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一起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
高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事故。
事故主要原因为:
因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
责任单位、
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罚。
12月17日,
南方能源监管局监管对某100MW农光互补项目工地造成伤亡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详见《
国家能源局:某光伏电站安全事故!
》)
(内容有删减)
2024年10月15日16时20分许,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综合智慧能源项目“10·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
因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项目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能源项目施工内容是在****有限公司
中重型改装车间屋面安装光伏设备,建设光伏发电站。
2009年6月11日,
****
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柳房权证字第D0XXXXXX号),规划用途为非住宅。
****
公司利用车间屋顶面积约12000平方米,采用高效580光伏组件,计划按照分块发电、就近并网的方式,
建设一座总装机容量为1.92MWp光伏电站
,发电站产生电能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施工流程先是更换屋
面彩钢瓦,然后安装光伏发电的设施设备,最后调试光伏设备并网送电
。(见图1)
图1 ****有限公司中重型改装车间屋面俯视图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
****
有限公司中重型改装车间第一跨东北侧屋面,屋面分为三层:第一层为彩钢瓦,第二层为保温棉(黄色),第三层为钢梁。屋面每隔约10米设计有透明采光瓦(黑色)。待拆除的是蓝色彩钢瓦,长约10.7米,宽约0.85米。已安装完成的是白色彩钢瓦,长约10.4米,宽约0.75米。白色彩钢瓦上安装有两条平行轨道,是为了运送拆除下来的蓝色彩钢瓦和准备安装的白色彩钢瓦。靠近东面已拆除的彩钢瓦旁的保温棉有一洞口(坠落点)。现场留有电线、电动板手等工具。(见图2)
图2 事故发生作业现场情况及人员作业位置示意图
事故发生点距离地面约13米,屋面下方未设置安全平网。张某某未佩戴安全带,旁边留有一顶黄色安全帽。(见图3)
图3 事故发生后车间现场情况示意图
(四)相关调查情况
1.甘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和调查组对其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调查询问,表示该公司未承揽****公司能源项目的施工业务,刘某并非其公司员工,未与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且公司未授权或委托刘某承接该项目。
2.刘某联系到***公司,双方对****公司能源项目的施工进行商谈,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刘某安排窦某负责协调****公司能源项目相关工作。
3.2024年10月15日10时许,张某某、冯某某一、冯某某二和袁某某到达柳州****有限公司。13时许,薛某某安排
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张某某等4人更换屋顶彩钢瓦工作,且
未对张某某等4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高处作业过程中张某某等4人均未佩戴安全带。
(五)天气情况
2024年10月15日,柳州市天气为小雨~阵雨,最高气温24℃,最低气温20℃,西北风2级,相对湿度98%。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13日,****公司能源项目现场工人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冯某某一,说要找人到柳州做安装光伏的工作。15日10时许,张某某、冯某某一、冯某某二和袁某某等4人到达柳州
****
有限公司。薛某某带领张某某等4人到中重型改装车间屋面,现场学习其他工人拆除、安装彩钢瓦工作流程。11时许,张某某等4人与薛某某达成口头协议,4人均同意在
****
公司能源项目工作。
13时许,薛某某给张某某等4人发放撬棍和反光衣。张某某等4人戴上安全帽(自带),携带撬棍和电动板手等工具到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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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中重型改装车间第一跨东北侧屋面,张某某和冯某某一一组,利用撬棍和电动板手拆卸、安装彩钢瓦。冯某某二和袁某某一组,两人配合在屋面搬运彩钢瓦。16时20分许,张某某在拆除彩钢瓦作业过程中,脚底打滑(事故发生前下了一场小雨),身体失去平衡,向前倾倒,摔倒在已拆除彩钢瓦的保温棉上,保温棉不能承受张某某身体重量,致使张某某掉落到车间地面。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
***
公司现场人员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冯某某一拨打110报警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治工作。16时35分许,张某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柳州
****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覃某某向鱼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鱼峰区人民政府和阳和工业新区等相关部门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处理工作有序有效。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
****
公司能源项目屋面更换彩钢瓦作业过程中,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因脚底打滑摔倒、掉落至地面致其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将
****
公司能源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系挂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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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综合智慧能源项目“10·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张某某,安装工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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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源项目屋面更换彩钢瓦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刘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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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源项目屋面更换彩钢瓦作业过程中,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的事故隐患;无资质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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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源项目施工业务;未配合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未如实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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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将
****
公司能源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系挂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林某某,
***
公司实际控制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系挂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