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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慰諭公卿與誡約臣下——以玄宗朝的論事敕書爲中心

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 公众号  · 历史  · 2021-03-31 11:19

正文

唐代王言之制,據《唐六典》記載,有七種之分,曰冊書、制書、慰勞制書、發日敕、敕旨、論事敕書與敕牒。也可以歸爲三類,曰制書、敕書與冊書。 [1] 其中論事敕書,學界討論相對較少 [2] 。原因之一,在於作爲王言資料較爲集中的《唐大詔令集》、《文苑英華》、《全唐文》等史料,標題上僅有制書、敕書、冊書這樣的大類區分,而發日敕、敕旨、論事敕書、敕牒這樣的二級分類詞彙,基本上在標題中或編纂體例上全無體現。另外,《冊府元龜》、《唐會要》等史料雖然也分散地收錄制敕文本,但是往往省略首尾部分的格式性用語,甚至內容上也有刪節。因此,對於論事敕書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難。中村裕一在討論論事敕書並對其樣式進行復原時,主要依靠石刻資料,以及《文館詞林》、張九齡《曲江集》等。雷聞則運用英藏敦煌文書,展示了論事敕書更爲完整的原貌。 [3] 本文擬在此基礎上,以史料所遺較爲豐富的玄宗朝敕書爲中心,對相關問題進行更細緻的探討。


一、關於論事敕書的再認識

論事敕書在七種王言之制中居於第六,曰“慰谕公卿,诫约臣下则用之” [4] 從功能上來看,可分爲慰諭類論事敕書與誡約類論事敕書兩種類型。中村裕一指出,論事敕書與制書、發日敕不同,它是發給臣僚個人或少數官員的一種敕書。這個“臣僚”的概念也適用於周邊諸國。論事敕書與慰勞制書有著同樣的功能。它的樣式爲“敕某。…… 卿比平安好。遣書。指不多及。 [5] 這些論斷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也有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 誡約臣下類論事敕書與慰勞制書的功能截然不同。它表達的是皇帝對於臣下治事狀態的一種不滿,因而誡勵他們要恪盡職守,更好地解決當前問題。 如《誡勵尚書省官敕》:


如聞諸司郎中、員外,怠於理煩,業惟養望,凡厥案牘,毎多停壅,容縱典吏,仍有受財,欲使四方,何以取則?事資先令,義貴能改,宜令當司長官,殷勤示語,幷委左右丞勾當。其有與奪不當,及稽滯稍多者,各以状聞。(開元二年六月) [6]


敕書認爲,尚書省諸司郎中、員外郎怠於理政,效率低下,並且縱容典吏貪賄,因此下敕誡勵,同時要求當司長官多加管束警示,並委派左右丞監督糾劾,如果仍不改進,則進狀奏聞皇帝。類似的敕書還有《誡勵吏部禮部掌選知舉官敕》:

敕:……近者流外銓曹,頗多踰濫,有塵清議,實紊彝章。……小既不可不懲,大亦不可不誡。其吏部、兵部、禮部掌選知舉官等,各宜飭勵。……且銓綜九流,必仗賢俊,取諸賞鑒,立斷可知,何至淹時,致稽團奏?……自今已後,吏部選人,三月三十人已前,團奏使畢。兵部,二月內畢。其流外銓及武舉,專委郎官,恐不詳悉,共爲取捨,適表公平。每至留放之時,皆就尚書、侍郎對定。……法不可廢,宜識朕懷。 [7]


這件敕書並未載明時間,不過據《唐六典》記載,“(舊則郎中專知小銓(流外銓),開元二十五年敕,銓試訖,應留、放,皆尚書、侍郎定之。)”[8] 可見,《唐六典》對於上述敕書進行了刪節與改寫,時間爲開元二十五年(737)。由於流外銓“踰濫”,兼之文武官選舉時團奏遲滯,玄宗對於吏部、兵部、禮部掌選知舉官進行“飭勵”,並且從制度上進行約束與調整。明確規定團奏的最後期限,同時提高流外銓與武舉的主管級別,由原先的郎中專掌,改爲尚書、侍郎對定。可見,誡約臣下型論事敕書往往伴隨著相關舉措或新的制度的產生。玄宗針對選官問題而誡勵主選曹司,還有兩道論事敕書 [9],它們共同體現了玄宗朝力圖提高官員整體素質、澄清吏治的諸多努力。

另外,誡約類論事敕書也可以針對官員以外的群體,如僧尼。開元十九年(731)頒布的《誡勵僧尼敕》[10],認爲僧尼“眩惑閭閻”,“恣行教化”,已經危及到民間的統治秩序,因此禁斷僧尼在講律之外的一切活動,如有違背,將強制還俗,並“依法科罪”。地方官如果管束不力,或者私自與僧尼往來,一樣會“量事科貶”。甚至皇帝誡飭的也可能是一種社會風氣。如《誡厚葬敕》等 [11]


在這種情況下,誡約類論事敕書的語氣詞,不可能採用中村裕一所總結的“卿比平安好,遣書。指不多及”等。這是一種君臣相隔兩地,皇帝對臣下表示親切慰問的書信格式,而誡約類論事敕書則是在誡飭、約束之後,採用語重心長的“宜識朕懷”、“宜各盡心”等語。很多時候,是在近距離甚至當面訓話的情境下。總之,誡約類論事敕書是皇帝在表達對於某種現狀不滿的基礎上,對臣下或者其他群體進行誡勵或誡斥,同時採取相關措施進行節制與約束,包括加強監管、制度調整、貶官甚至問罪等手段在內。


其次,慰諭類論事敕書也有別於慰勞制書。它的主旨包含慰問的態度在內,但是重心往往偏向於“諭”字。即“諭旨”、吩咐命令之意,或“曉諭”、告知之意。


中村裕一指出,慰勞制書的開頭格式爲“皇帝(敬)問某……”,論事敕書的樣式雖然與之不同,但是二者有著同樣的用途。只是在事項上有所區別,大事使用慰勞制書,小事使用論事敕書。 [12] 值得注意的是,慰勞制書若是使用於官員,通常帶有賞功的意味。如中村裕一所引《金石萃編》中的《盧正道敕》:


皇帝問洛州滎陽縣令盧正道:卿才行早著,清白有聞,夙夜在公,課最居首。使車升獎,朕甚嘉之。今增卿祿秩,以褒善政。勉勖終始,無替嘉聲。
景龍元年(707)十月十七日[13]

唐中宗對盧正道下慰勞制書的前提是,巡察使回,表狀盧正道“清白有聞”,“夙夜在公”,這是官員考課中“善”的部分,結合體現治績的“最”的部分,盧正道也“才行早著”,因此“課最居首”[14] 。中宗在慰問、讚揚其“善政”的同時,也要給予實際的獎賞,即“增卿祿秩”。開元四年(716),盧從願爲豫州刺史,“爲政嚴簡”,於是“按察使奏課爲天下第一,降璽書勞問,賜絹百匹。無幾,入爲工部侍郎” [15]。這裡的“璽書”就是指在封緘時加蓋璽寶之印的慰勞制書[16]。與此同時,還有“賜絹百匹”、“入爲工部侍郎”等實際獎賞。武官同樣如此。如公孫武達,“爲右監門將軍、肅州刺史,擊斬突厥於張掖河。太宗璽書慰勞,拜左監門將軍。”[17]也是先有“璽書慰勞”,隨後便是官職的升遷。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18]。慰勞制書不僅表示皇帝的嘉勉之意,通常也包含或者隨之下達其它制敕,對臣下進行具體獎賞,包括增加祿秩、官職遷轉、賜絹帛等多種方式。

相比之下,慰諭類論事敕書雖然也有慰問之意,但是一般不具備賞功功能。《冊府元龜》記載道:


(開元)二十三年十二月,命十道採訪使舉良刺史、縣令。以陝州刺史崔希逸,……襄州安養縣令李泳等聞。上降書宣慰,刺史各賜帛八十匹,縣令五十匹。敕之曰:“卿等各能用心,副朕所委,今茲歲會,風政有歸,是用激揚,以勵清操。”[19]

此次共舉“良刺史、縣令”三十五位,玄宗“降書宣慰”,即慰勞制書,同時進行物質獎勵,分別賜帛八十匹或五十匹。另外又有一道敕書。雖然內容上有所刪節,但是從“今茲歲會”、“以勵清操”等語來看,應當是在朝集使等入朝“歲會”之時,對這些“良刺史、縣令”表示慰問與讚揚的論事敕書。慰勞制書與論事敕書並不相同,二者之間不可替代。

重要的是,論事敕書雖然也可以表達慰問之意,但是重心往往並不在此。《金石续编》卷七《青城山常道观敕并阴》:


敕益州长史张敬忠:顷者,西南阻化,徭役殷繁,……自卿镇抚,百姓咸安。革弊迁讹,良多慰沃。岁阴寒极,比平安好。今赐卿衣一幅,至领之。蜀州清城,先有常道观,其观所置,元(原)在青成山中,闻有飞赴寺僧,夺以为寺。州既在卿节度,检校勿令相侵。……故此遣书,指不多及。

敕(飞白)
开元十二年,岁次甲子,闰十二月十壹日下[20]

玄宗首先對張敬忠鎮撫益州以來的治績表示“良多慰沃”,隨後也表示親切問候,“比平安好”,並“賜卿衣一幅”,聊表心意,但是,他的重心是在後面的檢校常道觀與飛赴寺之間的佛道相爭事件。這才是主旨所在,曰“故此遣書,指不多及”。這道敕書兼有“慰”、“諭”之意,但是重心在於“諭”字。在這方面,張九齡起草的多道論事敕書,表現地一覽無余。如《敕薛泰書》:

敕薛泰:
朕撫育降奚,每事過厚,衣食供給,數年於茲。而禽獸無知,不懷恩信,相率種落,一時叛亡。……若不撲滅,何以示威?卿可率所統,與紀思誨、王忠嗣等,計會進討。卿既久在邊鎮,深練兵權,進退動靜,惟變所适。敵則預料,奇出臨時;會在審量,不可青舉。氣候漸暖,卿及將士已下,並得如宜。遣書指不多及。[21]

這道敕書的背景,是開元二十一年(733)閏三月,郭英傑與契丹、突厥戰於都山,由於降奚“持兩端”,陣前反戈,導致唐軍大敗 [22] 。於是,唐玄宗發敕書給安東都護薛泰,命其與代州都督王忠嗣等共同討伐叛奚。這其中,“慰”的意味僅限於“氣候漸暖,卿及將士已下,並得如宜”的問候之語,以及玄宗對於這位“久在邊鎮”的老將的信任,但是更多的或者說這道敕書的主旨,是就具體戰事與薛泰進行交流並處置。《張九齡集校註》卷八至卷十二,共收有敕書93篇。除了7篇起首爲“皇帝問贊普”,疑似慰勞制書之外 [23],其餘皆爲討論邊疆戰事的論事敕書。它們具備同樣的特征,既非因讚賞而褒獎,也非因不滿而誡勵,而是客觀地就某項政事下達諭旨,與軍將或相關人物進行具體交流或戰事部署。充分體現了論事敕書之“論事”要義。開元五年的《誡勵諸軍州牧將詔》[24],也是如此。只不過使用了“詔”字,說明《唐大詔令集》與《冊府元龜》一樣,都存在“制(詔)”、“敕”混用的現象。蘇颋與張九齡等人所起草的多道《處分朝集使敕》,以及《處分縣令敕》等,往往兼有“慰諭”與“誡約”的混合成分,但是毫無疑問,也是論事敕書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論事敕書在溝通地方與中央以及官員管理方面的意義

論事敕書作爲王言的一種,也是下行文書之一[25],它的接收對象爲“公卿”與“臣下”。也就是說,以臣僚爲主。除了上述台省官與邊將之外,還有一個適用主體,就是地方行政官員。傳統意義上而言,中央對於地方的管理,主要通過設官分職,對官員考課、升遷、貶責,以及遣使巡察等方式進行。考課方面,皇帝負責“親王及中書門下與京官三品已上、外官五大都督”的考課,其餘四品已下及外官由吏部負責。授官時,五品以上爲制授,六品以下常參官爲敕授。其餘則由吏部選授。[26]換言之,地方官當中,唯有刺史、都督及部分上佐的選任,會進入皇帝的視野,而所有地方官的考課,除五大都督外,原則上不通過皇帝。但是,論事敕書的存在,說明中央對於地方官的治績以及各種動向有著密切的關注。尤其是新授地方官面辭制度以及皇帝對朝集使等進行當面訓話,說明中央對地方的管理與溝通,除了常規渠道之外,還有一個王言的渠道。皇帝通過論事敕書,對新任地方官進行勉勵、誡約,對來朝官員進行慰諭,問政,與之交流一些突發問題的處理,並對官員考課與選任結果進行解釋,同時重申他們的基本職責或提出新的要求。可以說,論事敕書是維護國家日常治理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


1、新任地方官面辭制度與論事敕書的運用

劉後濱指出,唐朝自貞觀以來,就存在不重視地方官的選任,地方官素質低下,地方治理不善的問題。直到高宗、武則天時期,也沒有得到根本改善。[27]玄宗即位之後,在這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28]。開元元年(713),就確立了新任都督、刺史面辭制度。《命新除牧守面辭敕》(蘇頲):


敕:自古帝王,莫能獨理,爰樹侯伯,所以分政,……今事謀伊始,邦政惟新,俾凝庶績,思改前弊。自今已後,都督、刺史每欲赴任,皆引面辭,朕當親與疇咨,用觀方略。至任之後,宜待四考滿,隨事褒貶,與之改轉。(先天二年七月二十四日)[29]


唐玄宗明確指出,面見新任都督、刺史,是爲了“親與疇咨,用觀方略”,也就是說,與之交流或親授治民之道。同時規定,都督、刺史四考爲滿。這些都是“思改前弊”的具體舉措。

稍後,又有新授縣令面見制度。開元四年,有人上言“今歲選敘大濫,縣令非才”,於是,玄宗在新授縣令入朝謝恩時,親自對這二百餘人進行復試,結果斥落不合格者四十五人[30] 。這說明新授縣令也是要面見謝恩的。《冊府元龜》記載道:


(開元)二十二年三月,命有司引新授縣令等見。敕之曰:“新除河南府密縣令張稷等:令長之任,黎庶尤切,比嘗選衆,未盡得人。……今旣各膺獎用,當盡良能,周月政成,風謠各著,所列清要,唯待才賢,旣爾有聞,不患無位。各宜勉勵,以副朕心。”[31]


這道敕書在《唐大詔令集》中名爲《處分縣令敕二道》之二,時間不詳[32] 。格式用語等無疑屬於論事敕書,以誡約爲主。強調此前令長之官“未盡得人”,希望新授縣令“當盡良能”,並約定或承諾“旣爾有聞,不患無位”。開元二十四年(736),玄宗又“宴新授縣令於朝堂”,敕之曰:

自古致理,在其命官,今之所切,莫如守宰。朕每常屬意,尤重此官。有善者,雖遠必升;無能者,縱近必廢。……卿等各膺推擇,用簡朕心。……各宜勉勵,以副勤屬。並製令長新誡一篇,頒賜天下縣令。[33]


這道敕書同樣納入《處分縣令敕二道》,起首爲“敕旨諸縣令等”[34]。它所傳達的“有善者,雖遠必升;無能者,縱近必廢”,即獎黜之道,在玄宗朝針對地方官的論事敕書中,反復出現。不僅如此,新任縣令還獲賜《令長新誡》一篇。可謂是基層理政的誡約、諭旨條例。

開元二十九年(741),玄宗將新授刺史、縣令集中在一起訓話,申明新任地方官之“能否”,與其所舉人同步“褒貶” [35] 。這也是開元後期加強地方控制、整飭吏治的一項新的舉措。天寶十三載(754),唐玄宗再次引見吏部新授縣令。敕曰:


今者庶乎卿等,能副此心。賞既超倫,刑必當法。各宜自勉,敷我皇猷。……並即於朝堂坐食,食訖好去。[36]


以上說明,玄宗朝的新任地方官面辭制度,是一項成熟的制度。新任都督、刺史、縣令都要面辭謝恩,皇帝往往給予引見,並設宴招待。在開宴之前,會以論事敕書的方式公開訓話,表達中央對於地方官的重視,對他們提出新的期望與要求,甚至頒賜更具體的爲官誡令。這些都是以君主的名義管理地方官的重要途徑與手段。


2、朝集使、京畿縣令的朝見以及相關事宜的處置


按照制度規定,天下諸州府每年皆有都督、刺史或上佐擔任朝集使入京,他們一般在十月到達,次年二、三月離開。在京期間,除了參加元日等禮儀活動,應對地方官考課之事以外,還帶來地方政治各個方面的最新情況,返回時帶走朝廷最新的統治精神與政策,具有溝通中央與地方關係,爲中央決策服務的功能。對此,雷聞已多有論及。[37]本文這裡要討論的是,朝集使在京期間,皇帝通過論事敕書等方式與他們之間的交流與互動。另外,京都諸縣令“每季一朝”[38],面見皇帝的機會更多,但是性質上與朝集使入朝有一致性。


皇帝面見朝集使,大概有三種情況。初來時入見、還州時辭見,以及中間的臨時召見。其中還州時辭見是最爲重要的,那時皇帝也會設宴,並頒布總結性的、綜合性的論事敕書。

朝集使初來時入見,皇帝一般以問候、安頓、初步問政爲主。從王言的功能來講,包含“慰問”與“論事”的雙重涵義。如《處分朝集使敕八道》之四:

敕:朕自君臨區域,子育黎庶,……所在旱澇,屢覩章表。……所須賑恤,並先處分。至於常賦,則著恒典,檢據成損,蠲減有條。又近日已来,中外少事。差科調發,殆至於無;……不知卿等從州来日,百姓間得以安穏否?其閭閻未便,敕令有闕,具以陳聞,副我深寄。時寒渉路,並平安好。其去且三兩日尋親識後,取曹司進止。(開元七年十月二日)[39]


玄宗首先提到旱澇遭損州的賑恤與蠲免問題,又問及各州百姓是否安穩,朝廷政策是否有闕,等等。然後慰問他們“時寒渉路,並平安好”,囑咐他們先安頓下來,“三兩日尋親識”之後,再去曹司展開工作。這說明朝集使入京之後,首先是要面見皇帝的,皇帝要進行初步的問政。

不過,皇帝問政的內容,並不需要朝集使當即回答,而是在正式展開工作之後陸續回報。開元十一年(723),“諸州朝集使來見”,玄宗曰:


卿等遠來,並平安好。今歲收獲何如去年?百姓之間有何疾疢?鰥寡惸獨及行人之家,若爲優恤,使得存濟。卿等初到,且歸休息,數日之後,與有司計事以聞。[40]


這裡的“數日之後,與有司計事以聞”,就是指安頓之後,到戶部正式引見,隨著各種簿籍的審核與統計,朝集使與省司陸續有報告呈上。在此期間,朝集使很可能會被臨時召見。又如天寳二年(743)十一月,天下諸州朝集使見於溫泉宮。敕曰:

……卿等受委親民,遠來會計,經途冐涉,曾並安好。朕每憂勤,念茲黎庶,……凡有百姓及鰥寡孤獨,並乏絶之戸,征鎭之家,凡可矜恤。卿等此來,若何爲養?今年稼穡,大率少似不豐,閭閻之間,有貯積否?至於百姓間事,朕欲委曲盡聞,卿等遠來疲勞,卒難備對,且聽尋親知,續當序進,以問風化。”[41]


朝集使十一月到溫泉宮朝見,說明《唐六典》所云,朝集使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到戶部引見[42],這個時間點並不絕對。綜合上述幾道敕書來看,皇帝最關心的問題,不外乎地方的豐儉情況,以及百姓是否安穩。鄧小南指出,地方官考課中側重“才幹”的“最績”中,突出兩個方面,一是社會穩定,二是經濟命脈[43]。這一點,在玄宗的問話中,同樣得以凸顯。

京畿縣令每季入朝,皇帝關心的也是同樣的問題。開元五年(717)七月,引畿縣令見於別殿,帝謂之曰:


諸縣令等:朕聞春夏以來,苗稼甚好,近日稍多雨水,深慮漂浸田疇,只如鞏縣、密縣、汜水等,既山水暴下,衝突廬舍,至於百姓,溺者數人。……卿是親人之官,……未知在外疾病多少,差科賦斂得均平否?[44]


可見依然是地方豐儉、災損情況與百姓的差科賦斂等問題。開元元年十月,玄宗也曾引見京畿縣令,誡勵他們在水旱“歲飢”之時,要“惠養黎元”[45]。

隨著各項工作的開展,各地情況的匯總,以及官員的考核結果與選任結果陸續出爐,朝集使的辭見也近在眼前。皇帝會根據具體情況,採用論事敕書的方式,或者配合其它王言,對相關問題進行綜合處置。這些論事敕書大多既有“諭”與“論事”的部分,也有“誡約”部分。

“論事”部分,即具體事項的處置。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於之前的問政給予反饋。如《處分朝集使敕八道》之六(蘇頲):


敕朝集使:……朕以虛薄,屬當期運,受命穹昊,司牧黎元,……于茲八年矣。而淳源未還,至道猶鬱,豈朕之不德邪?將吏之不賢耶?徭賦或繁耶?綱維或紊耶?故延入階陛,躬問得失,悉如卿所對,則朕無憂矣。……卿等宜祗典厥職,克正其身,……勤恤人隱,以副朕懷,並即好去。(開元八年三月十一日)[46]


玄宗認爲自己治理天下八年以來,並未達到理想狀態,因此將朝集使“延入階陛”,親自詢問緣由得失,結果比較滿意,曰“悉如卿所對,則朕無憂矣”。隨後便是誡勵朝集使到州之後,要從各個方面履行自身職責,屬於“誡約”部分。

第二,對於考課結果或選任結果進行說明,並對一些特殊的安排進行解釋。如開元十年(722)二月二十七日,敕朝集使等:“今考課績深者,已有除改,資歷淺者,更佇良能,應還州人,已令所司,各與賜物。” [47]這屬於常規處置。但是,玄宗朝爲了改善地方吏治,曾數次對朝集使的整體治績表示不滿,並作出全部不予遷除或部分不予遷除,以及嚴重警告的處理。《處分朝集使敕八道》之二:


敕朝集使等:朕聞御寰瀛者,不可以獨化;養黎獻者,必存於共理。……自去冬入計者,則循名責實,詢事考言,雖不無等差,終未有殊異,得非嵗時或淺,風教未洽耶?故一切不除,各再臨所典。……勉旃俞往,各勤我班瑞之分命。(開元六年二月六日)[48]


這道論事敕書,在《唐大詔令集》卷一〇〇有重復收錄,名爲《誡勵諸州刺史敕》,字句略有不同,時間上記作開元五年七月。《冊府元龜》記作“七月,諸州朝集使辭。詔曰”。《文苑英華》記作“三月六日”。想來朝集使辭歸,應當在二月六日或三月六日爲妥。[49] 它的主旨就是,關於開元五年的考課結果,玄宗認爲“未有殊異”,即沒有治績特別優異者,因此,所有朝集使不予遷除。而朝集使之所以治績不佳,很可能是因爲他們在任時間過短。於是,開元六年(718)二月,玄宗頒布了《刺史令久在任詔》。曰:

與我共理,惟良二千石,久於其政,然可化成。承前代以來,頗多僥倖,但因入考,即有改轉。自今已後,非灼然應黜陟者,更無遷易。敦此風俗,冀革苟且。[50]


這項政策呼應的,就是開元元年規定,都督、刺史四考爲滿,開元四年又規定,兩畿縣令亦以四考爲滿[51] 。這些都是爲了矯正前朝以來形成的地方官汲汲於改遷,不留心理政的弊端。玄宗也在開元三年(715)的《處分朝集使敕》中表示,當前要務莫過於“錢谷不入”,“流庸莫返” [52]。開元五年的考課結果說明,地方官在這兩方面沒有突出進展。


開元九年(721)三月,玄宗在賜宴朝集使時,再次表示,“卿等每還之時,朕亦常有其誡,及聞至彼,多不遵行”,並且警告他們“如仍舊相習,當別有處置”。這裡的“別有處置”,可能是不予遷除,也可能是其它懲罰方式。在這道敕書中,玄宗特別強調兩件事情,一是州縣對於招撫逃戶“不以爲事”,二是對於去年的旱澇“蠲放”,不夠“平允”。 [53]可見,逃戶與應對災荒,成爲當時的棘手問題。


開元十二(724)年三月,玄宗宴朝集使於紫宸殿,賜帛有差。敕曰,“近令刺史在任,四考方遷,實欲始終其情,黜陟斯繫。必若縣得良宰,萬戶息肩,州有賢牧,千里解帶。仁政不遠,行之則是。皆能勵節,朕復何憂?” [54]玄宗再次申明刺史“四考方遷”,顯然是基於部分刺史不得遷除的事實,背後也隱含著對於州縣官不夠賢良的批評。


開元十九年十二月,玄宗再次做出所有朝集使不予遷除的決定。詔曰:


比者考官計年除改,緣其任久,量與遷移,遂長僥求,爭次入考,所司請故,公然遣來。若更因循,有損風化,今年考使,事了並勒還州。必政理著聞,當別有處分。[55]


這裡的“考使”即指朝集使。“並勒還州”,等同於開元六年的“一切不除,各再臨所典”。這相當於延長他們的在任時限,既是一種輕微的懲罰,也是以觀後效之意。

開元二十一年四月,唐玄宗第三次做出類似的決定。《處分朝集使勑五道》之四:


敕:……朕所以敷誡敕以見意,增祿秩以勸能,何嘗有公方清白者不升,道理循良者不用?若聲績未著,黎庶未康,牧守來朝而輒遷,參佐踰年而競入,此獨爲人資地耳!豈是責成之意耶?如故一切還州,將矯弊也。卿等至茲,明諭朕意,知不以中外爲隔,以億兆爲憂。[56]

這次依然是爲了“矯弊”,說明在都督、刺史與上佐當中,依然有一些人“聲績未著”,卻競相入選,希望能夠僥倖升遷。玄宗“一切還州”的處置,或許不夠完全公平,但是端正政風的目的是很明確的。同時也是重申刺史久任政策,期望成就更多的地方善政。

學界以往探討玄宗朝吏治,多著眼於爲了扭轉重內官、輕外官的不良風氣,採用“不歷州縣不擬台省”、內外官迭用等政策。事實證明,強調地方官久任,以及在必要的情況下,對地方官全部不予遷除,或者嚴格要求年限與治績,將部分希望遷除的地方官黜落或駁回,這些都是唐玄宗強硬地整飭地方吏治所採取的有效手段。


第三,對於災損情況以及逃戶問題的重視。


開元八年(720)二月二十九日,玄宗在蘇颋起草的《處分朝集使敕八道》之五中,首次就災損申報情況對州刺史進行處置。曰:

朝集使、豫州刺史裴綱,分典荊豫,爲政煩苛,頃歲不登,合議蠲復,部人有數,便致科繩;縣長爲言,仍遭留繫。御史推按,遽以實聞,虐政弊人,一至於此!……是用黜綱於嶺裔,儆彼羣岳。[57]

皇帝對於地方官進行貶責,可以有諸多緣由。比如刑獄不公,違法科斂,犯臟罪,等等[58]。這些皆有明文,但是玄宗對於豫州刺史裴綱的貶黜,可能並未有明確標準。裴綱被貶黜“嶺裔”的原因,是豫州“不登”,而裴綱不予蠲復百姓賦稅。也就是說,他是爲了保障國家的賦稅收入。此等行爲在以前想必是不被貶責的。玄宗將其治罪,說明他明確表示,可以犧牲國家的財政收入,而選擇保護百姓的生存利益。這是一種新的態度,反映了他要求地方官嚴格落實地方災損制度。

開元九年三月,玄宗敕朝集使等曰,“去年諸州申有旱澇流亡,雖聞蠲放,莫能平允”,“自今已後,務從於實。”[59]也就是說,諸州雖然開始重視遭損百姓的賦稅蠲免,但是依然不夠公平公允,存在申報不實的問題。


也許是基於連續兩年的誡勵,到開元十年,出現了另一種極端的情況。《處分朝集使敕八道》之七(蘇颋):


敕朝集使等:……往歲河南失稔,時屬荐饑,州將貪名,不爲檢覆,致令貧弱,萍流水境,責在致理,有從貶黜。因茲已來,率多妄破,或式外奏免,或損中加數。至如密州,去秋奏澇,管戶二萬八千八百,不損者兩戶而已,無由商估之流,虛入戶數,自余州,不損戶卽丁少,得損戶即丁多。天災流行,豈應偏併。皆是不度國用,取媚下人,曩之刻薄也如彼,今之踰濫也如此。……當今所司,比類澄汰,卿等與朕共理,實惟分憂,……至州之日,宜一一留意,用綏我庶人。並即好去。(開元十年五月十一日)[60]


這道敕書,《文苑英華》記作“正月十一日”,《冊府元龜》亦記作“正月”[61],上述“五月”當爲“正月”之誤。敕書提到往歲貶黜河南“州將”,可能就是指豫州刺史裴綱,並說明,他“刻薄”於爲百姓申報損免的結果,是造成了貧弱百姓的流亡。如今地方官反其道而行之,刻意誇大當地的損免數量,尤其是密州,開元九年的秋澇,幾乎全州申請損免。其餘州也存在“踰濫”、舞弊的現象。因此,玄宗誡勵朝集使到州之後,要如實申報各地損免情況,從各個方面“綏我庶人”。

同年二月二十七日,玄宗頒布《處分朝集使敕八道》之八,曰“諸州遭澇之處多,是政理無方,或堤堰不修,或溝渠未洩,頻已處分”,“今令御史分知訖,宜勵所職,勿犯常科”[62] 。這是在處理災後損免情況之後,溯本求源,認爲諸州之所以“遭澇之處多”,是因爲地方官不夠重視堤堰的增修與溝渠的疏浚。前者是事後處置,後者則是事先預防。因此,“頻有處分”,包括遣使“分知”,與地方官共同治理河渠等。


開元十四年(726)、十五年,河南、河北、關中等地出現嚴重水患 [63] 。開元十六年(728)二月,玄宗在《處分朝集使敕五道》之一中講到:


頃者水災,荐及河朔,思無不至,憂彼元元,發倉廩、濬江淮以賑之,免租稅、停征役以安之。今屬春陽布和,農事方起,慮有乏絕,致妨農桑,雖已遣使安撫,或恐事未周到,如有不支濟者,卽更量事賑給,諸道有損之處,亦宜準此。[64]


這道敕書反映出,在受災情況嚴重、範圍過大的情況下,地方州縣是無力應對的,因此,只能由中央遣使進行宣撫、賑濟,並治理河防堤堰等[65] 。地方官要配合相關工作。

開元二十一年,河南、江左、山南等地“歲小不登”,“流庸更滋”。玄宗認爲,逃戶問題再度嚴重的原因有二。一是百姓“無水旱之儲”,抗災能力差,加上“賦役不等”,遇災只能逃亡。二是地方官在招附“逃亡”時,“不甚存心”。因此,將這方面的工作納入考課範圍,“每年別須申省,比類多少,以爲殿最”。另外,“重擇長吏,兼命使臣”。[66]


總之,應對災荒與招撫逃戶,是玄宗朝針對地方官的論事敕書中持續關注的兩個問題。前者不可預料,後者難以根除。但是,不可否認,玄宗朝在這兩方面都取得了重要進步,尤其是在應對災荒方面,預防措施與相關政策都逐步完善。


除了對這些具體事項進行處置與“諭示”之外,皇帝在朝集使辭歸前的論事敕書中,還要對於地方官的總體職責與當前要務等,進行反復地強調。這屬於“誡約”部分。


幾乎所有的朝集使等辭歸前的論事敕書中,玄宗都要一再叮囑,到州之後如何成就一方善政,並且不厭其煩地將具體要求一一羅列。這也是很多論事敕書中共有的內容。其中,在開元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的《處分朝集使敕》中,玄宗將這些具體要求簡練地概括爲“八事”。曰:


敕朝集使等:朕恭己承天,守文繼位,……傍求俊乂,共理黎元。……且如浮逃客戶,所在安輯,征鎭人家,毎事優賞。倉廩惟實,役賦惟均,鰥寡撫存,盜賊禁止,郵驛無弊,姦訛不生。念茲八事,朕常屬想,嗟爾庶尹,可不用心。卿等還州,遞相勸勉,遵此王度,恤彼下人。……宜知朕意焉,並即好去。[67]


這“八事”具體包括:安輯逃戶,優賞征鎮人家,充實倉廩,賦役均平,撫存鰥寡煢獨,禁止盜賊,郵驛舞弊,姦訛不生。可以說,既比較條理,也比較全面。大概前六項強調地尤其多。這“八事”,較之《唐六典》所規定的都督、刺史“掌清肅邦畿,考覈官吏,宣布德化,撫和齊人,勸課農桑,敦諭五教”的職責表述[68],更加明了,也更具有操作性。想必這“八事”也是地方官考課的重要標準。同時,玄宗也會強調,“朕所待賢能,不惜官秩,唯聲實是與,唯理行是憑”。如果地方官真能做到以上要求,“豈惟祿秩就加,以公卿入拜”。[69]這樣的表述,比比皆是。

最後,皇帝在臨別之際,也會談及眼前的要務,就是當季的春耕。張九齡起草的《處分朝集使勑五道》之五:


敕十道及朝集使等:……今甘澤以時,耕桑爲重,不急之務,先已勒停,宜更申明,勿妨春事。諸處百姓,貧寠者多,雖有壠畝,或無牛力,勸率相助,令其有秋。所繫囚徒,速宜決斷,無令寃滯,致有妨奪。鰥寡惸獨、征鎭之家,倍須存撫,勿有科喚。朕所懸爵秩,惟待賢能,……並宜好去。(開元二十一年)[70]


這道敕書中的表述,也是玄宗屢次提到重視春耕時,內容較爲完整,也最有代表性的。首先,重申春耕期間,一切“不急之務”並停。其次,百姓有缺少耕牛者,要“勸率相助”。再次,在獄囚徒如果無罪,要盡快釋放,不得妨礙其營農。最後,鰥寡煢獨與征鎮之家,本就缺少人手,春耕期間,不得隨意“科喚”。可謂是地方官有關春耕的四大注意事項。

京畿縣令入見時,玄宗也會強調此事。開元七年(719)正月,敕之曰:


諸縣令等:親百姓之官,莫先於邑宰;成一年之事,特要於春時。卿等列在三畿,各知人務,宜用心處置,以副朕懷。農功不可奪,蠶事須勿擾,市獄在簡,典正宜肅,徭賦須平,豪強勿恣,凡著賢能,必無曠職,即宜好去。[71]


這道敕書說的更爲懇切,縣令最是親民之官,春耕又是一年之計,因此要“用心處置”。隨後由農功、蠶事等當前事宜,擴展到刑獄、賦役、治安等日常事務與具體職責。同樣是以誡勵爲主。

綜上所述,朝集使、京畿縣令等辭歸時,皇帝往往會設宴、賜物,並頒布綜合性的、總結性的論事敕書,對他們進行“誡勵”與“曉諭”。其中包括一些具體事項的處置。如對之前問政結果的一些反饋,對於朝集使貶責、升遷或不予遷除的特殊處理與解釋,強調各州縣面臨的棘手問題,尤其是對災害的應對以及逃戶等。另外就是例行地重申地方官的職責“八事”,誡勵他們到州之後,成就一方善政。皇帝將不吝於增加祿秩,甚至“公卿入拜”。最後強調春耕等當前事務。凡此種種,無不體現了唐玄宗“與我共理,惟良二千石”的一貫思想,也體現了論事敕書作爲王言之一,所具備的“慰”、“諭”、“誡約”等不同功能,或者說綜合功能。論事敕書是以君主的名義,溝通地方與中央,並對地方官進行有效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也反映了中央對於地方官各種動態的密切關注。


編者按: 本文原刊葉煒主編《唐研究》第二十五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20年3月),如需引用,請參考原文。


[1] 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七《中書省》,中華書局,2005年,273-274頁;同書卷一《三師三公尚書都省》,10頁。
[2] 主要論著包括: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1年;氏著《隋唐王言の研究》,汲古書院,2003年;謝元魯《唐代中央政權決策研究》第二章,文津出版社,1992年;雷聞《從S.11287看唐代論事敕書的成立過程》,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323-336頁;黃慶豐《〈全唐文〉公文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南京師範大學,2017年。
[3] 見中村裕一上揭書與雷聞上揭文。
[4] 《唐六典》卷七《中書省》,273-274頁。
[5] 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三章第五節,578-622頁;氏著《隋唐王言の研究》第一章第七節,124-144頁。
[6] 宋敏求《唐大詔令集》卷一〇〇《政事·官制上》,中華書局, 1959年,507頁。
[7] 《唐大詔令集》卷一〇〇《政事·官制上》,508頁。
[8] 《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36頁。
[9] 《誡勵兵吏部兩司敕》,在《唐大詔令集》卷一〇〇,508-509頁;孫逖《誡勵兵吏部侍郎及南曹郎官制》,載李昉《文苑英華》卷四六五《翰林制詔·詔敕七》,中華書局,1966年,2373頁。
[10] 《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三《政事·道釋》,588頁。
[11] 《唐大詔令集》卷八〇《典禮·喪制》,463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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