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张是之
笔耕不辍,这里将分享我关于经济学、教育、成长等方面的思考。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南城发布  ·  明确了!可放宽至70周岁 ·  昨天  
南城发布  ·  明确了!可放宽至70周岁 ·  昨天  
楼主说楼市  ·  曾经以为在做梦,现在真的来了 ·  2 天前  
楼主说楼市  ·  曾经以为在做梦,现在真的来了 ·  2 天前  
营销之美  ·  DeepSeek使用图鉴:人类和AI谁在玩弄谁? ·  3 天前  
营销之美  ·  DeepSeek使用图鉴:人类和AI谁在玩弄谁? ·  3 天前  
平安宁夏  ·  公安部公布5起证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张是之

​从“焚烧国旗案”看人权与产权

张是之  · 公众号  ·  · 2020-11-23 23:24

正文

文丨漫天霾
本文转自公众号 观念的后浪

1984年,美国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举行,推举罗纳德·里根继续作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竞选连任。与此同时,一场由格里高利·约翰逊领导的左翼人士抗议活动正在进行。他们情绪激昂,一边高呼反对共和党和里根的口号,一边破坏政府大楼和城市设施,向达拉斯市中心进发。
这时,约翰逊的一名同伴拔出一幢大楼前的美国国旗,愤怒的约翰逊随即泼上煤油,在人群中将国旗点燃。
根据德克萨斯的州法,约翰逊被判“亵渎圣物”和“扰乱公共治安”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美元。
约翰逊认为自己不过是“在表达对里根政府不满的看法”,将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曾经做出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的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再次撰写了法庭多数意见:焚烧国旗是一种表达行为,既然是一种表达,就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言论自由是最根本的宪法权利,对它的任何限制,必须“经受最严格的审查”。因此他援引奥利弗·霍姆斯大法官确立的“现实而又迫切的危害”原则,判决约翰逊无罪。这一判决也同时宣布了48个州“国旗保护法令”因违宪而失效。
这就是著名的“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联系到1943年“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内特案”确立的“在公立学校强制向国旗致敬违宪”的判决,可以总结为一句话:焚烧国旗是合法的,但公立机构强制人们向国旗致敬是违宪的。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成为一个捍卫言论自由的经典判例被载入史册,许多向往自由的人对美国联邦高院不吝溢美之词,对此案传递出的价值观津津乐道,向往至极。

然而且慢赞美。这些判决的结果可能是对的,但其对“人权”和“产权”在概念上的含混却值得认真厘清。也就是说,据以做出判决的基础是脆弱的,建立在脆弱基础上的判决危如累卵,随时可能轰然倾覆。
在“焚烧国旗案”中,我们明显看到,法院的判决是经验的、权衡的结果,而不是先验的、逻辑的结果。它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将安全利益和爱国者被冒犯置于表达自由之下,是因为焚烧行为并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这必然引出第二个问题:权利是相对的,不同权利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因此,权利必然是暂时的。某种情况下要捍卫某种权利,全看当时的形势,并没有基础扎实、逻辑一致、亘古不变的衡量法则。
这个基础、先验的逻辑和衡量法则就是财产权。最高法院维护了一个抽象的人权,却忽视、或者不得不放弃了它的根基:财产权。
产权和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唯一的人权就是产权。一个人当然是自己的所有者,他有自我所有权,所有物理性财产,都是自我所有权的支配对象,也是自我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和衍生权利。
所以,根本就没有单独抽离出来的所谓言论自由这样的人权。所有人权,都以财产权为基础和前提。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只能发生在他所占有和支配的财产之上,他不能在他人的财产权上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简而言之,谁的地盘谁做主。
约翰逊若在自己家里焚烧国旗表达抗议,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达拉斯的这条道路是私人所有,他要举行抗议、焚烧国旗,必须征得道路主人的同意。未经同意所实施的行为,就是侵权,产权所有人可以立即制止、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直至行使无限防卫权。
也就是说,当产权清晰的时候,不存在权利冲突。因为权利义务关系是清晰明了的,再也不会存在最高法院“哪个权利优先”的“艰难的权衡取舍”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时的“人权”才是绝对的、真正的权利。一个相对的、暂时性的、随时可能被剥夺的权利,或者作为另一项权利的成本的权利,很难说是什么权利。
从财产权出发的权利当然是绝对的,因为它是从人的自我所有权这一先验的基础出发的。一个人有没有某项权利,和他会不会行使它、以及行使它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是不同的概念。他不做某事,并不代表没有这个权利,而是基于对因果关系的理性认知。

而之所以存在权利之间的冲突,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政府占用了大量资源,形成了所谓“公共场所”“公共领域”。每个人都有使用这些领域的“人权”,必然造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它们被错误地描述为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它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的错误信念:没有权利是绝对的,权利必然是相对的和暂时性的。
产权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所谓“公共场所”,就是“公地悲剧”,本来就与产权的概念自相矛盾。大多数人都反对在公共场所吸烟和乱扔垃圾,但是这些行为却屡禁不止,人们将这些行为归结为文明、素质等问题,殊不知根源在于产权不清。产权不清,冲突就接踵而至,就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为什么你到别人家做客,没有主人的允许,是不能抽烟的;为什么到一家小吃店吃饭,是可以乱扔垃圾的?因为小吃店老板允许你这样做,他进行集中清理,是留住顾客、而且成本最为低廉的办法。这一切的原因无它,产权明晰而已。
缺乏对产权问题的底层认知,就会做出错误的行为和判断。例如 上一篇文章 中提到的“同性恋蛋糕案”。同性恋情侣当然没有权利要求店主必须为他们提供蛋糕。店主想卖什么、卖给谁是他的财产权,这与他是不是一个基督徒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我们才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隔靴搔痒:看起来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它的依据却是错误的。只注重结果的“正义”是危如累卵的,因为它没有坚实的逻辑一致的基础,只有基于个案的权宜。
只有从财产权出发,“人权”才清晰明了。财产权既是人权得以建立的基础,又是人权的标尺。它就像照妖镜一样,能够让我们立即识别出那些才是真正的人权,那些是打着人权幌子的特权——侵犯他人财产权。
我们要追求切实而稳定的财产权,而不是虚无缥缈的人权。正如米塞斯所说:
市场经济给人们的经济自由一经废除,所有的政治自由和人权法案都成为欺骗。如果在经济的权宜之计这个借口下,权威者有充分的权力把他不喜欢的人放逐到北极去、沙漠地带去,并且指派他终身的劳役。那么,人身保护状和陪审制度就是一个装饰品。如果这个权威控制住所有的印刷厂和造纸厂,则出版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其他的人权也是如此。

题图: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