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大马路上摔倒受了重伤,会不会自认倒霉?将此归结为“水逆”或者“本命年”?
浙江嘉兴的一位文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文先生在嘉兴桐乡的马路上骑电动车摔倒受了重伤,原本也打算“算了吧,就这样认了吧”。但是有朋友告诉他,可以去找路段管理部门寻求赔偿呀。嗯哼?这样真的可以吗?摔伤了可以怪路不平吗?
答案竟然是:可以!
经过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尽管文某需负主要责任,但是路不平也是导致文先生摔伤的原因之一。因此,路段管理部门也要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路段管理部门一开始并不愿意担责,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但是经法院调解,路段管理部门已经自愿赔偿文某三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路段管理部门作为路段的管理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维护、维修。道路有坑槽破损,不及时维修、养护,也没在道路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存有管理维护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可让网友们炸了锅,这不是无理取闹吗?民告官竟然能赢?这都能赢,文先生是不是法院里有人?更有网友称,敲诈的花样真是越来越多了……
但是这个锅,文先生不背!我国《侵权责任法》可不仅仅保护文先生一个人,而是每一位中国公民。除了骑车摔伤可以告路不平,还有以下这些情况:
浙江杭州的市民钱某,和文先生一样,也是骑着电动车在路面摔伤。这一摔伤得不轻,钱某先后两次住院进行手术,后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被评定构成九级伤残。
钱某觉得自己的摔伤,是因为路不平整造成的,于是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认定道路不平和钱某的摔伤确实有因果关系。因此,钱某将萧山市政园林管理处告上了法庭。
但萧山市政园林管理处觉得钱某应该为自己的摔倒负90%责任,因为钱某是为避让其他车辆而不慎摔倒受的伤,而路面坍塌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原因。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市政园林管理处承担50%的责任,赔偿钱某因伤造成损失68856.20元的50%,即34428.10元。
山东济宁的市民王某,晚上骑电动车回家,谁料前轮掉入无盖的窨井内,王某摔倒在地,导致鼻骨骨折,嘴唇被缝28针。
事发后王某经查询得知,该窨井所属路段的管理者为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遂王某的家属多次找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于是王某将市政管理处告上法庭。
济宁市中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市政部门存在管理责任缺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处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赔偿王某3.5万元。
法院认为,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管理不善,使该道路中窨井盖缺失,导致王某摔伤,因此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处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5万余元。
广东增城的市民郑先生,开摩托车被一块板砖绊倒,摔得人仰马翻,造成郑先生当场死亡。郑先生的家属索赔无门,难道要认命吗?
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证明:无法查清事发时路面的路面砖块是什么车辆于何时遗留。因此郑先生的家属认为,既然无法查出成因,就应该由养护公路的公司(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将养护公路的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增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荔新公路公司未及时清理砖块行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及次要原因。应负其中30%的责任,共计赔偿原告22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图为配图,与正文无关
山东胶州的武某骑电动车行驶在路面上时,道路北侧的枯树忽然断裂,砸伤武某,致颈椎椎体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武某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9000多元。
2016年3月,武某向胶州法院李哥庄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赔偿12万余元,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称自己不是道路管理者和树木的所有人,不同意赔偿。经法庭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在胶北、胶东交界处,且在事发前3个月,涉案道路已经划归胶东办事处管理。
道路管理者已查明,但致人伤害的树木所有人产生争议,所有被告否认自己是树木的所有人。
经法庭多次调解,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抱着对弱势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赔偿了武某10万元, 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赔偿武某某后,享有对致伤武某某树木所有人的追偿权。
广州海珠区琶洲一水闸桥上,两个骑车人因互不让道争吵僵持,路过的退休女工人袁女士见状上前劝架,帮忙挪移车辆,却不小心摔下无栏杆防护的桥梁,坠入干涸的河床,造成右眼球挫裂伤,创伤性脉络膜脱离,右眼球萎缩,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依靠微薄的退休金生活的袁女士,无力负担高额的医疗和康复费用,遂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所也曾就赔偿问题,主持袁惠明与海珠区水务和农业局进行调解,但该局一直认为其与伤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拒绝赔偿。
因此袁女士在海珠区检察院的支持下,起诉桥梁的维保单位。最终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综合案件情况酌定广州市海珠区水务工程设施维护管理所对袁惠明受损的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袁惠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以上这几起案件看似无厘头,甚至有点不可理喻,实际上都有理有据。共同点都是在公共场所受伤,而且似乎过错都在个人,但是最终都得到了赔偿。
实际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说如果是道路不平导致机动车受损或者骑车人受伤,驾驶员和伤者完全可以找道路养护部门进行赔偿损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有三条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4、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
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相关责任单位愿意和伤者私下协商赔偿事宜,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伤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类的意外事件并不少见,但是大多数人都会自己认栽。甚至连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自身都很难意识到这是侵权行为,造成养护的懈怠。
法治社会的推进、法制观念的普及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部分人影响另一部分人,进而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
所以,别急着取笑文先生告路不平,当你遇到类似事件时,你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吗?
作者:胡睿
微信编辑:周文超
资料来源:南方日报、法制日报、青岛新闻网、大洋网、现代金报、中国新闻网、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