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刑事法青年论坛(二)
本单元由湖南大学法学院肖洪泳博士主持。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谢晓晓法官认为,在决定是否给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时,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重要的主观依据,而理论和立法上均未对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明确可操作的界定,导致法官在认定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应运用模糊理论设置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评价指标,并构建模糊综合评价模型进行实证研究,以准确认定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山西大学法学院刘春园副教授指出,社会危害性或法益等抽象概念虽然对解释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具有规范意义之价值,但不足以设立行为入罪的具体标准,对于特定行为是否入罪的判断应从行为本身性质出发加以考量,具体到“毒驾入刑”问题,在论证毒驾行为入罪的正当性时,应当受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考察,程序性标准涉及公民权利保障、公权力介入时机与效率等重要因素。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姜盼盼指出,透过刑法功能研究历程的考察来看刑法功能形象的塑造与刑法功能之界定,刑法既是统治工具又是改革工具,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应该并重,以刑法功能理论的发展为线索展开讨论该命题,关于刑法功能之本质应当固守刑法的谦抑性,关于刑法功能之理念应当秉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性选择。
成都海关缉私局民警刘航颖认为,《反恐怖主义法》针对特定主体的保护措施是一次立法突破,不仅借鉴了国际立法的有益之处,还对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但此次立法在保护措施的程序启动、受保护主体的范围确定、承担保护职责的专门机构设立等问题上仍需细化与完善,以此实现诉讼前后对特定主体的专门保护,保证恐怖主义犯罪追诉效益最大化。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高凤龙律师以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为例,对被害人过错在司法文件中的体现以及司法认定予以了梳理,并对被害人过错为何没有成为贾敬龙的免死金牌进行了解读。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闫雨副教授认为,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缓与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而存在的,既属于死刑缓期执行变更情形又属于无期徒刑执行方式的适用于特定情形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裁量与执行的特殊刑罚措施,其适用对象无论是《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前还是实施以后均为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人,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犯罪人在死缓执行期间存在重大立功的,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再执行,同时,终身监禁不宜扩展至其他犯罪。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永进指出,值班律师制度有力促进了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值班律师的资格准入条件不明确、经费保障不到位、运行程序不畅通等,刑事速裁程序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值班律师制度的支持,需要从值班律师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有亮教授以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为例,分析了在风险刑法背景下我国的土壤污染情况,总结了我国现有关于土壤污染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专门刑事立法、具体规定企业和政府的相关责任的建议。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曾亚提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没有否定侦诉审职权关系的基本原则,随着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彰显,庭审的审查制约、案件的繁简分流、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审判中心下应在法院实质化审查制约、案件分流、审判监督中调整和优化诉审职权配置,着力构建新型诉审关系。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迟大奎认为,在我国被告人的双重地位造成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张力并表现为,忍受审讯并如实供述的义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之冲突,被告人当庭推翻庭前供述与正当行使辩护权之冲突,前者成显性状态并为理论研究所重视,后者成隐性状态而不为理论所检视,这种冲突的协调是通过限制沉默权和辩护权的方法来实现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泽星认为,故意杀人案件死刑裁量的适用标准不统一是由法律边界问题的模糊性以及人为可控因素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的,可控的人为因素导致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原因主要有但不限于,自首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精神障碍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累犯的从重标准不统一、酌定情节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作为应对,应当统一各种情节的认定标准。
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罗琴指出,转化型入户抢劫罪的构成关键点在于“使用暴力”,“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要求实施的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是指行为人基于三种目的实施了自认为可以让对方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暴力,且要综合相关的暴力实施对象、方式、目的等因素来判断,关于暴力的户内性并非仅指户内实施暴力行为,也要求暴力指向的对象限于户内,同时,由于暴力、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方式、伤害程度具备一定的差异性,转化犯罪应作区分,情节轻微的暴力、暴力相威胁仅转化为一般抢劫,更能体现罪刑相当。
邱兴隆教授发言
【综述作者:宁利昂(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何章(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