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楚雄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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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解读

楚雄州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1-07 18:06

正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5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主要内容:
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
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明确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意见》指出: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意见》规定: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
《意见》要求: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打通平台,破除壁垒。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各类乱检查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五个严禁
严禁逐利检查;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严禁任性处罚企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
严禁变相检查。
八个不得
不得接收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的任何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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