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朋友圈发了张照片
就被别人起诉涉嫌侵权。
这可不是危言耸听。
2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6年度济南知识产权十大案例,这个案子就是其中一个。
图via.@齐鲁网
2015年5月,韩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了一捧花束。
韩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条文字内容,配图为该花束的照片。
张某发现后认为韩某拍摄的花束照片没有加盖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制作花束作者名称,
韩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公开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
,遂通过微信向韩某指出其行为不妥。后韩某将照片在朋友圈删除。
因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纠纷,张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韩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图via.@齐鲁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对其制作的花束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选择等方面的独特之处进行了阐释,具备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除展览权外的其他著作权仍归原著作权人所有。
但韩某将其购买的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客观上并未给张某造成不良影响。
并且韩某主观上没有恶意,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
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社交平台,用户在转发或者发布一些图片、文章等信息的时候也要注意一些问题。例如,
你要转发他人的作品,如果没有合理的依据,这个有可能涉及到侵权的。
另外,你转发的作品,如果没有指明作品的出处,或者是
利用转发行为来获取经济利益,这样的行为就是不当的
。
(齐鲁晚报记者 陈玮)
编辑: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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