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什么时候权利要求需要概括?怎么概括?
考试最头疼的就是权利要求概括了,写权利要求就够为难了,还要概括?
我不会概括不会概括,我想概括我想概括!为什么想概括,不概括会不会扣很多分啊!我非要概括,逼死人了。
我们先来说什么叫概括,简单来说就是在不同的东西上找共同点。
例如:
1、一种人,包括头,其特征在于,长有白头发。
2、一种人,包括头,其特征在于,长有黑头发。
3、一种人,包括头,其特征在于,长有红头发。
概括:一种人,包括头,其特征在于,长有头发。
又例如:
1、一种人,包括头,其特征在于,头上有头发,头发用皮筋捆在一起。
2、一种人,包括头,其特征在于,头上有头发,头发用发卡捆在一起。
概括:一种人,包括头,其特征在于,头上有头发,头发用捆住机构捆在一起。
看到没?概括嘛要么去掉不一样的词,要么把不一样词换成一个功能性结构替代掉。
是不是很简单的样子?那为何到了考试的时候又不会概括了呢?因为考试的时候往往不是这么一看就明白的技术,而且部件不是1个而是一长串噢。所以心里就慌了,就跟人怕鬼一样,自己吓唬自己。
考试的时候权利要求是这样的:
1、一种XX,包括XX,其特征在于,韩思密达,哇卡西哇,......(一堆鸟语),八嘎。
2、一种XX,包括XX,其特征在于,韩思密达,哇卡西哇,......(一堆鸟语),八格牙路地。
概括:一种XX,包括XX,其特征在于,韩思密达,哇卡西哇,......(一堆鸟语),小鬼子用于骂人的话。
其实就是好像看不懂啦,但是一点也不影响你依葫芦画瓢读材料写出来权利要求。
考试的时候什么情况下概括?
其实很简单,多个实施例的时候就需要概括,因为在果汁局眼里概括是能扩大保护范围的,所有要从实施例里归纳总结共同点,扩展地盘。
考试的时候该怎么概括?
和上面的例子其实是一样的,不要看到多个实施例就绞尽脑汁在想概括啊概括啊。先老老实实的一个实施例一个实施例的权利要求写出来,再观察共同点噢。这样就不会乱,除非你是超级高手,举眼一观就知道该如何概括。
不会概括怎么办?
反正你都不会那当然是死马当活马医啦,这个时候不要为难自己,概括不出来就不做题,你应该按照不概括的做,不就是写几个并列独权么?不就是分案么?扣分就扣一点吧。
说了这么多,没有实务考试例子好像还是不深刻啊,上一张强击讲座PPT吧,2011年实务真题:
(四)无效答复修改规则变了,新的考试会怎么考?
下期再来回答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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