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40号文),140号文是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补充通知,与金融相关的主要是前五条以及第十八条,其中涉及的向资产管理人征税、追溯征税等问题。
那么140号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如何缴纳增值税呢?本周国浩邹菁团队《基小律团队基金业务系列课程》更新的第5节课——
「140号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就要和你讲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实务和基金合同中应该如何设置增值税条款,帮你扫清所有增值税缴纳的雷区!
路银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高级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为晨兴资本、光速基金、诺亚财富、歌斐资产、钜澎资产、东方藏山、金地稳盛、盛世神州、东方嘉实、东方瑞宸、海通证券直投、东方证券直投等十数家知名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的数十支私募基金提供基金设立、募集、管理、投资、退出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二、140号文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
1.契约型基金
2.合伙型基金
3.公司型基金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4.基金投资环节
5.基金运行管理环节
6.基金分配(份额转让)环节
四、基金合同应当如何设置增值税条款
1.明确非保本性质
2.明确基金管理人的纳税职责以及税款来源
3.基金运作管理中的服务费用税款承担
4.基金份额转让的税收承担
5.收益退还缴纳税款的风险
6.税赋风险揭示条款
除了缴纳增值税课程,这次更新的《基小律团队基金业务系列课程》第6课更是重磅干货呀,邹菁律师本人带来——
「新八条底线及备案管理规范给私募证券基金带来的影响」
深刻剖析6大备案规范重点内容
专业预测私募基金发展趋势
邹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硕士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商法法学硕士
上海律师协会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
ALB《亚洲商务律师》2015年度客户首选中国20律师之一
钱伯斯律师榜单推荐的受业界认可的投资基金律师之一
著有《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案例和实务》、《律师视角: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运作》两本法律专著,广受业界关注
一、“八条底线”的历史沿革
“八条底线”大事记
二、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三、“新八条底线”及备案规范重点内容
1.“新八条底线”适用范围
2.规范产品销售
3.范结构化产品
4.投资顾问
5.规范证券账户交易
6.禁止资金池及其例外
7.限制管理人对员工过度激励
四、“新八条底线”及备案规范的影响
1.证监会体系下结构化产品锐减、转道信托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需求迫切
3.募管理人的全牌照时代即将结束?
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趋势
1.平层化大趋势
2.回归“阳光私募”模式
3.新型结构化产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纯安全垫产品:管理人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5.避险策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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