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宣告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未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的专利权。
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追加苹果上海公司为共同被请求人并责令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范围、《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近似是否正确等八大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原告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佰利公司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由于该案件争议焦点较多,法院并未当庭宣判,预计将择日宣判。
按照专利法的维权体系制度设计,诉讼救济或行政救济对权利人的救济力度是相当的,因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简单说,如果专利纠纷侵权行政认定手段利用的好,权利人凭借此决定,可在各地实现快速维权,而届时苹果被禁止销售的区域可能就不只是北京市,而可能是全国了。
事实上,在当下智能手机进入“血拼”时代,任何可能拖延竞争对手上市或销售的路径或方法,都是国产手机厂商最终不可避免需要考虑选用的。
当前,包括华为、中兴、小米、乐视、OPPO、金立、vivo等在内的国产手机厂商纷纷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主动申请专利,或斥巨资海外收购专利。
而此案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最大启示有二,一方面,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