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过程中,监管者若越俎代庖、过度干预,则会损害市场的自动出清机制。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透明性以及智能合约实现的协议自动执行,自发形成了特有的民主化网络治理机制 (如DAO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监管过度涉入的必要。此外,ICO 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商业模式还未成型,加上技术的颠覆性和开创性很强,监管者难以像 IPO 上市审批一样,对 ICO 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合理的评价。可见,监管者不宜作为 ICO项目好坏的审判者,最佳的角色是市场创新的 “守门人”,而不是 “清道夫”。
因此,建议宽容对待 ICO,根据区块链技术行业的特性,在上市审批、投资者限制、项目公开宣传和推介上给予一定的包容性豁免。
一是额度管控与白名单管理。
ICO 发行主体不限定实体企业,但设定融资额度限制。我国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将发行人限定在中小企业,但目前大部分 ICO 是基于去中心化网络的 ICO,没有线下实体企业。去中心化的区块链行业特性决定了不宜将 ICO发行主体限定为实体企业。目前出现了投资基金性质的 ICO,而且融资额度较高,为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中进行监管套利,可考虑对 ICO 设定融资额度限制,并且在发行项目上作白名单管理。
二是 ICO 融资计划管理。
目前大多数 ICO 项目都采用一次性融资方式,这样会误导投资者认为项目从一开始就会成功,而从风险角度考虑,传统的 VC 投资在早期会投资一小部分,过一段时间根据项目的进展再重新评估风险以及项目的潜质,从而决定是否追加投资,因此 ICO 融资计划的披露也是监管重点。
从区块链项目的增值机理来看,通过持续的技术努力,提高去中心化网络的内生服务质量和吸引力,壮大网络,形成网络凝聚力和信心支持,从而潜移默化的实现价值网络的建立,最终让内置代币具有信用与价值。广大用户的参与和网络节点数量的扩大,是 ICO 代币价值的根本基础。ICO 代币持有者不仅是投资者,而且是价值网络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他们的范围越广泛,对代币价值增长越有利。
但 ICO 投资者本身不成熟,也没有足够的知识和信息判断项目风险。大多数代币投资人只看到比特币的巨大收益,就理所当然地认为 ICO 就是赚取的机会。因此引入 VC 的阶段性投资理念,有助于投资者保护。
三是对发行人施予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条款。
大部分 ICO 都是以资产销售的形式进行推广,代币市场存在相当数量的“骗子币”,而且随着 ICO 的发展,投资者几乎没有可能研究每个 ICO 背后的可行性。由于交易都是在匿名情况下公开进行的,就很容易被无序炒作,也容易作假。
因此,建议规定发行人在 ICO 前应向监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信息披露资料,包括项目白皮书、开发团队 (不应匿名)、商业模式、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特色、发展目标、发展策略、风险评估、ICO 时间、ICO 价格评估方法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并保证这些披露的信息能被投资者公开获得。同时在 ICO 前设定 3~6 个月的技术开源期,发行人开源技术细节。鉴于 ICO 项目技术的专业性,ICO 时应由独立、专业的第三方对发行人报告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出具评估报告,向投资者提示风险。项目进展过程中,发行人应定期、持续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实和进展情况,金额重大的,以季度为频度,金额较小的,可以年度为频度。最后是明确发行人的主体责任,承担重大信息错报、漏报以及涉及欺诈、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 ICO 过程中,发行人没有权利选择投资者,完全不知道最终是谁投资的,若没有专业外部资源的帮助,则不具备向外界提供合理、适当的信息资料的能力,而且发行人往往是信息技术人员,对于 ICO 后续的资金管理,也不具有专业优势。因此,建议引入风险投资 (VC) 的管理思路,让专业管理人员辅助 ICO 发行,并参与 ICO 项目运营 (如资金的投向与管理等),由此不仅能有效提升 ICO 项目的透明性,同时还能促进 ICO 项目的创新与发展。
四是强化中介平台的作用。
有两种方案:一是推动成立专门的类似于众筹平台的 ICO 平台,承担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ICO 项目审查、资格认定、资金托管、督促发行人信息披露、督查资金使用、反洗钱等相关职责。二是以加密代币交易所为监管抓手,要求代币交易所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并在代币上市交易时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履行反洗钱等其他职责。
五是监管部门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全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者保护程度,监管部门应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包括实施监管沙盒,增强监管对区块链创新的适应性,通过监管沙盒测试预判 ICO 风险点;进行质询式监管,从技术逻辑和商业逻辑对 ICO 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程监测 ICO 项目开展过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必要时,可直接干预 ICO 项目,防止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六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
目前,虽然区块链项目的发起、运作是去中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管辖地,但监管者可以将中心化的代币交易所作为监管着力点。随着去中心化的交易所技术的发展和成熟,未来代币交易所也可能去中心化,届时单国的监管行动将失去抓手,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变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