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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七期

毕马威KPMG  · 公众号  ·  · 2017-07-13 18:04

正文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7】1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

  • “债券通”7月3日正式开通

  • OECD提高税收透明度新进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7】56号

发文日期:2017年6月30日

执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相关行业:金融行业

相关企业:资管产品管理人相关税种:增值税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法律不明确带来的合规成本降低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包括资管产品范围、征收方式以及核算和申报等。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去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九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于今年1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140号文的相关规定给予了过渡期,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并解决了140号文的追溯执行问题。【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期,二零一七年一月)


本次发布的56号文进一步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将执行日期进一步推迟至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 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 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毕马威关于140号文和56号文的分析解读了解其对企业的具体影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7】48号

发文日期:2017年6月9日

执行日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相关行业:金融行业

相关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相关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法规不明确带来的合规成本降低

  • 运营成本降低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其中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六期,二零一七年四月)


2017年6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将上述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具体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文号:税委会【2017】10号

发文日期:2017年6月29日

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

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关税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实际税负降低


2017年6月29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2017】10号文,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 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CEPA涵盖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的各个方面,内容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6月28日,商务部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在香港新签署了《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了解详情。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


文号:无

发文日期:2017年6月22日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

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无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不合规事项被质疑的风险增加


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信用联动合作暨“信用中国”网站上线两周年媒体通气会,并共同签署了《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双方将建立如下信用联动合作关系:


  • 共同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双方共享纳税信用A至D级纳税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及发展改革委归集整理的其他部门信用信息,共同推动纳税信用和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


  • 共同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共同做好税务领域联合奖惩措施的落地工作,不定期联合开展惩戒专项治理活动和A级纳税人服务月活动。


  • 共同探索创新试点机制。双方根据城市信用建设情况,选择信息化条件好的城市,开展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的融合试点,将纳税信用信息及其应用情况纳入示范城市创建和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指标体系。


  • 共同构建成效反馈机制。双方定期归集、及时反馈信用联动、联合奖惩等工作的典型案例和亮点成效。


* 2016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29个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审批、税收服务、财政资金使用、进出口、外汇管理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七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 关于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三期,二零一六年八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通知》


文号:发改高技【2017】1245号

发文日期:2017年7月3日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

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无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促进分享经济发展


2017年7月3日,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分享经济创新创业活跃,发展迅速,利用“互联网+”,创造众多新业态,化解过剩产能,带动大量就业,显示出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已成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但其也面临着认识不统一、制度不适应、保障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和挑战。


在对分享经济的特性和表现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意见》提出了要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但同时也指出,要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分类细化管理。主要包括:


  • 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金融风险等密切相关的业态和模式,严格规范准入条件。


  • 平台企业应建立相应规则,严格落实网络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利人维权。资源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 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严禁以违法手段开展竞争,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其中,《意见》还特别指出要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依法加强对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加快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推广应用电子发票,不断提高分享经济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持续增强分享经济纳税服务能力。


* 2016年5月24日,国务院在《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中提出,对基于“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的新业态,要量身定制监管模式。【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期,二零一六年六月)



“债券通”7月3日正式开通


文号:无

发文日期:2017年7月4日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金融行业

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无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运营成本降低


201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同意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债券通”)。初期先开通“北向通”,即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未来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一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转发来源于经济日报的新闻,7月3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在香港共同宣布,“债券通”中的“北向通”正式上线试运行。数据显示,当天共有19家报价机构、70家境外机构达成142笔、70.48亿元交易,交易以买入为主,共买入128笔、49.04亿元。


开通首日,首单“债券通”金融债也成功落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面向全球投资者公开招标发行160亿元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中面向境外投资者专场发行10亿元。当日,共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华能集团、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共7家机构宣布通过“债券通”发行债券。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多家外资银行均已作为首批“债券通”做市商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其首笔“债券通”交易。德意志银行也宣布,已通过“债券通”成功完成两笔债券交易。


在“债券通”开通前,央行上海总部就已接受110家左右的境外投资者关于通过“债券通”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其中有20余家为此前已直接投资过境内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其余80多家以基金等机构为主。


伴随着“债券通”的正式开通,预计相关税收政策也将很快出台,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


* 2017年6月21日,为规范开展“债券通”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五期,二零一七年六月)】此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还起草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四期,二零一七年六月)



OECD提高税收透明度新进展


文号:无

发文日期:2017年6月28日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

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无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跨境避税安排被质疑的风险增加


2017年6月2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实施国际税收透明度标准概要》(以下简称《概要》)。


《概要》指出,OECD主办的“全球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论坛”(以下简称“全球论坛”)已经公布了快速通道审查程序的结果。该结果显示,自20国集团财政部长呼吁识别在税收透明度方面不合作的管辖区后,在过去15个月内许多管辖区就信息交换请求标准(“EOIR标准”)实施取得了巨大进展。同样,各国在满足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方面也进展显著,并积极努力地通过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扩大自身的信息交换协议网络。


全球论坛的审查程序主要考虑的是,管辖区是否有足够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及合适的流程和程序以确保达到EOIR标准。同行评审在全球论坛的所有成员(目前有142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也会涉及某些不是全球论坛成员、但被认定为与全球论坛打击偷逃税、提高税收透明度工作相关的管辖区。


第一轮全球论坛同行评审已在2010年至2016年间完成。全球论坛审查程序的结果以不同评级的方式呈现,分为“合规”、“基本合规”、“部分合规”和“不合规”四个等级。中国在第一轮审查中被评为“合规”等级。


同时,《概要》还涉及了以下几方面内容,特别是:


  • 从2008年至今的税收透明度发展进程;


  • “巴拿马”文件的影响;


  • 识别未在税收透明度方面取得显著发展的客观标准;


  • 管辖区在达到税收透明度标准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


  • 支持提高税收透明度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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