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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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LL.M.);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与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现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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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钢老师个人博客,法律出版社官微、中外刑事法前沿
[导言]:前几天听到消息说今年的司法考试在刑法部分要引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一时间赞成者有之,批判者亦甚众。在过去两天的讨论中,感觉有些朋有可能对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有一些误解,所以花了点时间写了这篇有关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德国发展和现状的小文,希望能对诸位有心了解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朋友有所帮助。
来源:王钢老师个人博客,法律出版社官微。
首先要说明三点:
1、我们习惯于说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但是实际上,在责任阶层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检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个人的刑罚排除/免除事由。有学者把这一个小尾巴单独拎出来,于是便成了四阶层体系。但是,一般的做法并不把这个小尾巴当成独立的一个阶层,所以我们这里也暂且先无视它。
2、这里所涉及的都只是不同年代的通说。
3、本文所涉及的列表都以故意的作为的既遂犯为模型。
A. 古典(klassisch)犯罪构成体系
主要奠基人:Liszt(1851-1919), Beling(1866-1932)
I. 构成要件符合性
1. 行为:有意识的身体移动
2. 结果:对客观世界的改变
3. 因果关系:条件说
II. 违法性
在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时候阻却违法性
III. 责任
(心理责任论)
1. 作为责任前提的可归责性
2. 故意: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否属于故意,有所争议
3. 特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中的不法所有目的等)
4. 欠缺责任阻却事由
[简释]
:
古典犯罪构成体系从因果行为论的立场出发,主张对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都是纯客观的判断,而与主观有关的因素则从属于责任的内容。因此,故意仅仅在责任阶段加以考虑。责任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于具体客观行为所持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因而被称之为心理责任论。
B. 新古典(neo-klassisch)犯罪构成体系
主要奠基人:Mezger(1883-1962)
I. 构成要件符合性
1. 客观构成要件
a.行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b.结果:对客观世界的改变
c.因果关系:条件说
2. 主观构成要件
特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中的不法所有目的等)
II. 违法性
在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时候阻却违法性
III. 责任
(规范-心理的责任论)
1.责任能力
2.故意: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否属于故意,有所争议
3.欠缺责任阻却事由
[简释]
:
新古典犯罪构成体系将导致客观世界变化的不作为也纳入了行为体系,并且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融入了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这一时期,虽然故意仍然停留在责任阶层,但是对有责性的判断已经被加入了客观的规范的衡量因素(责任能力)。责任不再是纯粹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转化为对行为人之行为的可谴责性。因此,即便行为人对于行为和结果持故意,如果行为人欠缺责任能力,一样会导致否定有责性。
C. 目的行为论下的犯罪构成体系
主要奠基人:Welzel(1904-1977)
I. 构成要件符合性
1. 客观构成要件
a. 行为: 目的行为论
b. 结果
c. 因果关系
2. 主观构成要件
a. 故意
b. 特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中的不法所有目的等)
II. 违法性
在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时候阻却违法
III. 责任
(纯粹的规范责任论)
1. 责任能力
2. 特殊的责任要素
3.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4. 欠缺责任阻却事由
[简释]
:
目的行为论虽然今天已经基本被淘汰了,但是目的行为论对于德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却做出了非常巨大的贡献。在目的行为论中,行为是人有目的的举动,因此,在考察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时候就已经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于是,故意终于被从责任阶层转移到了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同时,由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本身无法被融入到构成要件层面,因此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被强制性地从故意中剥离,并且停留在责任阶层,从而变成了一个独立的责任要素。在德国犯罪构成体系发展过程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和故意的分离是经历了数十年的过程才最终完成的。联邦最高法院直到1952年才通过判例确认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责任要素,直到1975年,德国刑法第17条被写进刑法典,这一问题才算大体上被解决。此外,在目的行为论下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由于故意不再存在于责任阶层,对责任的判断已经基本脱离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因而这一时期的责任论成为了
纯粹的规范责任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