710G86-2020”标识的钢管,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罚款9.78万元。




河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根据举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5.65万元。



献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的食品案


根据案件线索,沧州市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献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及净含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6万元




廊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根据案件线索,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廊坊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巧克力涂饰蛋糕(巧克力味)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大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5.3万元。



河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装电动自行车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案


根据线索通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出租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解除车辆限速装置、加装外卖尾架和加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5万元。



四、消费风险提示



为确保2025年春节期间消费安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春节消费提示。

(一)慎重理性消费。 节日期间,商家各类促销打折活动诱惑,消费者应保持头脑清醒,冷静选择、货比三家。选购商品时应详细查看产品说明书、销售授权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要看清弄懂促销活动的具体规则、有效时限等内容。


(二)严防消费陷阱。 节日期间,消费者在吃、住、行、游、乐、娱等消费环节时,要警惕商家虚假承诺等“忽悠”陷阱,了解商家的信誉和经营状况,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签订书面合同,载明收费标准、服务项目、退款规则等重要内容。发现商家违反合同约定,及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避免产生个人经济财产损失。


(三)倡导节约消费。 新春佳节,走亲访友、家庭聚餐,应积极倡导节俭节约、拒绝浪费。倡导选购包装简约适度、绿色低碳产品;自觉抵制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过度包装的礼盒商品;拒绝购买所谓“特供”“专供”“内供”或以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名义销售的酒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点餐、适量取食,如有剩余打包带走,做勤俭节约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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