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行政裁定书:
2013年3月26日,王菊花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中约定王菊花自愿放弃社保缴纳。
2019年11月30日,王菊花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本人王菊花……
因你单位未依法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五险)(2013年3月26日至2019年11月29日),现在我依法通知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落款签名为王菊花,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
王菊花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2019年12月2日,王菊花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0年5月11日做出裁决: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王菊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是王菊花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不应该支持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非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公司认可其未给王菊花缴纳社保的事实,王菊花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公司关于王菊花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解除通知送达瑕疵,主张无需支付王菊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公司按照法院判决支付了王菊花经济赔偿金。
其实,关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又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早就做过规定:
7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
仍应予支持。